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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中介服务合同是根据什么合同法

劳动中介服务合同 适用于合同法 派遣合同适用于劳动合同法

劳务中介服务合同是根据什么合同法

2,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哪些条款

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 1. 合同双方当事人2. 委托管理事项3. 合同期限4.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5.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6. 管理目标7. 管理服务费用8. 奖惩措施9. 违约责任10. 其他事项
《物业管理条例》中,第35条规定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哪些条款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单位提供专项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4,劳动合同中的培训服务合同

1、关于服务培训合同的违约金:如果没有开始培训,则违约金最多是单位提供给你的培训费用;如果已经开始培训了,就不能超过还没培训部分应分摊的数额。如果单位要求的违约金数额超过了法律这一限制,则超过的部分无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过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这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2、协商解除不需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针对违约行为的,既然双方都同意不再履行原合同,也就无所谓违反合同了。3、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任何理由,但服务培训合同与劳动合同是相对独立的,什么情况下你要支付违约金要看具体规定,只要违约金的约定不存在无效情形,用人单位也不存在过错,则在服务期未满就单方解约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所以既然你还没有签培训服务合同,可以就你认为不合理或存在疑问的事项和用人单位协商变更,如果单位说提前30天你单方解约不用支付违约金,则一定要求单位把此项写进合同,不能轻信口头承诺。4、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什么是协商,行为上不好确定,在法律上关键要由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具体内容确定。如果解除合同证明上写:“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那就是协商解除,如果事实上是协商一致后解除,但证明上写:“经由劳动者某某单方提出辞职,我公司同意……”那从法律意义上讲就成了你单方解约了。协商解除会影响到补偿金的支付问题,如果是由单位首先提出,然后协商一致解除,则单位需要支付给你经济补偿金;如果是由你首先提出,然后协商解除,则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要注意解除证明的措辞。5、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违约金这一提法的,除了《劳动合同法》第38条外,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违法单方解除要按法定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最后提醒你,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清楚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条款,否则一旦出了问题,你的权益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5,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哪些内容进行约定

【概念】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是物业服务企业被授权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主要内容】  (一)合同的当事人  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就是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其中建设单位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一般都是法人组织。  (二)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坐落位置、建筑面积等方面的内容。  (三)服务内容与质量  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环境管理;车辆停放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的协助管理;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物业档案管理及双方约定的其他管理服务内容等。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四)服务费用  服务费用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收费约定的方式(包干制或酬金制);物业服务费用开支项目;物业服务费用的缴纳;酬金制条件下,酬金计提方式、服务资金收支情况的公布及其争议的处理等。  (五)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包括:停车场和会所的收费标准、管理方式、收入分配办法;物业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管理经营与管理。  (六)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续筹和管理。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主要包括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生效条件、合同争议处理、物业管理用房、承接查验和使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归属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和委托管理物业的基本情况;  (2)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  (3)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及收取方法;  (4)合同的期限、合同终止和解约的约定、合同终止时预收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结余维修费用、物业管理用房、物业资料等的移交方法;  (5)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6)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有(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三)电梯、水泵等房屋设备的运行服务;?(四)保洁服务;(五)保安服务;(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务管理;(七)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6,技术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中包括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应具有以下主要条款:  一、委托方提出的技术服务的项目的名称;  二、委托方提出的技术服务的内容及应达到的要求;  三、双方确定的培训计划、进度、期限、地点、方式;  四、委托方要求的师资水平、资历、要求;  五、委托方需要培训的人数,受托方要求委托方指定接受培训人员的技术能力、学历要求;  六、经协商确定的教员、学员的食、宿、交通、教材等费用及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标准的承担;  七、培训开展的必要物质条件(如教室、教具等)和双方应协作解决的事项;  八、学员水平验收考核的方法和标准(如实际操作、理论考试、现场答辩等);  九、委托方支付报酬的数额、时间、方式、地点等;  十、违约责任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十一、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及数额;  十二、争议解决的方法;  十三、其他约定。  对于技术服务合同,可由委托人直接与被委托人协商约定后签订,也可以由委托人通过中介与被委托人协商签订,不管采用什么方式,必须符合技术服务合同的特征,并不得遗漏其主要条款。
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 标的;3、 数量和质量;4、 价款或酬金;5、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 违约责任;7、 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它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确定着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质和量,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在有些情况下,欠缺主要条款,合同即不成立。主要条款包括:标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质量和数量——标的的质量和数量是确定合同标的的具体条件,是这一标的区别于同类另一标的的具体特征。价款和酬金-——是有偿合同的主要条款。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酬金是获得服务所应支付的代价。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到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因素之一。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债务,使守约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重大,合同对此应予明确。解决争议的方法——一旦合同成立,履行中产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仲裁还是诉讼解决其争议,有利于合同争议的管辖和尽快解决,并最终从程序上保障了当事人的实体性权益

7,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法通则合同法价格法国务院504号令国务院279号令建设部110号令建设部财政部165号令
一、物业管理前期介入主要是国务院于2007年8月26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的相关规定。二、《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相关内容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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