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诉讼地域管辖的规则,民诉法对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2-15 09: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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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诉法对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第24条【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协议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照《民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纠纷的管辖如何规定
合同纠纷的管辖,是允许对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的,而且约定管辖优先适用。一般允许双方当事人选择的管辖地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如果双方无约定,那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法律对于某几类合同还有特别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合同纠纷怎么规定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首先看双方在书面合同中是否对管辖法院有过约定,有过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里所指的级别管辖是指由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指以下三种情况: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由不动产所地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的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然依照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确立管辖。
4,合同诉讼管辖地是怎样的
1、《民事诉讼法》第23条对合同诉讼地的确定作了明确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起诉时,应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而在合同纠纷中,则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哪个法院来管辖,这在法律上称为“约定管辖”或者“选择管辖”。此外,因为合同纠纷可以适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原则,在合同中选择适当的“合同履行地”,实际上也能够起到“选择管辖”的效果。
3、选择一个对自己有利的法院来管辖案件,其意义显然不仅仅是为节省费用。考虑当前不可避免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等一些因素,选择管辖,还可能对案件的最终判决及执行都产生较大的影响。尤其是涉外案件,选择由国内法院管辖还是由外国的法院管辖,其中区别就更加显而易见。
5,对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是怎么确定的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实践中,管辖法院对于案件审理有重大影响,因此选择合同的管辖具有高度技巧性和专业性。合同纠纷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双方也可以书面协议选择。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6,合同纠纷地域管辖有什么规定
关于各类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可以分几个部分:
第一,在各类合同中有两类合同民诉法做了特别规定:
保险合同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若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运输合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第二,对于其他合同:
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以下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若当事人①未选择或②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③选择了两个以上法院或④选择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在②③④情形下,协议无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被告住所地。
第三,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购销合同:
①双方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②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与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不一致,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③若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以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其一,送货方式:以货物到达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二,提货方式: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三,代办托运: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揽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加工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借款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以该合同的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履行地;若根据该合同的内容难以区分合同的性质,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的部分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履行地。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按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7,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可以参见《民事诉讼法》以下条款:……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二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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