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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

,《宋刑统》是宋朝正式的刑事法典,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所谓"刑统",是按照新的体例编纂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
我记得是《大明律》,朱元璋先生发行的,还推广了
金刚经吧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

2,唐宣宗大中刑律统类的详细介绍

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年)五月,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戣进《大中刑律统类》12卷, 分为121门,1250条,敕刑部详定颁行。与以前立法不同的是,《大中刑律统类》采用了一种全新的方法,即将律文分类 为门,附以相关的令、格、式和敕,从而开启了五代和宋朝制定“刑统”的先河。宣宗 以后,唐代再也没有进行过大的立法活动。
没看懂什么意思?

唐宣宗大中刑律统类的详细介绍

3,什么叫以罪统刑什么叫以刑统罪二者哪一个是当下应该采取的刑法

这触犯的应该不是刑法属于经济犯罪缉花光拘叱饺癸邪含矛吧刑法一般是刑事 盗窃 抢劫之类的
以罪统刑即同一性质的犯罪,辑于同一篇目中;同一性质不同程度的犯罪,则以不同的刑罚处置。法典中含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各方面的内容。“以刑统例”的法律样式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即同一刑罚的篇目之下,有着不同性质的犯罪案例。以罪统刑是当下应该采取的刑法。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什么叫以罪统刑什么叫以刑统罪二者哪一个是当下应该采取的刑法

4,论述宋刑统与唐律在体例和内容方面相比有哪些不同

在体例和内容方面,《宋刑统》与唐律相比有哪些不同? 虽然《宋刑统》的律文和疏议主要仿自《唐律疏议》,但是由于社会结构的变化以及唐末至五代以来刑律统类的影响,使得宋刑统与唐律在体例和内容上都有所不同。 首先就体例而言,其变化有:(1)宋代法典不称“律”,而称“刑统”。作为法典的刑统,它以类统编本朝的刑事法律,不限于律文。(2)分门别类地对刑事法律加以汇编。宋刑统在篇下设门,整部法典分为213门。每一门都是一个独立的单元,先列明律条及疏议,再在“准”字以下按照时间顺序编列前朝和宋初的令、式、格、敕。这种编排方式,将同一功能的各种法律规范集中汇编,更便于检阅。(3)新增“起请条”32条。“起请条”是修律者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以往敕、令、格、式提出的修改建议,实际具有法律效力。(4)总括“余条准此”,列于名例律之后。《唐律疏议》中原有44条类推适用的条文,散见于律文之中;《宋刑统》将唐律的这些条文统编为一门,集中附录在名例律之后。 其次就内容而言,《宋刑统》的变化主要在于两个方面:(1)在刑罚制度上,创制了“折杖法”,即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这些刑罚。“折杖法”简化了五刑制度,是宋初缓解社会矛盾、宽减刑罚的刑制改革措施。(2)民商事法律规范更加完善。《宋刑统》中的“户绝资产”门、“死商钱物”门、“典卖指当论竞物业”门、“婚田入务”门,都是唐律中未有规定,予以新增的。
《宋刑统》的律条和疏议基本沿袭唐律的内容,在体例上,它借鉴了唐末五代以来刑律统类的编纂方式,并新增加了“起请条”和“余条准此”;在内容上,它创制了“折杖法”,实质上变革了隋唐以来的五刑制度。

5,宋刑统如何翻译成英文

1.我国封建社会刑法和刑律统类的简称。犹刑事法规的汇编兼训释。以《唐律疏议》为体例,结合当时施行的格、敕法令分类编成,自唐至宋,历代沿袭。始于唐宣宗大中年间的《大中刑法统类》,现仅存《宋刑统》。 "Criminal Law in Song" 或作专用名词 “用汉语拼音”
您好!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时任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主持立法,是年7月制定完成了《宋建隆重详定邢统》,简称《宋刑统》,由宋太祖诏令颁行全国。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年)颁布《大中刑律统类》, 将《唐律疏议》的条文按性质拆分为121门,然后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于律文之后。这种将律、令、格、式、敕混为一体,分门编排的体例,改变了自秦、汉以来的法典编纂的传统,开辟了新的立法形式,后人简称该形式为《刑统》。《大中刑律统类》的立法模式为后世效法,五代至宋,"刑统"取代"律",成为主要的法典,如《同光刑律统类》《大周刑统》。宋朝沿用该立法模式,颁布了《宋刑统》,并由大理寺刻板印刷发行全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宋刑统》和唐律一样也是十二篇,除了个别要避讳的字外,内容和唐律基本一致,可见唐律对于《宋刑统》巨大影响。除了大量本朝的诏敕外,也收录了唐朝的一些法令和诏敕,作为参考。五刑制度也沿用了唐律的规定,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如议、请、减、赎等也和唐律相同。但宋朝的刑罚也有了一些变化,如凌迟刑的开始合法化就是在宋仁宗时期。谢谢阅读!
哦 是名字么?还是刑统是官衔?
这个…… 中文是什么意思?@_@
Song Punishment Interconnected System

6,以刑统罪什么意思

《宋刑统》的体例,仿照唐末的《大中刑律统律》、后唐的《同光刑律统类》和后周的《显德刑律统类》而制定。后来,由大理寺刻板印刷发行全国,这就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不过,《宋刑统》和唐律一样也是十二篇,除了个别要避讳的字外,内容和唐律竟然基本一致,可见唐律对于《宋刑统》巨大影响。除了大量本朝的诏敕外,也收录了唐朝的一些法令和诏敕,作为参考。五刑制度也是沿用了唐律的规定,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如议、请、减、赎等也和唐律相同。但宋朝的刑罚也有了一些变化,如凌迟刑的开始合法化就是在宋仁宗时期。
刑罚的施行,不仅对犯罪分子(刑罚的承受者)产生直接的心理影响,也 同时对被害人乃至广大的社会人群产生一定的心理效应。这两方面的结 合,构成刑罚的社会心理效应。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畏惧效应:即威慑效应。也就是使犯罪者和潜在犯罪者因畏惧刑罚的威严,而停 止作恶,不敢以身试法。心理强制说的核心 就是用法律进行威慑。这种威慑或畏惧效应,又可作立法威慑和司法威慑、 个别威慑与一般威慑的划分。立法威慑,指国家在立法中确定犯罪与刑罚的关系,规定什么样的行为 是应受刑罚惩罚的犯罪行为,列举各种罪行应科以何种刑罚及刑罚的幅度, 通过法律宣传晓谕公众和潜在犯罪者,使其事先知道犯罪将要承受刑罚。 (二)分辨效应:又称鉴别效应。它是刑罚教育性的直接体现,即通过刑罚的制定、适用 和执行,能够使犯罪者和广大社会成员分辨罪与非罪的界限,因为畏惧效应只能使犯罪者或潜 在犯罪者(有犯罪意图或犯罪倾向的人)知道犯罪的严重后果。(三)预防效应:预防效应是畏惧效应和分辨效应的延伸和必然结果。即对少数犯罪者 执行刑罚,是对多数人的儆戒,产生“惩前毖后”、“杀一儆百”的效果。对刑 罚的畏惧,可以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历来为政治家、法学家所重视。刑罚的分辨效应,可起到教育人们知法、懂法、守法的作用,其预防犯罪的效果自不待言。并进行教育感化和矫治,不仅可以起到剥夺其再 次实施犯罪条件的作用,而且力求使他们幡然悔悟,重新做人,从而起到预 防再犯罪的作用。(四)安抚效应: 被害人还可以通过对犯罪者的刑罚,对国家司法机关产生信赖感,树立起法 律是维护公平和正义的利剑,国家是广大公众的强大后盾,社会有力量抑恶 扬善的信念,从而增强法律意识,消除因被害而产生的仇恨和报复情绪,防 止和避免私人报复,恢复个人心态和社会心理秩序的平衡。由此可见,及时 打击犯罪,充分发挥刑罚的安抚效应,对于伸张正义,培养公民的法律信念 和法律情感,增强社会安全感,具有重要的意义。(五)鼓舞效应:刑罚的施行,不仅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也起到了匡正祛邪、抑 恶扬善的作用,尤其在犯罪 分子气焰嚣张时,及时、严厉地打击犯罪,从重、从快地执行刑罚,对见义勇 为者给以表彰和奖励,对同犯罪作斗争中英勇负伤或牺牲者,给以救助和抚 恤,对于鼓舞群众斗志,加强同犯罪作斗争的信心,改善社会治安的总体状 况和局面,使同犯罪作斗争有一个坚实的社会基础,是十分必要和关键的举 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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