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魏新律具体十八篇篇名

魏明帝曹睿即位后,于太和三年(229年)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其篇名分别是:刑名、盗律、劫略、贼律、诈律、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兴擅、乏留、惊事、偿赃、户律、捕律、杂律、免坐。(参见《晋书》卷三十《刑法志》引《新律序》

魏新律具体十八篇篇名

2,曹魏新律特点

《魏律》亦称《新律》,是三国时期魏国明帝时采汉律而制成的法典,共18篇,早已失传。与汉律相比,《魏律》具有如下一些特点:  (1)增加篇条,由汉律九篇增为十八篇,弥补了汉律的缺陷。  (2)体例更加规范,将汉《九章律》中的《具律》改称《刑名》,位列第一篇,起提纲挈领的作用。   (3)改革了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如取消宫刑,减轻了对某些罪的处罚,将刑制定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7种,为旧五刑向新五刑过渡创造了条件。  (4)"八议"正式入律,使礼律进一步融合

曹魏新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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