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联邦德国基本法是德国历史上的第部宪法

 联邦德国《基本法》是德国历史上的第二部宪法。《基本法》首先确定了联邦德国的基本民主原则,规定了公民的各种民主权利,包括全面保障人的尊严和人权,公民有自由发展其个性的权利和人身、信仰、言论、集会、结社、迁徙、选择职业等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男女平等,公民的住宅、私有财产及其继承权不受侵犯,甚至还规定了公民出于良心而拒服兵役的权利。《基本法》还废除了关于总统拥有取消宪法规定的公民民主权利的“特别权”这一规定,从而使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关于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基本法》规定:德国是一个由各州联合组成的联邦制共和国,“全部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通过选举和公民投票的方式,以及通过有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专门机构行使”按照“三权分立”原则,联邦德国的国家权力机关由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组成,有助于防止权力过分集中于中央政府,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总之,《基本法》为联邦德国宪政民主制度确立了联邦制、共和制、民主制、法制和福利国家制等基本原则。这些原则的确立及其实践,极大地促进了德国宪政民主政治的发展,也为政权的有序交替打下了基础,确保了政权在良好的政治环境下平稳过渡。

联邦德国基本法是德国历史上的第部宪法

2,德国基本法的宪法内容

德国基本法包括序言、基本权利(第1-19条)以及所谓的与基本权利相当的权利(第10条第4款,第33、38、101、103、104条)和国家组织规定。国家组织规定分为基本原则的列举(第20-29、34条)、区分各联邦机构职权的内部组织规定(第38-69条)以及协调联邦和州之间关系的规定(第30-32、35-37、70-146条)。德国基本法分为以下十四章:第一章 基本权利(Die Grundrechte,第1-19条)第二章 联邦和州(Der Bund und die L?nder,第20-37条)第三章 联邦议院(Der Bundestag,第38-49条)第四章 联邦参议院(Der Bundesrat,第50-53条)第四A章 联合委员会(Gemeinsamer Ausschu?,第53a条)第五章 联邦总统(Der Bundespr?sident,第54-61条)第六章 联邦政府(Die Budnesregierung,第62-69条)第七章 联邦立法(Die Gesetzgebung des Bundes,第70-82条)第八章 联邦法律的执行和联邦行政管理(Die Ausführung der Bundesgesetze und die Bundesverwaltung,第83-91条)第八A章 共同任务(Gemeinschaftsaufgaben,第91a、91b条)第九章 司法(Die Rechtsprechung,第92-104条)第十章 财政制度(Das Finanzwesen,第104a-115条)第十A章 共同任务防御状态(Verteidigungsfall,第115a-115l条)第十一章 过渡及最后规定(übergangs- und Schlu?bestimmungen,第116-146条)

德国基本法的宪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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