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本合同主体不适格,即张某不具备买卖摩托车的行为和认知能力,主体不符合构成该合同行为的适当主体,但是如果张父事后认可或追认其子行为有效,买卖合同可以认定有效,此为效力待定合同。而事实上,张父拒绝认可此行为,因此买卖合同此时成为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的补救或赔偿措施:恢复原状,本案中即为返还原物摩托车,如果李某已变卖摩托车,则要返还全部价款。当然,这里李某的受让人还必须是善意取得,否则可以申请强行返还原物。不知说明白否,法律要件都是前提,而前提又都不是单一的,尤其如果前提涉及到主观方面的时候,很多种情况。

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2,合同法案例分析

我就回答第一个我国《合同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销售公约》其实差不多。不过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律调整确实是适用我国法律。但是也要看的,这个不应该是适用三资企业法吗?不过算了,根据合同法的话第一要看我方有无权利要求A签订合同,只要看他们之前合同有没有成立。合同成立有三个要件:要约,承诺,合意。从题面来看,他们一切项目都已经谈好了。具备了合同成立的条件,而外方提出的情势变更根本不能成立啊……本来投资就是有风险的,如果说每次都可以及时撤资,那投资还有啥风险啊。本来就是缺一纸合同,此前他们的谈的内容都是可以作为合同内容的,不一定说要纸面合同。

合同法案例分析

3,合同法的几个简单案例分析

(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双方主体资格有效,订立合同的程序、标的物均合法。 (2)卡车受损应由工厂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本题卡车尚未交付,受损的风险应由工厂承担。 (3)甲有权要求退车,因为根据《合同法》111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4)甲不能既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根据《合同法》116条的规定,不能同时选择两种罚则。(5)甲可以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的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这两种违约金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对应于两种不同的违约行为。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合同法的几个简单案例分析

4,比较合同法案例分析

被告购买了位于墨尔本以北18英里的郊外度假村。他们一直拥有和经营着度假村,直到1967年12月17日通过契约合同以95000美元的价格卖给了原告,其中首付为10000美元和尾数为85000美元。合同约定,所有违约前支付的款项,都应当由卖方保留并作为违约赔偿金。原告于1968年2月15日支付了首付的10000美元和20000美元,但随后他们发现没有能力支付分期付款中的4月15日的款项。十天后,原告取消合同的通知送达到被告。此后不久,原告在律师事务所咨询了律师。大约在1968年6月19日,原告提起诉讼以合同中存在欺诈和虚假陈述为由撤销合同。另外发现,被告以欺诈的手段隐瞒了一个事实,度假村每年都在亏损,法庭还发现,在谈判期间和在进入契约合同之前双方的交谈中,被告告诉原告:(1)原告可以赚到很多钱;(2)原告可以用合同期间赚到的利润支付未来的款项。法庭还发现被告一直都知道原告年轻而且没有经验,没有资产,他们希望获得这个事业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而且,为了未来支付清合同,他们必须用到度假村业务中赚到的利润。请从以下角度写一篇文章进行分析这个案例:(1)在这个案例中,所有的被告的代表构成诈骗罪吗?(2)卖方应提供所有有关交易事实的材料吗?期望性的声明能构成虚假陈述吗?(3)买家在订立合同之前应做一些调查吗?(4)如何平衡双方当事人在披露公开信息的权利和义务?(5)请对比民法和普通法中的欺诈。
滚犊子~
委托律/师处理

5,合同法的几个简单案例分析

(1)不需要征得乙公司同意,只需通知乙公司。依据是合同法第80条; (2)称为“债务转移”。甲的转让行为须经过丙的同意。依据是合同法第84条; (3)丁的债务应当向甲公司和C公司主张连带清偿最为有利,因为C是从甲公司分立出来的新公司,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两个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当然有利于丁。依据合同法第90条; (4)对丁没有约束力。甲和C的约定未经丁认可只能约束他们双方,不能约束丁,依据是合同相对性理论。
1、不需要,债权人转让债务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合同法理论上称为“债的转让”。甲方的转让行为必须征得丙的同意,理由同上。 3、丁继续向甲主张债务最为有利。 4、甲与C达成的债务分配协议并没有经过债权人(丁)同意,因此没有约束力。
(1)甲将对乙的债权转让A公司,需要征得乙的同意。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将对丙的债务转让给B的行为在合同法理论上称为债的概括承受。甲的转让行为需要征得丙的同意。理由同上。 (3)(4)我还不知道怎么回答。抱歉。
(1)债权转让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原因在于合同法有相关规定; (2)合同法理论上称之为"债的转让"甲方的转让行为必须征得丙的同意. (4)债务分配协议未经过债权人同意,故对债权人无约束力.

6,关于合同法的法律案例分析

主要是看公正合同内容中有没有把结婚的前提条件作为合同的附带条件写在上面,如果所附条件在公正合同书里面没有显现,合同有效,房产应当判决过户。如果合同内容有规定,合同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合同没有生效,对方无权取得房产。
两人相约结婚,并到公证处证明 分手 赠予合同无效
如果该条件已经公证,那么就会受法律保护
这个赠予合同是附条件的,是以两人结婚为前提.之后两人分手,赠予合同无效.法院可予以撤消
合同法案例分析!急``` 100 标签: 合同法 案例, 合同法, 分析 2007年2月10号,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约定由乙公司3月10号之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乙公司如期办理托运手续,但在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甲公司于3月13号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正在处于运输途中的A型微波炉转让给丙公司.双方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物到后10天内,3月15号,在运输途中山洪爆发,致使上述100台微波炉报废.3月20号,货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公司公司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顾客张三从丙公司购买了一台B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中微波炉爆炸,花去医药费1200元. 问:(1)如果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要求甲公司付款,甲是否应付款?为什么? (2)如果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所有?为什么? (3)对因为山洪爆发而报废的微波炉,应由谁承担风险损失?为什么? (4)对乙公司多装的50台B型微波炉,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5)丙公司能否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为什么? (6)张三可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为什么?

7,关于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急急急急

情况1:"亚当定于2011年3月1日开始的工程,但在二月,他意识到,在劳工短缺和原材料价格的上涨情况,他已经严重低估了建设工作的费用。于是他想让杰克来接手这份合同,这就意味着他不再为贝琳达而工作!" 从原文的表述看来,可以作如下推断: 1、二月,亚当才意识到劳工短缺和原材料价格上涨 2、亚当只是低估了建设工作的费用 3、亚当本可以在1月即开始工作 4、亚当想转出这份工程,自己从此以后不再参与 如果我的推断符合你原文想要表达的意思,那么,对此我认为: 1、亚当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贝琳达同意亚当转手退出,建议在杰克可以如期完成的情况下,由亚当补足差价。如果亚当不愿补足差价,那么贝琳达在亚当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或以行为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可以解除该合同,并向亚当主张损失赔偿。 理由为:亚当本可以在1月份即开始工作,但其安排到了3月份;亚当在二月份也只是认为完成工作的“费用增加”,并不是说他在3月到7月的期间无法如期完成工作,换句话说,他觉得这个工作无利可图,所以他不愿意做了;亚当做为承揽方,属于一个经营主体,理应预见到市场可能的价格变化,而他没有预见到,亚当有过失,但作为经营主体,理应为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出预测并承担这个风险;亚当已经签订了合同,合同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理由,那么亚当应当严格履行,现在亚当想退出由别人接手,即亚当想解除该合同,亚当应当为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情况2:亚当告诉贝琳达说,他不能履行合同,因为他只有两个工程机器和其中一个机器在他的院子里被大火烧毁。目前火灾的原因尚未确定。另一台机器将无法使用,因为它已被分配给其他合同的履行。 根据原文的意思,我们可以做如下推论: 1、原来他有两个工程机器 2、该两个工程机器在合同签订时存在,且亚当应该是准备用于该工程建设(文中没有交待清楚,推测应该是准备用于该工程建设) 3、现在一个机器已经无法使用,原因是被火烧坏 4、另一个机器也无法使用,原因是另有他用 5、亚当已经明示,不再履行合同。 如果我的这个推测符合你的本意,那么,亚当是想解除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责任额起码是贝琳达请他人完成该合同付出费用与亚当原承诺费用的差价。当然前提是,在现在这个时段,工期在经验上仍能如期完工。如果无法正常完工,为赶在7月31日之前完工的一切赶工额外支出,也应当由亚当承担。 同时,由于亚当已经明示不再履行合同,那么贝琳达可以解除合同,违约责任同前,由亚当承担。 原因如下: 1、亚当签订合同时已经准备了两个机器来履约,以他的经验,这个工程需要配备两个机器 2、在其中一个机器着火前,另一个机器已经被调往他处,已经无法保证这个工程如期完成 3、如果还能完成的话,那么亚当需要采取补救措施,如加班加点,这是亚当需要承担的合同责任 4、我们可以相信当他在着火前调走一个机器时,已经对工程是否可以完成有了打算与预测。 5、现在另一个机器着火坏掉,导致无法履约了。那么我们可以设想,如果一个机器可以完成工作的话,亚当没理由当初准备两个机器;如果一个机器可以完成工作,那一定是不同正常的做法。所以,如果工程必须要两个机器完成,亚当调走第一个机器已经违约或有过错,此时另一个机器发生火灾已经不是不可抗力,因为发生在亚当违约之后;如果一个机器通过不同正常的做法可以完成工程,亚当已经在采用不同一般认识上的经验来完成这个工作,那么,做为承揽方,有理由不安,火灾发生在这种不安状况实际出现之后。所以无论怎么分析,错在亚当,不在贝琳达。所以亚当表示不能履约的理由不能成立。
你好,根据你对案情的描述,没有看到真正的合同文本与了解实际情况,本不该做回答,但就根据你描述的做简单的回答。第一种情况:所谓合同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为设立、变更、履行、解除、终止权利义务而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首先;合同已经签订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同时双方都有义务诚信、全面履行合同设定的义务。其次;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再次;根据案情,亚当和贝琳达已经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明确约定了完工日期。说明双方均受到这份合同的约束,未经对方的同意双方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解除合同,否者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或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亚当因为市场价格上涨(并非不可抗力)为由并且没有经过贝琳达的同意擅自将这份合同转移给第三人,亚当显然违背了这份装修合同的原意,当然的亚当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及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最后;亚当违约,亚当应该因违约而对贝琳达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种情况:如果事实是真实的情况下,其实这个情况主要争议焦点是在两个工程机器,其中一台因为不可抗力烧毁,另一台因为履行其他合同而不能给贝琳达履行合同。首先;对于整个事情是不是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还需分析,对与其中一台因为烧毁因为不能预测到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另外一台用于履行其他合同明显不属于不可抗力,所以整体来讲不属于不可抗力造成,所以不属于不可抗力不适用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免除合同责任。其次;亚当已经明确表示不可能履行合同,说明亚当有解除合同之意,那么贝琳达有权利要求亚当继续履行合同或接受亚当解除合同并要求亚当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或给亚当造成的实际损失。最后;亚达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上面给的回答,能给你处理这个纠纷带来一定的分析思路,处理问题的方法很多,如果你同意这个分析思路可以借鉴,如果不同意当然你可以寻找很多更好的处理问题的方法。
一是涉及到违约,可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属于不可抗力,可解除合同。
情况一:他如果想让杰克来接手这份合同的话必须的经过发包人贝琳达的同意,如果没有取得她的同意的话而转给杰克来完成,那么他要承担违约责任。 情况二:法定事由——不可抗力。《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两个工程机器和其中一个机器在他的院子里被大火烧毁目前火灾的原因尚未确定。另一台机器将无法使用,因为它已被分配给其他合同的履行。在这句话中可以看出,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了,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情况一 亚当未经贝琳达同意私自转包装修,已经违反了合同,他需要承担责任 情况二 大火在此情况下不属于不可抗力 亚当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装修,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转让要经对方同意才有效您也没说转没转啊,转让后就与原来的人无关了,后一相所说的是要求终止合同,是可以的,但要给对方赔偿了

文章TAG:比较合同法案例分析比较  合同  合同法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