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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法律责任具体如下:(一)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两种。《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劳动者违反法定的保密义务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侵权赔偿责任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三)如果劳动者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就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19条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法律责任

2,保密协议范本中的保密义务是怎样写的

  你还,一般来说保密协议义务有以下几项,你可以对比一下你公司给你的保密协议范本。   1.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不泄露公司的保密信息,如果公司承诺不泄露属于他人的保密信息,员工也不得泄露该保密信息;   2.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如果公司对外承诺不泄露属于他人的商业秘密,则员工也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泄露。   3.正确使用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4.不得利用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牟利。   5.妥善保管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   员工不得为以下行为之一:   6.将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私自抄录、复制、电邮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携带出公司范围或者提供给他人阅读、复制、传递;   7.将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传递给公司的竞争对手;未经公司授权,以公司的名义或以公司员工身份对外发布、提供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   8.在离开公司后,以在公司获得的保密信息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服务或牟利;   9.通过其他任何途径或形式泄露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们、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

保密协议范本中的保密义务是怎样写的

3,法律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通常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的信息(即保密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如果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负有保密义务的违约当事人将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保密协议一般包括保密内容、责任主体、保密期限、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保密协议可以分为单方保密协议和双方保密协议。单方保密协议是指一方对另一方单方面负有保密义务的协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签订保密协议是企业对自己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常用手段之一。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签订竞业协议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当私募投资者对企业产生兴趣,需要进一步深层次了解企业,确认投资意向时,为了保护企业的利益不受侵害,在私募投资者了解企业商业秘密时所签订的商业机密[1]保密协议称为私募保密协议。
可以在合作合同中设立保密条款和违约条款。如果要突出强调保密,也可单独设立保密合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肯定有效。

法律保密协议

4,保密制度中各承担的责任

首先看你们劳资双方有没有约定,有约定按照约定来,没有约定的,要先界定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劳动者违反企业保守商业秘密协议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案情简介:李某、于某于1990年毕业于某省医学院制药专业,并被分配至某市光明中药厂。1993年7月,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成立,并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李某、于某应聘,于1993年8月2日被录用,然后与该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到原单位办理了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手续。1993年9月份开始,生物药业公司对招聘的员工进行为期3个月的培训,后将李某、于某分配到活性剂分离室工作。签订了为期八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凡甲方(药业有限公司)出资培训进修超过1年的,乙方(员工)必须工作满5年后方能提出调动、辞职等要求”,“凡关键技术岗位员工,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向任何人或单位透露本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数据,不得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可能对本公司效益带来不利影响的技术资料。违者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1994年1月5日,公司将李某、于某等人送往日本学习生物制药关键技术,1995年4月3日学习结束回国后,李某、于某被分配至公司关键性岗位生物活性分离剂化学处置室工作。这一岗位掌握着公司制造抗乙肝药的关键技术及技术资料。1995年6月,李某、于某认为公司给的待遇太低,在公司不同意调出的情况下,受聘于另一生物制药厂,并将关键技术数据告诉该药厂。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在与李某、于某及聘用其二人的药厂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以李某、于某违反双方劳动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擅自受聘其他单位,泄露商业秘密为由,向当地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被诉人李某、于某返还出国培训费6万元,要求被诉人李某、于某、某市生物制药厂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王律师:本案中李某、于某违反了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约定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条款,在劳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形下去另一家生物制药厂工作,也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本案中李某、于某在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中均知悉且同意,“未经甲方(公司)同意不得向任何人或单位透露本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数据等”,可以说公司已经告知李某、于某,哪些技术数据属于商业秘密,在这里对保密措施应作广义的理解,公司讲明了某项信息对公司很有价值,劳动者不能泄露出去,这也属于保密措施的一种。其次,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为保护和解决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手段,用人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制定详细、完善的劳动合同,并将劳动者应当遵守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条款明列在劳动合同中,同时,用人单位应就公司内部哪些属于商业秘密告知劳动者并采取了保密措施,比如劳动者签名确认接触了哪些商业秘密等,这样,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及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后一定期限内,均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第三,本案中李某、于某单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行为。依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第四,本案中另一生物制药厂招用未与原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劳动者也违反劳动法,即“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 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有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综上,本案中用人单位要想获得赔偿,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签订完善的劳动合同、商业保密条款及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等显得尤为重要。转载 请注明来自广东劳动争议网(www.gdldzy.com) 王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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