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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合同的法律效果

属于受委托的职务行为,员工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关于合同的法律效果

2,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有哪些

合同效力的情况有: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拘束力;合同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有哪些

3,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无效的瑕疵,致使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

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4,如何认定合同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认定合同效力的因素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是否具备生效的条件,合同生效的条件有:1、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二、合同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关于合同的法律效力

关于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我承包的木工是从一个包轻工的老板那里包来的,那个包轻工的老板是从一个施工单位包来的活,重工由此施工单位承包,请问我和轻工老板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法怎么写的发包人将工程承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再分包给分包人,分包人不得再肢解分包,难道我和轻工老板签的合同无效?
有效力,盖章生效
我说,有法律效力,但他不用你时,就有一百个理由,那里也都是你违约,所以怎么说…
有啊

6,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合同的效力分为以下几种:1、有效。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真实在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下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2、无效。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违法相关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就是无效,不受法律保护。3、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需要其监护人追认或者满足某一条件、期限,合同才有效。4、可撤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出于重大误解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予以撤销的合同。

7,论述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案情: 罗某系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2004年2月,罗某以该公司的名义向周某借款10万元,书面约定此款于2004年8月20日归还,另计利息3万元,该公司未在此书面约定上盖章。2004年3月16日,应周某的要求,罗某与其妻李某将他们共同所有的一套商品房作为此款本息的抵押担保,并书面约定如本息到期“协商延期半年后再无法偿还时,可作抵押。”签订协议后,罗某即将该房两证原件交于周某。2004年8月20日至2005年2月20日,该公司未偿还该款本息,其间周某一直催要无果。周某无奈,于2005年4月21日起诉,要求该公司按约定偿还本息,罗某与李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诉讼中,三被告均未到庭应诉。周某的代理人在庭审中指出,该公司应对罗某的借款行为承担还款义务;抵押担保协议生效,仅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法院最后判决:该抵押担保协议因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故双方之间的抵押合同虽成立但不生效,判决该公司偿还本息,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到抵押合同的效力与物权变更的联系与区别。罗某、李某与周某签订的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双方均有订约的行为能力,该合同依法成立。根据《担保法》第41、42条并结合《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我们不能认为《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有误。因为有些合同的生效与否关系到国家政策宏观调控成效如何的问题,比如招商引资中涉及的部分合同,国家必须依靠强制力,通过法律的形式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但这些我认为从法理上讲,仅限于债法方面,而不能涉于物权领域。 合同债权与物权是两个不同的平行权利,各自有着不同的规范,虽然现在有物权债权化的现象,但也只是少数特定情况下的规定。债权规则不可规范物权行为,相反亦是。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受物权规范的调整,与抵押权同存的必然是抵押合同关系。这种关系很显然受债法调整。运用上述观点,我们自然知晓抵押权和抵押合同之间的关系。很遗憾,《担保法》第41、42条却没有分清。该两条将债权和物权混为一谈,更遗憾的是,在有关《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中亦未将两者区分,导致审判实践中类似本案的判决结果屡屡出现,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基于以上,我们认为,抵押权(担保物权)与合同债权应当区分。如果一个民事行为同时涉及物权和合同债权,那么,除法律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应当以一般合同的标准认定该合同是否生效。涉及到物权的方面自然按物权规范行事,如果物权方面未按或者未严格按物权规定而导致物权行为无效,则该无效行为不能当然地影响到合同债权的效力。权利人只能将因物权行为的无效而导致的损失通过合同债权来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物权行为中的善意方)的合法权益,也从另一个角度体现着《合同法》保护交易的基本原则。

8,求一篇从法律方面看合同效力的论文

希望你满意! 论合同效力民法论文 一、合同效力概述: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效力及类型; 二、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特点; 三、 合同有效:概念、特征及条件; 四、 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无效的原因、无效合同的分类; 五、 效力待定的合同:概念、特征、要件及表现类型; 六、 可撤销合同:概念、特征及权利的行使; 七、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关系; 八、 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九、 几种特定情形下合同效力确认的专题讨论及评价 关键词: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效力 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 履行不能 一、 合同及合同效力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的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85条则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对比来看这两个规定并无任何本质的区别,只不过是《合同法》把《民法通则》的“民事关系”具体指明为“民事权利义务”而已。根据《民法通则》中对合同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该“协议”一词应包含双重含义:一为合同,二为合意。(1)所以有的学者也认为: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而合同的成立就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2)。这种理解应当说是比较正确的。那么,当事人各方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来进行交易,怎样才能使合同(也就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被法律认可和保护,不论是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应着重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由于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以及司法实践中对合同的效力在理论认识上的不一致甚至是混乱,使得对其进行研究更具有强烈的实践指导意义。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一个基本前提是,《合同法》的一个主要目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同法》第1条)。因此,《合同法》应当激励交易而并不是加以限制,其显著的表现就是最大限度地使一个已经存在的合同合法有效而不是把大量的合同都认定为无效。同时,作为私法领域的一类重要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应充分保护公民的“自愿”而不必进行过多的限制和干涉。《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都具体规定了对依法成立的合同进行法律保护。因此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成了国家对合同的认可、保护与干涉的具体内容之一。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法》的现行规定及司法实践,我们可以把合同的效力主要分为合同有效、合同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四种效力类型,与此对应产生四种效力类型的合同,本文根据不同的效力状况进行相应的具体研究。 二、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之所以要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作出前置式的讨论,乃是因为其直接构成下文相关论述的基础,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笔者认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应为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概念,尽管其二者具有较强的联系,但是其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不论是在合同法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有的学者据此认为我国《合同法》主张的是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统一论(即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同时发生),而否认采用“分离论”(即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同)的理论。这些学者认为“分离论”存在三个主要缺陷,其一“是把合同自由交给了当事人,而把合同的依法与生效留给了国家去评价,当成合同的外部因素”,其二便是“误导了当事人,它告诉当事人,只要坚持“合同自由”,合同即可成立,而合同是否依法和生效,则是国家的责任。”其三是“逻辑上错误,合同成立,意味着当事人应当依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它又可能无效,又怎么能约束当事人,让当事人履行合同?”(3)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的理由并不充分,首先,根据《合同法》第44条来看,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思,其一是合同应当“依法”,其二便是指出了合同生效的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则其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该条款尽管规定了大多数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的同一性,但并不表示合同成立与生效是完全统一的,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也可适用。在现实中,很多合同都分为合同签订或成立的时间,而另定一个具体时间才让合同生效,也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和认可。《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就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该条规定也强调了合同成立的“依法”性,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有可能生效。这样会促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依法”,怎么会误导当事人呢?其次,该书作者对“分离论”的三个缺陷也都无法成立:第一,合同自由与合法并不矛盾,合同的成立本身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而“生效”则体现出了法律对其认可和保护,这其中包含了法律对其订立合同行为的法律评价。第二个观点的担心也是多余的,因为只有“依法”才有可能“生效”,直接告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依法”,怎么会“误导当事人”?至于第三个观点更是有误,合同成立后未生效前,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所以如果成立后未生效前根本就不必履行,也无法请求予以强制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如果因违法而无效,相对方只能依据缔约过失等责任请求法律予以保护。所以,无效合同以及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根本就无法约束当事人,哪来什么“逻辑错误”呢?相反,该文作者在其随后的论述中不仅列举了“统一论”的例外情形,而且指出:“但即是规定了经批准、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如果未经批准、登记,对该合同也不能都确认为无效,对于其中内容合法的合同,审判机关或仲裁机关应当尽量挽救确认其为未生效,让当事人补办登记,批准手续,补办以后仍应确认为生效。”(4)等等。合同既然未成立,那么让当事人补办登记、批准手续的依据何在?这才是真正的自相矛盾。因此笔者认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应当是性质不同但又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而且《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等也规定了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才生效的情形,也证实了合同成立与生效之间所存在的差异。所以有的学者认为“合同成立的制度主要表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的干预”(5)是不无道理的。 至于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认为应具备以下条件:1、订约主体应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与承诺这两个阶段或过程;3、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有些情形还需要某种形式作为载体来进行表现)。此外,对于实践性合同来说还应把实际交付物作为成立要件。(6)如果具备以上条件,合同就能成立。至于成立的合同是否有效,还得看其是否“依法”成立。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都应有效。
合同效力是一个好大的问题。关于合同效力,建议从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变更撤销合同等多方面入手研究。尤其是,关于合同从拟缔约之处,到最终履行的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效力研究问题,这是一个系统性问题,关联成立、生效、合同形式、法律责任等等,如果单就合同效力问题展开研究,那么恐怕没有十万字是说不出一个大概的,建议你选择一个相对小一些的专题论述。我国合同制度中的漏洞和不足,建议你搜索查询。该论题尤其应当关注国外先进立法的做法,横向比较外域法,对写好文章极有帮助。最后,解答一下我认为我国合同制度中关于效力问题的几点不足1、无效合同,目前解释为违反强制定法律、法规规定方为无效,那么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规定的区分是一个叫前沿课题。2、无效合同的可诉性,大量案件中存在为实现某目的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况,则法院在审理个案过程中如何把握和引导当事人诉求的问题。3、效力待定合同的认定和相应期间问题。4、新旧法律中关于无效、效力待定、可变更撤销合同的规范冲突问题,比如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之间,担保法与物权法之间等等。研究法律是一项非常耗神但有充满趣味的工作,祝你学而有成。

9,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局属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章(第44条至第59条)专门对合同的效力问题做出规定。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对合同双方都有好处,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依法起诉,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局属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章(第44条至第59条)专门对合同的效力问题做出规定。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属于委托合同 2、无效合同的原因有三种: ①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c.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②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b.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d.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e.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3、甲方:提供家政方 乙方:雇佣方 经协商,甲乙双方就乙方聘请甲方做乙方家庭服务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家庭服务工,经乙方面试、洽谈同意聘用,其服务项目是:(清洁卫生、做饭、买菜、带小孩、照顾老人、看护病人、家教)。 二、乙方聘用甲方的期限为 年,自200 年 月 日起至200 年 月 日止。 哗哗糕狙蕹缴革斜宫铆 三、乙方付给甲方工资为 元。 四、乙方负责提供甲方食宿。 五、乙方应尊重家庭服务工人格,杜绝打骂欺辱和虐待家庭服务工的事件发生。 六、一经签约,甲方将乙方的身份证及边防证交给乙方保管,以作为发生非正常情况追究责任的线索。协议期满或中途退换,乙方将上述证件交还甲方,如造成遗失无法归还,应一次性赔偿给甲方200元办证费。甲方的暂住证或临时户口由乙方自理。 七、乙方如单方面要求终止协议,必须结清甲方被辞退之日前的工资。甲方概不退还乙方所交劳务介绍费及委托费。 八、本协议期满后,甲、乙双方应在一周内续签或终止协议,否则,甲方有权另行其他工作。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甲方概不负责。 十一、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有效,具法律契约效力
对合同双方都有好处,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依法起诉,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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