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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期满终止什么意思

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情形。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到期,达成合同解除的条件。
如果还想续租,需要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如果不续租的,合同期满终止(即到期自然停止的意思),交回房屋,退回押金,即可。

合同期满终止什么意思

2,合同期限届满属于合同终止吗

法律分析:合同有效期届满后,合同会自然终止,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就会终止,合同终止不影响后合同义务的履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合同期限届满属于合同终止吗

3,合同期满 终止合同

好像没办法,商场又没有违约,还是协商一下吧
物权法里的添附物等
合同期满意味着自然终止,承租期也到期,当然不需要赔偿 如果双方合同中没有对事先约定续约或装修的问题,可以不续约,房主也无义务赔偿装修费用

合同期满 终止合同

4,终止合同和合同期满有什么区别

一、合同到期与合同终止的区别 合同到期一般会出现两种情形,分别是:合同解除和合同续订。一、合同解除。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因为合同目的已经达成或者合同当事人认为合同期间的合作并不是满意等原因,选择解除合同,使得合同终止。当然,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也随之终止。二、合同续订。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基于前期的合作交流,双方协议选择续订合同。这种续订较为常见的是在劳动合同之中,用人单位对于合同期间员工的表现较为满意而选择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此外在租赁合同,特别是在房屋租赁合同之中,合同续订也比较常见。 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再次,权利专属不同。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二、合同终止是否可以约定 合同终止是不可以约定的,必须要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所约定的解除情形才是有效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随意约定任意解除权,那么交易的可靠性,稳定性将无从谈起,订立合同的初衷将不复存在,必将对经济秩序造成毁灭性地打击。三、合同终止有什么法律后果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三类: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例如免除及合意解除等;二是基于合同目的消灭,例如不能履行、清偿及混同等;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同时使合同的担保及其他权利义务也归于消灭。合同的担保,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其他权利义务,如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等。 负债字据为合同权利义务的证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债权人应将负债字据返还给债务人。债权人如能证明字据灭失,不能返还,应向债权人出具债务消灭的字据,此字据应由公证机构等认证。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民法典》第558条)例如,离职的受雇人仍应为厂家或其雇主保守营业秘密;房屋的出租人在租赁合同终止后仍应允许承租人在适当位置张贴移居启事等。当事人违反上述合同终止后的义务,应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以上就是介绍的合同到期与合同终止的区别以及有关内容。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对此,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

5,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能否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除依法续订劳动合同的和依法应当延期的以外,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结束。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1日的24时为准。如果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应视为一个新劳动合同的开始。因此,劳动者要增强劳动合同意识,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考虑到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的实际情况,以及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也有一定责任,所以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在前一劳动合同终止之日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第1天起1个月内订立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新的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合同期满还要跟公司写终止合同吗

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终止,如果没有续签意向,双方关系解除。2、合同到期后是否续签,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力。即使公司有意续签,你也可以拒绝签订。无非是公司不再续签时,需根据你已经提供服务的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而你自己不再续签时,没有经济补偿而已。3、公司的要求是违法的,没有法律依据,可以拒绝,且有权要求得到已工作期间的工资。同时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你办理相关的解除劳动合同、档案及社保转移手续。4、由于辞职的性质属于因个人原因中断就业的,甚至连失业金都拿不到,不要被忽悠了。
合同期满,是没有赔偿的 合同期内,公司主动解雇员工才有赔偿

7,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届满后合同款项未结清的如何处理

在实际法律工作中,我注意到很多合同往往喜欢约定合同的有效期,如“合同有效期自 年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那么问题是:若合同有效期届满后,合同款项还未结清、款项未付的话,如何处理呢? 我的意见如下: 第一,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后,合同终止,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失效,双方均没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合同法允许并尊重当事人对合同期限进行约定,包括生效时间和生效时间。双方约定有效期限后,双方均对合同履行时间有了预期和判断。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原合同自然终止,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权利、义务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 《合同法》第91条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但有例外,合同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且合同双方仍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定义务。 但对很多合同来说,合同的履行并非按双方原先设想的时间点按部就班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完成。很多时候,有效期限届满后,双方原定的技术服务等项目并未完成,或项目虽已完成,但双方并未对最终合同款项(考核款、验收款等)进行确认,一方仍有部分款项未向对方支付等情况。 在上述情况下,任何一方仍应遵守以下义务: (1)诚实信用原则下的法定从义务(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92条约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即双方仍有义务按照原合同约定对合同款项进行结算,并支付合同款。《合同法》第98条 【结算、清理条款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总结:虽根据笔者观点,合同约定有效期届满后,因该合同产生的款项,双方仍有义务结算和支付。但实际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仍会不可避免的会对支付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产生争议。因此,笔者建议:不建议合同约定有效期限。若双方能对合同履行截止期限作出有效判定,“有效期”改为“合同履行期限”更为准确。

8,因合同期限满届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有没有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工作满一年得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没有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两种情形:  1、合同自然到期终止,非员工本人意愿导致不能续签合同,从离职起,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2、合同未到期企业辞退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计算从员工入职时间开始到离职时间。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统一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以六个月作为分界线作出不同的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相比之前的一刀切均视为一年的规定更公平合理。  合同(contract),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9,新劳动合同法 合同期满 单位与我终止合同问题

第一,从第一次签合同时算起;第二,单位作出以上处罚,劳动者不服提起仲裁,举证责任在单位,是否合理看劳动者是否确实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列行为;第三,因新法在08年1月1日实施,实施时你和公司只可能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故尚未形成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第四,合同的签订生效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在08年1月1日以前出现的劳动纠纷适用《劳动法》,在08年1月1日以后出现的劳动纠纷适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其中《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一致的,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劳动合同法》并未完全否定《劳动法》,两者是互相关联的。
一楼的还是律师呢,根本就不懂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1.1算起(晚于2008.1.1入职的从实际入职日算起)到合同终止日止,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按照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税前收入计算,包括基本工资、补贴、加班费、奖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你的情况实际上是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用人单位既可选择和你续约也可选择不续约(不需要任何理由)。当然你自己也有同等权利选择是否续约。但只要双方有一方不愿续约,那到3月20日就一拍两散,你办离职。因是合同到期自动终止,不是经济性裁员也不是单位在合同期中途突然解约或违反劳动法侵害你的合法利益,故不存在补偿金的问题,也就是说你到离职时单位只需付给你三月份的按天计算的实际工资及加班费,没有任何其它的额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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