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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权处分合同无效的后果

无权处分合同无效时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在处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善意的第三人或不知无处分权的处分人基于“意思表示不真实”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之下使合同无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之下,交易安全的保护己经没有了多大意义,这时的法律调整应该着重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因而不应该规定善意取得,最大限度地把权利是否变动的权利赋予权利人,由权利人来自由行使追认权,追认使变动有效,不追认就无效。

无权处分合同无效的后果

2,无权处分的合同现在都为有效的合同那么善意取得还有什么意义

其实我想问下你是不是表述清楚了。【无权处分合同现在都为有效合同】这句话是错的!无权处分合同肯定是无效合同的,但是为什么善意取得的第三人还是取得权利了呢?你的疑问应该是这个吧? 我的回答是:首先,合同是无效的。其次,合同无效也不影响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为什么善意第三人还是取得权利了呢,不是因为认为合同有效了,而是因为法律上规定了有善意取得这样一个制度,也就是说,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依据不是他的合同生效,而是因为有善意取得这个制度。 有点绕,不知道我说明白没~~~~

无权处分的合同现在都为有效的合同那么善意取得还有什么意义

3,关于无权处分买卖的善意取得必须以合同无效为前提或者要件吗谢谢

无权处分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权利人同意或追认就有效,权利人不同意或追认就可能无效。但法律对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如果买受人善意取得,就会认定合法取得。至于善意取得的条件,物权法106条有明确规定:对于出卖人无权处分的,如果买受人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就会被认定善意取得。1、买受人基于善意;2、支付合理对价;3、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过户。综上,适用善意取得的前提或要件是买受人无权处分,而非合同无效。
我也不确定,还是看看专业人士怎么说。

关于无权处分买卖的善意取得必须以合同无效为前提或者要件吗谢谢

4,合同无效还能善意取得吗

您好,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的规定中,“取得”所有权表明该条所列要件可引发的法律效果是阻却善意取得的成立,而非成立善意取得后又丧失所有权。故而,个案若未满足《物权法》106条第1款后段之要件,自然无须适用《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阻却成立善意取得。因此,老钟所说的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合同无效当然可以善意取得。 有效的债权合同+公示行为=所有权变动,这没错,但是这不等于所有权变动只有有效的债权合同+公示行为一种方法。所有权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合同加公示是继受取得的一种,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跟合同无关。法律规定可以取得所有权就可以取得,比如法律规定添附可以取得所有权,这和承揽合同有效无效甚至是否有合同毫无关系。

5,关于 善意取得 和 合同效力 待定的问题

此案涉及无权代理、善意取得甲乙合同成立若尚未交付或登记,不成立善意取得,被代理人可取回物,甲赔偿乙若已交付或登记,乙取得物之所有权如果此时被代理人进行追认,则后果由被代理人自行承担如果此时被代理人否定甲之行为,则后果由无权代理人即甲承担:1.如果此物是种类物,被代理人有权请求甲归还同类的物或要求赔偿损失2.如果此物是特定物,被代理人只能请求甲赔偿损失
你的问题涉及无权处分的效力问题。无权处分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权利人同意或追认就有效,权利人不同意或追认,可能无效,也可能仍然有效。这里就有一个善意取得的认定问题,认定买受人善意取得就有效,认定买受人非善意取得就无效。认定是否善意取得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买受人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认定善意取得。1、买受人基于善意;2、支付合理的对价;3、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办理过户手续。如果认定买受人善意取得,那么买受人就是所有权人,就享有处分权,买受人再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肯定是有效的。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不是买受人说善意取得就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有个法律认定的问题。买受人只能主张其善意取得。
1 你的结论是正确的2 向甲索赔 (1)以不当得利为由 要求返还价款(2)如果双方也就是原所有者与甲之间存在保管合同 以违约为由提起诉讼(3)以侵犯财产权为由起诉3 看不懂你的第三个问题

6,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的规定: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2、合同无效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3、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4、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如下:1、《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拓展资料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以下情况属无效合同:(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合同法。

7,合同无效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法律后果:一、合同无效追溯既往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二、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认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面的条款的效力。”该条款表明,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因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而失去其效力。三、合同无效法律后果:《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1.返还财产。2.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贪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存在。(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4.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合同法》第59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收归国有不是一种民法救济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济手段;一般称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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