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告公司与政府部门签定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该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除非该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否则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个别客户根据合同主体推定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根据和事实根据的。建议携带合同当面向律师咨询。

广告公司与政府部门签定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2,哪些售楼广告宣传可以视为合同以实例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承诺五年内升值”“买房送车库”此类的话!!记得拍下广告照片,并且,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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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售楼广告宣传可以视为合同以实例说明

3,广告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1、广告合同履行不能的风险  主要存在于当明星因某种原因导致个人形象大幅下降时,仍继续使用这样的明星形象无疑只能给企业带来负面作用。因企业在制定合同时都没有预防措施或解决条款,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只能自咽苦果。  2、广告程序违法导致的法律风险  按照《广告法》的规定,企业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企业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介发布广告,应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3、广告图像侵权的法律风险  个别企业在利益驱动下,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或美术作品做广告,结果导致侵权。  4、虚假广告的法律风险  虚假广告,就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一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另一就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

广告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4,广告合同的编撰要注意些什么

广告合同分为很多种比如广告承揽、广告刊登、广告发布等等吧 如果是广告制作类的需要注意1、制作内容,具体要求、规格或者材质2、制作期限 3、支付价款的方式、具体费用承担4、权利义务 报样修改、宽限期限 5、验收 交付6、违约责任7、售后服务 争议解决方式网上有具体的合同范本可以选择更为贴切的然后加以修改
给你一份模版参照:合 同甲方:乙方:乐山市博雅广告有限公司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制作工程:工程名称:乐山九峰国际汽车博览中心围墙广告工程地点:乐山市区内工程制作方式:包工包料开工时间:2010.12.30竣工时间:2011.1.10竣工验收乙方可以在其认为已经完成本工程后通知甲方提出验收。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组织进场验收。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2个工作日之内未进场验收,视为甲方已经验收合格。验收标准根据乙方所提供设计审核方案为基础。四、合同价款:合同工程的总价款为:29176.00元 大写:贰万玖仟壹佰柒拾陆圆整。(依据双方认同造价表的总金额)款项支付本合同款项以对公转帐方式一次性支付。支付条件为:所有工程制作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即20111.16之前支付给乙方。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负责工程设施的协调工作,提供乙方完整的施工场地和电力设施,应保证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受他人的干扰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负责工程制作安装及维护,在施工过程发生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2、乙方应对工程设施安装质量负责,维护期为1年,自验收结束起壹年内如发生任何质量原因造成形象损毁等情况,乙方必须在壹周内无条件免费修复。

5,如何理解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关于悬赏广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读:无权处分者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这样更有利于维护买受人利益,履行期限截止,出卖人未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导致不能交付出卖标的物,转移所有权的,买受人可依法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买受人此项权利必须建立在买卖合同有效的基础上才符合法理)。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规定。标的是指法律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包括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等。有时指物,在买卖合中买或者卖的某物就是标的,在这种情况下,标的就可以称为标的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附着所有权,所以标的物的买卖即是所有权买卖。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出卖人所有或者有权处分的物。一般情况下,出卖人于出卖时即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也可能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实际上这样的事例是大量的,例如现实生活中的连环买卖,即一方是前一合同的买受人,又是后一合同的出卖人,该方在订立后一买卖合同时,可能还未成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无论如何,出卖人在交付时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否则,适用有关无权处分的规定。合同法在总则中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3条也规定,合同订立时一方当事人无权处置与该合同相关联之财产的事实本身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在合同订立后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也未取得处分权时如何保护善意第三人则是另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是指,在这种情况下,购买了标的物的善意第三人能否合法地保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有的学者认为,出卖人对买卖标的无权处分,却在交易市场出卖他人的物,善意第三人是应当受保护的,其原理是为保障交易安全。买卖人在交易市场购物,无需调查该物的所有权。只有该物属于追赃物,物的所有权人方有权可请求买受人返还,但也应向买受人支付买受人买受该物的价款。

6,广告宣传有法律效力吗

我们谈房屋广告的法律效力,主要根据广告性质来分析。有些发展商会将在广告中的某些许诺和购房者的条款写到正式的“购房合同”中,这时就已经不是广告,而是合同条款了,其法律效力是明确、有效的。但同时也有一些广告语不能或没有变成合同条款,我们所讨论的是这些广告。这些广告由于其内容的明确程度不同,性质也不同,应当区别对待。有些广告内容属发展商宣传所需的夸张性语言,目的是为了引起注意、制造声势、氛围,并没有明确的指标,如“理想居所”、“居家首选之地”、“温馨家园”等词。我认为这些广告仅仅构成了要约邀请,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什么是要约邀请呢,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发展商发布上述广告,只为引起人们的注意,惟一目的是吸引广大的客户向自己打来电话发出要约。至于究竟是不是“理想居所”或“居家首选之地”,完全由客户自已认识和决定,发展商并没有做许诺,所以无需为此承担责任。有些广告则完全不同,标明了价格、位置、装修条件、物业管理条件、配套设施设备、赠送的物品或优惠等,我认为这些广告已经构成了一种要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构成要约的广告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前面我们所说的构成要约邀请的广告,也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那么两者如何区别呢,他们的区别就在于内容是否具体确定以及发展商是否受该广告约束。一般的广告仅仅是一种要约邀请,但如果其确实就房屋质量、价格、位置或配套设施设备、赠送物品等重要方面做出明确的说明,并且确实是这些方面对购房者最终做出购买决定起着极大作用,那么就可以认为其内容是具体确定的。这些广告内容都是针对购买其房屋的客户而言的,说明只要客户与发展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双方没有其他改变广告内容的意思表示,发展商就应该受广告约束,向客户提供广告中提到的优惠和便利。《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这种广告就不再是简单的要约邀请,而是一种要约。《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就是说构成要约的广告在发布后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发布广告的发展商不能够轻易改变其广告许诺。详细分析“要约”、“要约邀请”两个词对广大客户有什么意义呢?比如您是一位准备买房的客户,你看到一个详细说明的广告,很感兴趣,你告知发展商,愿意按照广告条件来购买其房屋,这时候你的意思表示就是一种承诺。《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就是说,如果发展商没有声称其不再提供广告中的一种或几种条件,那么就意味着双方间已经确立了合同。即使这些广告内容没有被归为合同条款,也是双方间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都要遵守。由于广告内容没有被写在合同里,所以引发出很多问题。发展商借口合同中没有规定而不兑现自己在广告中的许诺,这是一种不讲商业信誉的表现,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建议广大的购房者最好将广告中的一些条件明确写在购房合同中,以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广告就是广而告之,起到宣传作用。没有法律效力,不过在一定的曾度上可以起到宣传法律效力的效果。

7,广告制作合同的格式是什么

户外广告业务合同 ( )第 号 广 告 主 名 称(以下称甲方): 广告经营者名称(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目前媒体实际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 广告项目名称: 二、 广告设置地点: 三、 广告规格/数量: 四、 发布期限:自200 年 月 日 至 200 年 月 日止。 五、 广告制作完工时限:签订合同收到甲方预付款后十伍个工作日内。 六、 完工验收: 广告制作完工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接到验收通知书 7天内组织验收完毕,逾期视为验收合格。验收标准为甲方签署的设计稿件、喷绘小样。 七、 广告版面、结构图纸设计: 双方商定广告版面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 1. 签约时甲方提供广告版面设计光盘一式 壹 份。 2. 乙方按甲方意图设计,经由甲方认可。 八、 合同价款(不含版面设计费):(大写)人民币 万圆整(壹年) (以上价格含 制作费、场地费、发布费、电费、维修费、政府审批费用等)。 九、 付款方式: 1. 合同签订时,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计 元)的定金。 2.广告发布后经验收合格一个周内,甲方付清第一年余款,人民币 万元(计 元)。 十、 甲方权利与义务: 1. 向乙方提供广告发布审批所需的资料,并保证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甲方提供资料不及时、不完整所耽误的时间计入发布期。 2. 监督乙方广告制作的质量和施工进度。 3. 发布期间督促乙方修复破损部位,更换损坏材料、修复坏损灯具。 4. 协助乙方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5. 按合同规定及时付清款项。 十一、 乙方权利与义务: 1. 依法审查甲方提供发布广告所需的材料,并承担审查责任。 2. 依法办理广告审批手续。 3. 甲方未按时付款又拒付违约金的,可停止发布。 4. 严格按照双方商定设计方案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质量按期竣工。 5. 乙方负责在发布期限内对框架、线路、灯箱等的保养维修工作。 6. 乙方在签署之日起开始施工,在发布期满内因广告牌造成任何故障及故障所引发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7. 发布期间乙方有维护看板之义务,甲方有监督的权利。 8. 广告发布后每晚亮灯时间为4小时,原则上夏秋季节为19:00-23:00,冬春季节为:18:00-22:00,或按天黑时间随机调整。 9. 在广告发布期间,乙方如遇灯具坏损,乙方应于36小时内修复或更换完毕。 10.广告发布期间,如遇画面明显褪色、破裂,乙方负责无偿按原画面进行更换发布。 十二、 以下原因,工期可相应顺延: 1. 甲方要求变更工程量或设计的。 2. 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十三、 广告发布期间,如遇不可抗力造成广告牌损坏及由此产生的连带责任,由双方协商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在广告发布期间,如遇台风11级内,广告受损,乙方负责恢复,并承担所有费用。 2. 在广告发布期间,如遇11级以上台风,广告受损,双方各自承担广告牌恢复费用的50%。 3. 发布期内如电源供电终止,则无照明发布时间按正常发布时间的三分之二计算发布期。 十四、 因政府行为或其他非乙方责任造成广告终止,双方协商按下列方式解决: 1. 按国家法规规定:户外广告均属临时性建筑,如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应及时无偿拆除。 2. 政策性问题或人力不可抗拒之原因造成广告牌不能发布,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甲方可选择于乙方拥有的同等价值的广告位继续发布。 3. 甲方也可选择选择广告费至广告发布终止日而终止收费。乙方扣除广告费总额的30%作为税费及制作费用,余款为广告发布费用,根据实际发布时间,将未发布的广告费用退还甲方。 十五、 广告制作施工及保养维修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如人员伤亡、财务损失等由乙方承担责任。 十六、 其他约定: 1. 广告制作完工经验收不合格,广告发布期限按验收合格日期顺延。 2. 广告版面、结构设计图纸版权归 甲 方,另一方未经许可不得另作使用。 3. 广告版面设计图纸以广告审批机关审批通过为准。 4. 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 5. 广告发布期满后,广告设置材料为乙方所有。 6. 乙方债务履行后,甲方所支付的定金抵作价款收回。 十七、 违约责任: 1.甲方未及时付款,每超过1天,按合同价款 0.3 %付给违约金,或相应缩短发布期。未及时付款超过贰拾天,乙方有权拆除甲方画面,另行发布广告。2.乙方未按期完工,每延期1天,按合同价款 0.3 %付给违约金,或相应延长发布期。 十八、 同争议解决方式 : 本合同在履行进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依法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九、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公章后生效。 二十、 本合同一式 2 份,甲方执1份,乙方执1份。 二十一、 其它说明: 1. 本合同签订地点:乙方办公场所所在地 。 2. 甲方的关于稿件确认人、有关往来文书交收人为 3. 本合同所列价款、定金均为人民币现金。 二十二、 合同附件: 1. 广告版面图纸。 二十三、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执行。甲 方: 单位名称 (章): 单 位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电 话: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年 月 日 乙 方: 单位名称 (章): 单 位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电 话: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年 月 日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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