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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环保局全称是什么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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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樟木头噪音投诉电话是多少

东莞环保局0769-1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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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请问东莞凤岗环保局城管新闻台电话是多少呀我要投诉我要投诉

东莞市凤岗镇环保局地址:东莞 永盛大街3 电话:0769-875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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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东莞市环保局

局领导 袁绍东(局长、党组书记) 刘国军(副局长、党组成员) 赖以坚(副局长、党组成员) 杨亲焕(副局长、党组成员) 莫练初(副局长、党组成员) 张溥栋(副局长、党组成员) 香杰新(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叶羽翔(调研员) 郭文芳(副调研员) 廖春林(副调研员)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办事中心办公地址:东莞市城区创业新村16座1楼电话:22463425

5,没有绿标在东莞市内环保限行路段行驶会被拍照处罚吗

东莞市已于2012年12月15日开始实施第三阶段限行,2012年12月15日至2013年1月15日为教育期,对违规车辆进行劝阻、引导和教育,不予处罚。从2013年1月16日起,严格依法处罚。为进一步落实限行管理措施,我市定于2013年6月25日在限行区域内启用电子抓拍系统,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外地车辆如被交警路检查处,同样实施处罚。 抓拍系统是通过抓拍车辆号牌,经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信息比对,核实违法车辆数据,由交警进行处罚。如果挡风玻璃上没贴环保标志,不会被抓拍,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随车携带,以免现场检查时因无法出示而受到处罚。 在东莞市注册登记并持有效牌证的汽车所有人或驾驶人都应该及时申领车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领条件以及流程: 新登记注册汽车申领——凭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到任一标志发放点申领; 在用车首次申领——凭有效期内的排气检测报告、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到任一标志发放点申领; 在用车到期换领——可在环保标志到期前三个月内进行排气检测,检测合格后到标志发放窗口换领环保标志; 标志补发——凭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办理人身份证、填写《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补领申请表》,到任一标志发放点申领。 发放点太多了,你可以去东莞市环保局网站上面去查查! 亲不容易啊,采纳哈!

6,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五联单怎么申请办理

不同的地区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办理的方法会有所不同,江西省宜春市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科进行办理。一、办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查具备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条件。二、政策依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三、受理对象:本省需向外单位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四、办理程序:1、废物产生单位持本单位向移出地设区市环保部门申领危险废物转移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2、废物产生单位填写备案表,加盖单位公章,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后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3、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经移出地及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许可;跨设区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经移出地及接受地设区市环保部门许可,并报省环保部门备案。4、危险废物的接收单位必须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5、废物产生单位转移的废物如有新增或更改,须向移出地环保部门申报并得到认可。五、申报材料:危险废物转移备案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许可证、营业执照。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七、办理时间、地点: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点—12点,下午2点—5点,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或宜春市环境监察支队办理。八、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经办科室: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科。十、联系电话0795-3998361扩展资料联单运行流程1、产生单位填写电子联单。转移当天,产生单位登陆省固废平台填报转移信息,即电子联单第一部分内容,确定无误后保存提交,并打印加盖公章,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并随车携带。2.接受单位填写电子联单并完成审核。危险废物运至接受单位后,运输单位将随车携带的纸质联单交接受单位,接受单位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确认转移信息无误后,当天登录省固废平台填写电子联单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内容并确认提交。发现联单第一部分转移信息有误的,退回产生单位修改重新提交确认。3.打印电子联单并盖章存档备查。电子联单确认完毕后,产生单位打印一式5份纸质联单(市内转移打印4份),产生单位和接受单位分别盖章,产生单位、接收单位、运输单位、产生地环保分局和接受地环保局各存一份备查。发生转移12天内由产生单位将联单报送所在地环保分局,并附上对应过磅单。4.环保分局核查并汇总上报市局。各环保分局对省固废平台电子联单、企业报送的纸质联单和过磅单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于每月15日前汇总上月的危废转移情况报送市环保局水气科(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转移联单管理—联单查询—导出Execl)。参考资料: 江西省宜春市环境保护局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办理参考资料: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东环函〔2015〕1533号
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可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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