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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企老总设立影子公司有什么法律后果

没有指定供应、指定合作或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没有相关法律禁止项,只涉及行政或纪律处分;有以上违法情节的,按照贪污/渎职罪论处。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国企老总设立影子公司有什么法律后果

2,什么是影子银行

影子银行,一般是指那些有着部分银行功能,却不受监管或少受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简单理解,影子银行就是那些可以提供信贷,但是不属于银行的金融机构。因为难以监管,那它对货币造成的影响,包括流通速度和规模,就没办法准确估算,所以在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后,很受人们的重视。   美国的影子银行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SIV)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在中国,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信托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地下钱庄、货币市场基金、各类私募基金、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各类金融机构理财等表外业务,民间融资等,总体呈现出机构众多、规模较小、杠杆化水平较低但发展较快的特征。

什么是影子银行

3,什么叫影子银行

影子银行是指一些非银行中介机构提供和传统商业银行类似的金融服务。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的业务要受到中央银行等机构的监管。但他们如果把一些业务以影子银行的方式操作,做成表外业务,这些资产在银行的损益表上是看不到的,就可以逃脱监管,迷惑迟钝的投资人。
按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定义,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包括各类相关机构和业务活动)。影子银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期限错配、流动性转换、信用转换和高杠杆。
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包括各类相关机构和业务活动)。影子银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期限错配、流动性转换、信用转换和高杠杆。

什么叫影子银行

4,影子公司违反了税法管理的什么规定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利用现有创新政策工具,挖掘已有政策潜力,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形成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的政策体系。 腾讯众创就是一个很好的典范。税收筹划与避税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税收筹划与避税在特定意义上来说,两者有着本质区别,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  (1)从概念上看,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规定上的漏洞、不足或差异,在纳税前采取合乎法律规定的方法,规避或减轻税收众多创造负担的一种行为,它更侧重于规避税收这一质的要求,只要求形式、迅速腾空措施上的合法,或准确点说不违法;  而税收筹划空间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在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精密规划而获得的节税收益。它在侧重于节税收益置的要求的基础上,更侧重于内容、形式、措施上的合法和符合立法意图,不允许对税法的曲解。  (2)从范围上看,凡是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达到规避或减轻税收负担的都属于避税范畴,有的学者把避税按性质划分为税收筹划、税收规避、税法滥用。
搜一下:影子公司违反了税法管理的什么规定?

5,中国的影子银行是个什么鬼

影子银行,又称为影子金融体系或者影子银行系统(Shadow Banking system),其概念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首次提出并被广泛采用,又称为平行银行系统(The Parallel Banking System),它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SIV)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影子银行”的概念诞生于2007年的美联储年度会议。 “影子银行”是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后所出现的一个重要金融学概念。它是通过银行贷款证券化进行信用无限扩张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的核心是把传统的银行信贷关系演变为隐藏在证券化中的信贷关系。这种信贷关系看上去像传统银行但仅是行使传统银行的功能而没有传统银行的组织机构,即类似一个“影子银行”体系存在。
影子银行的定义没有严格标准。但共同点是:传统金融存贷业务以外的金融业务和金融行为。 中国式影子银行有: 第一类是小额信贷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信托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保理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 第二类是银行机构开展的非存贷业务,比如各类理财产品; 第三类是属于民间借贷,民间的高利贷,企业间直接借贷业务等; 第四类为当前(2013-2015年)互联网金融服务(p2p、众筹)、阿里小贷、金马甲的金宝会、京东白条、平安集团的陆金所、翼龙贷、人人贷、积木盒子、有利网等。

6,请问什么是影子银行

按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定义,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包括各类相关机构和业务活动)。影子银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期限错配、流动性转换、信用转换和高杠杆。目前国内的“影子银行”,并非是有多少单独的机构,更多的是阐释一种规避监管的功能。如人人贷,不受监管,资金流向隐蔽,是“影子银行”。几乎受监管最严厉的银行,其不计入信贷业务的银信理财产品,也是“影子银行”。 目前“影子银行”有三种最主要存在形式:银行理财产品、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产品和民间借贷。中国银监会发布2012年报 首次明确影子银行的业务范围:“银监会所监管的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商业银行理财等表外业务不属于影子银行。”
这个众财富网站上有很好的解释。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介绍,对于影子银行,目前世界上的学者和业界人士设定了不同的概念,大多学者称为影子银行体系或者系统,也有将其称为“准银行体系”(near-bank)、平行银行系统(parallel banking system)、以及“平行体系”(parallel system)等等,虽然称谓不同,但是大多都是从实际出发界定影子银行体系的含义、范围、风险等概念。根据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FSB,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的定义,所谓“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包括各类相关机构和业务活动)。目前我国尚未有关于“影子银行”的正式法律界定,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曾在《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影子银行做出如下描述“一些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机构和业务(以下统称“影子银行”)…… 我国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在国际上业内人士通常认为影子银行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SIV)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随着研究的深入,虽然银行以外的金融中介机构仍然是核心组成部分,但是影子银行体系的外延越来越宽,包含了一系列的影子银行元素:投资银行、特殊目的载体(SPV)、货币市场共同基金(MMMF)、结构化投资载体(SIV)、对冲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股权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资产支持证券(ABS)、担保债务凭证(CDO)、信用违约互换(CDS)、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等金融工具和产品,但在我国主要呈现的形式往往并非是某种机构类型,而是以企业产品形式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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