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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教合同违约责任中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谢谢

您说的先履行抗辩权这一效力,是区别于双方违约的。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均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二者的区别也就在于,一方如果是正当性实现履行抗辩权的,不构成双方违约。如果乙方确实违约在先,那么非违约方可以行使自己的正当权益。不可以漫天要价,可得利益损失不得超出违约者缔约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违约可能所致的损失。所以主张是否可以得到支持,还要看乙方是否已经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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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合同违约责任中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谢谢

2,可得利益的损失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可分约定赔偿和法定赔偿两种。约定赔偿优先于法定赔偿。1、约定赔偿指损失额的计算按合同当事人的约定的计算方法产生。2、法定赔偿指损失额的计算没有上述约定时由法院根据案情依法确定。2.1生产利润损失这类损失多与生产设备的原材料的买卖合同有关,这类损失可根据所延误的生产期限与可比利润率来计算。2.2经营利润损失这类损失多与承包、租赁合同及劳务、服务合同等相关,这类损失一般可参考受害人前期经营的平均利润状况。2.3转售利润损失这类合损失一般为转售合同与原合同价款的差额,再扣除必要的转售成本。当然此处的转售合同必须在违约发生之前签订。

可得利益的损失赔偿

3,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怎么计算

(一)约定计算法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可得利益的数额或因一方违约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方法来确定赔偿责任。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精神,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一方违约造成对方可得利益损失时,应根据约定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二)收益对比法即依通常方法比照受害人相同条件下所获得利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此种方法又可分为平均收益对比法和同类收益对比法。前者是指以受害人在上一收益时间段的收益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如以受害人在上一年或上一月的利润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其可得利益损失。后者是指以同类合同、同时期内实际履行所取得的财产利益,同类企业在某个时期获得的平均利润,或以某项设备投入正常运行时所获得的财产利益等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三)衡情估算法即人民法院在审理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纠纷案件中难以准确地确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数额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衡情估算,依自由裁量权,责令违约方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以合理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怎么计算

4,如何理解违约责任中的可得利益的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一方未全面履行合同等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所丧失的财产性损失,即在合同履行前并不为当事人所拥有的,而为当事人所期望在合同全面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权利。通常情况下只要构成违约行为即可能导致对方可得利益的损失。损失评估包括:1、生产利润损失评估:如:因一方延期交付(或延期调试)设备、原材料或交付的设备、原材料质量不符合约定而导致另一方延误生产期间的损失2、经营利润损失评估:如:因一方违约解除承包、租赁等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后不及时交接承包、租赁物(包括车间、厂房、生产用特种车辆等)的行为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3、转售利润损失评估:如:因一方延期交付合同标的物或交付的标的物质量、数量不合约定,致另一方向第三方转售的交易失败而受到的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可得利益的损失,虽然不是现实的财产损失,但它是合同如约履行后当事人本来可以获得的财产利益。例如,在涉及转卖的合同关系中,买方因卖方不交货而无法转售,其所遭受的利润损失,就是方得利益损失,违约方应予赔偿。可得利益有以下特征:1.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利益,是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能获得的利益。2.可得利益具备实现的条件,只要合同如约履行,就会被当事人获得。3.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能够获得的利益,也是在订约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   在赔偿可得利益时,应当采用“合理预见”规则。即赔偿额限于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其违反合同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这里,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而非守约方,以维护公平;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时而非违约时,以排除市场变化对赔偿额的影响;预见的标准应当是一个理性的、通常的标准。

5,请问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不同之处有哪些

违约金是合同一方违反合同时而支付给对方一定金额,违约金可以是在合同里进行约定,中国的合同法的违约金一般是以损害赔偿金为标尺的,就是说违约金可以比损害赔偿金高,但不得高过30%;损害赔偿金是因为对方违约而给合同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可得利润损失等);定金是为了保证合同的执行而约定的一种保证方式,使用双倍罚则。 如你与对方签了一个合同,合同金额为100万,如你约定违约金是合同金额的5%,那么当对方违约时需支付的违约金就是5万元,这可能比你实际的损失多,也可能少,如果你未约定5%,那么就按照损害赔偿金处理,即你的实际损失处理。至于定金,如合同中有定金条款10万,则接受定金一方违约,需要双倍返还对方(即给对方20万);如给付定金一方违约,则10万的定金对方可以没收。定金最多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0%。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同时适用。
一、定金为了确保合同履行预先支付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重在预先:1、不超合同金额20%;2、收取定金方违约双倍返还,给出定金方违约不退还,实际性惩罚都为一份的定金数;3、定金与违约金只能选其一适用。二、违约金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一方因过错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重在有过错:1、支付违约金后不免除义务;2、虽要求有过错,但不要求有损害发生。三、损害赔偿金违约人补偿、赔偿、惩罚性赔偿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重在损害赔偿:1、包括可预见规则规定的可得利益损失;2、赔偿金损失可适当减少。
 定金与违约金虽然都是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但定金与违约金的性质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而违约金是对违约的一种制裁和补偿手段。因此,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处。但适用定金罚则后,不能补偿非违约方损失的,可以由违约方赔偿这部分损失,即由违约方给付赔偿金。  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赔偿金的作用在于补偿非违约方的实际损失。定金虽然具有罚则作用,但同时也具有预付赔偿的作用和“拆抵价款”的作用。因此,对定金与赔偿金能否同时并用,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当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小于或等于定金罚则下的定金数额时,损失已被定金所弥补,定金与赔偿金就不能同时并用。如果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定金罚则下的定金数额时,违约方还应就超过部分的损失进行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定金与赔偿金可以同时并用
打官司
说法不同

6,如果双方都签了合同一方违约了需要给对方的赔偿大概怎么赔偿的

(1)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方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里的损失仅指财产损失。也就是说,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  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关键是要掌握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点:①未来性。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它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②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③一定的现实性。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2)合理预见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就是合理预见原则,又叫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②预见的时间是合同订立时;③预见的内容是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④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以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3)减轻损害原则。也叫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也就是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并以此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19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减轻损害原则的构成要件是:①损害的发生由违约方所致,受害人对此没有过错;②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③受害人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害扩大。  (4)损益相抵原则。又叫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这是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规则。根据这一规则,违约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法院应责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这是净损失、真实损失,但并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没有规定损益相抵原则,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应承认此原则。具体地说,违约损害赔偿地目的是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并非使受害人反而因此而受益。由于同一违约行为既遭受损失,又获得利益,如不将利益予以扣除,就等于让受害人因违约行为而受益,这是违反违约损害赔偿的本意和目的的。因此,必须采取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①违约损害赔偿之债已经成立。这是前提条件。即只有构成违约损害赔偿之债时,才有必要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而损益相抵恰恰是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因素。②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和收益。即损害和收益是同一违约行为的不同结果。  (5)责任相抵原则。是指按照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确定责任范围。《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责任相抵原则。同时应明确,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责任相抵是一种形象的说法,不是指当事人的责任抵销,是在确定各自应负的责任基础上确定赔偿责任。  责任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①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即适用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行为。这是客观要件,只要客观上具有违约行为,而不管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②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情况下,其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  (6)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针对交易中各种严重的欺诈行为,特别是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产生的欺诈行为的严重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经营欺诈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的构成要件:①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存在。常见的有:直接出售假冒商品的行为;故意短斤少两的行为;消费加工承揽中偷工减料、偷换原材料的行为;在修理服务中偷换零件、虚列修理项目、增报修理费的行为等。②消费者受到损害。首先,要有消费者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其次,受损害者只能是消费者。③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赔对方的违约经
违约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支付赔偿,没有明确约定的,可按相应的贯例计算,支付定金的应当按定金罚则双倍返还。
按照合同上说的赔偿啊。。。。

7,间接损失的违约造成可得利益损失

100"可得利益损失是指一方未全面履行合同等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所丧失的财产性损失,即在合同履行前并不为当事人所拥有的,而为当事人所期望在合同全面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权利。通常情况下只要构成违约行为即可能导致对方可得利益的损失。常见的可得利益损失有以下几种:1.生产利润损失。这类损失多与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的买卖合同有关。在这类合同中,买方所买的设备或原材料是用于生产的,如果卖方不交货、所交付的设备或原材料不合格或迟延交付,必然会耽搁买方的生产,给买方造成生产利润损失。2.经营利润损失。这类损失多与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有关。3.转售利润损失。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不交货,导致买方无法将该批货物转售于其已签约的下家买主,则其转售利润损失一般来说就是转售合同价款与原合同价款的差额,再扣除必要的转售成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可得利益的性质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包括依合同取得财产对方交付的财产并利用其从事生产后可以取得的预期纯利润以及通过劳务或服务合同获得并使用该劳务或服务后获得的纯利润等,但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润所支付的费用及税收等。故可得利益主要包括:生产利润、经营利润、转售利润等。2、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构成要件依合同法采取的严格责任制,该损失的赔偿同样只须具备三个要件即可:2.1违约行为2.2损害事实2.3上述两要件之间的因果关系3、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计算方式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可分约定赔偿和法定赔偿两种。约定赔偿优先于法定赔偿。3.1约定赔偿指损失额的计算按合同当事人的约定的计算方法产生。3.2法定赔偿指损失额的计算没有上述约定时由法院根据案情依法确定。3.2.1生产利润损失这类损失多与生产设备的原材料的买卖合同有关,这类损失可根据所延误的生产期限与可比利润率来计算。3.2.2经营利润损失这类损失多与承包、租赁合同及劳务、服务合同等相关,这类损失一般可参考受害人前期经营的平均利润状况。3.2.3转售利润损失这类合损失一般为转售合同与原合同价款的差额,再扣除必要的转售成本。当然此处的转售合同必须在违约发生之前签订。4、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的限制4.1可预见规则可预见规则又称应当预见规则,指违约方仅对其在订约时能够预见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1.1预见的主体应当是违约方4.1.2预见的时间应为订约之时4.1.3预见的内容不但要求预见到损失的类型,还应当包括预见到损失的数额才更符合预见性原则的目地。4.1.4判断合理预见的标准体现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其标准主要有:4.1.4.1合理人的标准:查看一个与违约方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即以一个合理人的标准来衡量违约方是否能够或应当预见。4.1.4.2违约方特殊标准:具体考虑违约方的自身身份、职业,违约人对受害方身份的了解,违约方索取对价的高低、受害方向违约方对特殊信息的披露等。影响违约方特殊预见能力的因素主要有以下A、B、C、D四点:A、违约方的自身身份、职业违约方的身份、职来很大程度上表明了其对合同标的物的功能、用途等的了解程度,进而影响其对违约造成损失大小的预见能力。如对同一批货物,承运人显然不如该货物的制造商对货物的功能、用途以及受害人所需货物的目的了解地更清楚。故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违约时,给受害方造成的转卖或利用利润损失则不属于合现预见的范围。B、违约人对受害方身份的了解如买方为生产性企业,则卖方违约时,买方所遭受的生产利润损失属于卖方合理预见的范围,但买方提出的转卖利润损失则不属于合理预见的范围。C、违约方索取对价的高低对价往往与合同潜在的风险成正比,风险越大,索价相应越高。因此,索价较高的违约方对损失的预见能力要高于索价较低的违约方。D、受害方向违约方对特殊信息的披露违约方一般对合同标的物的通常用途相联系的损失负责。但如果受害方将合同标的物的特殊用途相关信息向违约方披露后,与此相联系的损失违约方即应当预见。4.2减轻损害规则受害人不得就其本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予以避免的损失获得赔偿。4.2.1减轻损害规则的理论依据4.2.1.1诚实信用原则的客观要求4.2.1.2因果关系论本应减轻而没有减轻的损失,等于受害人自乙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违约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已中断,违约方自不必再对此部分损失负责。4.2.2减轻损害规则适用的条件4.2.2.1受害人具备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客观条件4.2.2.2受害人具备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主观条件4.2.2.3受害人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后果4.2.3受害人减损措拖的合理性判断减损措施的目的在于促使受害人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不应要求受害人采取会给其带来不适当负担、危险或屈辱的措施。故受害人行为合理性判断应注意以下几点:4.2.3.1注意采取减损措施的时机,不应以事后的情况来衡量先前的行为是否合理。4.2.3.2注意采取减损措施的方法、费用是否适当。4.2.3.2注意采取减损措施时的主观心态及行为在当时合理与否。受害人支出的费用能否获赔取决于行为是否合理,而不是看它是否达到了减损的实际效果。4.3损益相抵规则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获得的利益应从所受损害中扣除,即计算“净损失”(真实损失)。4.3.1损益相抵规则的理论依据损益相抵规则在于补偿受害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并非使受害人因此获得不当得利,因此受害人不得因损害赔偿所得较未受到损害时更为优越。注:损益相抵规则在于确定受害人的实际损失。4.3.2损益相抵规则适用条件4.3.2.1违约行为发生后,受害人不仅遭受损失,而且获得了一定的利益。4.3.2.2损失与利益是基于同一违约行为产生,两者有因果关系。4.3.3适用损益相抵规则时可以扣除的利益包括:4.3.3.1受害方本应缴纳的税收4.3.3.2标的物毁损后的残余价值4.3.3.3继续履行合同本应支付但因违约行为的发生而免予支付的费用附: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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