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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么认定合同是无效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合同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怎么认定合同是无效的

2,法院判决合同为无效合同

你好,依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同一法院,对同一案件,可以有两个以上的判决。但不可能都有效。例如,判决后,发回重审,再判决。但前份判决在发回重审后就撤销了,这种情况下,应以后一判决为准。如果同一案件,同一程序,出现了不同的判决。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予以纠正。

法院判决合同为无效合同

3,无效合同的认定机关是什么怎么认定

由法院认定,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无效的劳动合同,《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作了具体解释。“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签订,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认定机关是什么怎么认定

4,最高院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未竣工且未验收如何

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未竣工且未验收,则承包人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
您好,信赖利益一词源于大陆法的损害赔偿制度和英美法上的违约救济制度。如果是买卖合同,被欺诈方的信赖利益是基于对对方合理的信赖而对履行合同做的必要准备而支持的费用,信赖利益的赔偿原则就是使善意的被欺诈方的地位恢复到订约之前。履行利益则是在合同如期履行后当事人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国外的立法一般是信赖利益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原则。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履行利益,如果信赖利益超出履行利益,实际上就超出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预期,就是不合理的。信赖利益的保护在我国法律主要是通过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予以保护的。而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缔约过失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失,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5,最高院的司法解答并不是法律其可以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吗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全国各级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据,它是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归纳全国各级法院对某一类纠纷的共通问题的认识并加以提炼而来,因此,司法解释忠于法律而又比法律更具体,对法院判决起到了很重要的规范作用。在房地产方面很重要的一个例子,就是200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在这个解释出台之前,关于商品房的买卖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只有《合同法》当中对于买卖合同的规定,而《合同法》中的买卖合同是针对所有物品的买卖所作的规定,当然就不能体现商品房买卖的一些特殊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的一些典型的争议作出一些规定,比如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能否作为合同的内容,又如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怎么处理等。今年七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一些租赁合同纠纷中经常出现的争议事项作出了规定。下面,我就来走马观花的介绍一下:一、 以违章建筑为租赁对象的租赁合同无效违章建筑本身就不合法,所以租赁违章建筑的合同也就不合法。这个规定可以提醒那些私自搭建了房屋租给别人的房东了,你们自以为稳妥的生意在法律上是不受保护的。但也许有的房东会想不通:我辛辛苦苦建起来的房子,就算是违章建筑,也至少能遮个风、挡个雨,凭什么让你白得了便宜?这也是人之常情,因此,为了公平起见,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就算是违章建筑,给别人用了也可以要求支付使用费,而且使用费一般可以按照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来计算。这不就相当于违法建筑合法租赁吗?如果单从收益上看,是差不多,但是例如合同中的租赁期限、违约金等约定,在租赁物是违章建设时就无效了。二、 一房多租的先后顺序如果一位无良房东为了骗租金,就一间房屋与多个承租人签订了多份租赁合同,而实际能够租进去的又只有一个人时,谁先谁后?司法解释出台前,对于这个问题并没有一致的操作规则。司法解释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确立了三项优先。首先考虑先占者优先;没有先占者时,考虑登记优先;合同都登记了或者都没有登记时,最后考虑合同成立优先,也就是谁先签合同。所以,如果您是承租人,不如考虑在签订合同时就把钥匙取来并把门锁芯换了吧。三、 固定装修的处理房屋固定装修价值的处理是租赁合同纠纷中很常见的争议问题。所以司法解释用了很多条款来处理这个问题。归纳一下,大概有这么几条原则:第一,合同有效的情况下,看装修时是否获得房东的同意,没有获得同意的,承租人自行承担,取得房东同意的,看合同是否正常履行直到期限届满,期限届满的,承租人自行承担,违约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一方合理补偿。第二,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看双方对合同无效的过错,按照过错承担。例如,一个违章建筑的出租,如果出租人没有告诉承租人这是违章建筑,承租人不知道情况,入住后花了费用进行装修,最终又因为违章建筑被拆除而无法继续使用的,装修费用就应该由出租人来承担。四、 转租合同的处理《合同法》规定的是,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司法解释针对这一条款的绝对性进行了修正,规定出租人明知转租而不反对即视为认可: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现实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转租关系中的的出租人(俗称“二房东”)没有支付租金导致原出租人解除合同时,承租人就成为悲惨的受害者人了。因为承租人一直在向二房东老老实实地付着租金,最终却要落得被大房东驱逐的下场。司法解释为了维护这些承租人的权益,特别规定如果承租人愿意为二房东向大房东垫付租金,大房东就应该继续履行合同,承租人垫付的租金,可以折抵自己应该向二房东支付的租金。五、 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条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稳定房屋的现有利用关系,优先保障承租人的居住权。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导致承租人经常利用这一规定撤销已经成立的买卖合同,对于房屋的流转造成了障碍。司法解释因此对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作出了限制,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下承租人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一是房屋共有人之间转让的,二是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其次,司法解释还给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作了从严把握,规定出租人通知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而在司法解释出台之间,这一期限一般按三个月掌握。
司法解释是可以作为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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