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销合同法

你们的合同约定了1。产品必须达到国家标准生,表面光滑无裂痕2。如产品不符合上述条件,无条件退货并赔偿相应费用只要其产品确实不达标,诉讼时效是二年,3个月不能作为理由。但是要去法院起诉,就要拿出证据证明对方产品确实没有达到约定的条件,如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等,若没有证据证明也不行。

购销合同法

2,购销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法律分析:购销合同要注意:第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等内容要表述正确;第二,质量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要约定明确;第三,明确的交货地点、交货方式、运输费用及合理损耗的计算和负担;第四,明确验收标准、方法和提出异议的期限;第五,明确违约责任的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购销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3,买卖购销合同法

一 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具体情况,一般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只要双方均签字盖章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可以认定是有效的;二 签定地址写什么地方本身并没有太大问题,关键是如果合同中有"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之类的约定,那就要注意了:此时,合同中的签定地址写什么地方,以后合作出现纠纷,就会在合同中标明的签定地打官司了.

买卖购销合同法

4,关于购销合同有哪些法律规定

关于购销合同解除的规定: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法定解除事由或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当事人可以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否则肆意解除合同,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5,采购合同需要注意哪些法律事项

一、采购合同签订之前的风险控制 1、主体资格审查 签订合同前,应对供货商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查。主体资格审查主要可分为自然人,法人两类。 2、履约能力调查 通过履约能力调查,查明对方当事人的经济实力、信用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为避免合同风险提供有力保障。 二、采购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1、合同的主体 采购合同的主体指买受人和出卖人,亦称需方和供方或买方和卖方,是合同的当事人,是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承担者。 2、买卖的标的物 双方一定要明确约定买卖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生产厂家,数量等详细内容,尽可能把产品的各项标示都作为标的内容写进合同。 3、价款及支付方式 合同中应明确产品单价、计量标准、数量、产品附件等,对于涉外合同,还应当明确货币种类及外汇结算标准,防止出现分歧。另外,支付方式也应当约定明确 4、标的物交付 采购合同中对交货方式,运输方式,交货地点、时间及运输费用的承担等事项约定明确。 5、质量标准 采购合同一定要写上具体的质量标准,避免发生质量纠纷时“没有规矩”; 6、违约责任 采购合同中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如约定定金、违约金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7、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 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两种仲裁和诉讼。 三、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1在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员应该密切关注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及权利过户的时间,敦促出卖方按时交付标的物; 2注意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检查,如遇到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及时进行退、换货处理; 3合同履行完毕后对供货商进行评价,为下次确定供货商积累材料等。如果采购合同存在保密条款,应注意通知合同履行人员,注意保护商业秘密。

6,购销合同的注意事项

购销合同是指一方将货物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转移给对方,对方支付价款的协议。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形式。下面给大家介绍签订购销合同的注意事项。一、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等具体内容注意事项1、名称要正确填写,不要写习惯名或自命名。2、凡使用品牌、商标的产品,应特别注明品牌、商标和生产厂家。3、规格型号,参考相应的物资目录、设备目录。4、产品数量和计量方法,按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方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按双方商定的计量方法执行。5、价格、金额,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商议定。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贷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6、供货期限,可以合同约定。一般来讲,提货的以乙方通知提货日期为准(应给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代办托运的以货交承运人为交货日期,送货的以送达目的地为准。二、质量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1、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签订;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没有行业强制性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或实样。产品质量的验收、检疫方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2、标准有国家标准GB、部颁标准、企业标准QB。如果要填写,须有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一般的购销合同,多数泛泛约定为国家标准。如果对于特定产品,或对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具体约定为哪个标准,或商定的条件、样品(共同封存样品,分别保管)、补充技术要求。3、约定供方对其所提供产品的质量保证期限,在保证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排除需方的非正常使用导致。

7,签订购销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项

签订采购合同注意事项:1.签订销售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对一些有歧义、不合理的条款要和商家落实清楚。以免出现问题时,解决起来遇到麻烦。2.要求商家在销售合同上注明产品的品牌、型号、单价、数量,在标注产品的数量时,最好将产品的平米数和片数都标注清楚,方便验货时核对产品的数量。3.销售单要加盖销售单位或者市场的公章。4.对特定条款加以注明。如:退换货的办理方式、违约责任说明、送货时间等。属于可以再加工的产品,对这些产品的退换货问题也要加以约定。现在市场上的通行惯例是加工产品概不退货。5.在订购时可以适当订多一些。要和商家约定好,没有用完的产品可以退货。6.了解和落实退补货原则。现在市场上的商家对于瓷砖的退补货问题,都会有一些约定,多长时间内可以退货,什么样的产品可以退货,也要落实清楚。对于富余的产品或者不够的产品,要尽快到商家处办理,以免出现退不了和没有相同色号的问题。7.在订购合同上注明产品的等级,防止商家以次充好。8.适当地交一些,等到货送到家,验收无误后再付全款。同时最好约定产品不符合要求可无条件退货,退回定金。相关法律知识:采购合同是企业(供方)与分供方,经过双方谈判协商一致同意而签订的“供需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合同双方都应遵守和履行,并且是双方联系的共同语言基础。签订合同的双方都有各自的经济目的,采购合同是经济合同,双方受“经济合同法”保护和承担责任。
如果某企业或某个人需要签订一份红枣购销合同,那最关心的事情莫过于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所应该注意的具体事项。为了更加安全的维护自身利益,必须严谨的执行合同的签订流程,这样才能更加有效的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一、购销合同 《合同法》中分类只有“买卖合同” 。从汉语的词意来说“购”就是买,“销”就是卖,所以,购销合同就是买卖合同。附合同法相关条文: 第一百三十条 【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供方的违约责任 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承担不能交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通用产品幅度为1—5%,专用产品为10---30%) 供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则按质论价,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供方应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费用。供方不能修理或退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供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应向需方承担 元违约金,并承担需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需方的违约责任 需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供方承担退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 需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交货时间得以顺延,还应向供方承担违约金。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需方自提产品未按约定时间或通知的时间提货的,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保管费用。 需方逾期付款的,应承担 违约金。或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或存款利息、或约定利率。 需方违反合同拒绝接货的,按退货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供方的损失。 也还可以作其他合理约定。 四、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要求以及包装质量的要求,都是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签订;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没有行业强制性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或实样。产品质量的验收、检疫方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五、 履行期限 交(提)贷期限要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货,应在事先达成协议。

8,买卖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核   确认主体是否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同时核实签约方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1、主体是法人组织的:   ①在订立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的原件,同时注意其证件复印件等非原件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防止造假。   ②注意审查营业执照是否有瑕疵,比如被吊销、被暂扣等情况。   ③可以通过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审查对方实际注册资本和资金,确保其有合同实际履行能力。   ④确认买卖方必须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该物的组织。   2、主体是个人的,对其进行履约能力的审查可以通过对其单位及其同事、家庭、朋友、邻居等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信息,最后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和信用程度。   二、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如果主体是法人组织的应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如果自然人以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   三、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量及价款   1、合同标的物应全称具体,不能简写,注意标的物不得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2、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要写具体注明,必要时可通过附件说明标的的实际情况。   3、数量、价款要明确,包括数额的计量单位,大多数事项应由双方协定,同时需要标出标的物的单价、总价,币种、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项须明确填写,不得含糊。   四、质量要求方面   产品质量应按照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按照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也可以协商确定。买卖合同应对货物质量重点加以约定,以便于验收,避免纠纷。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标的物,如果交付的标的物附有说明书的,交付的标的物应符合说明书上的质量要求。   五、产品的包装标准   货物的包装方式对于货物的完好至关重要,包装不到位就可能发生货损,引起纠纷。对于包装方式可以按约定的包装,无约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六、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1、履行期限可按照年度、季度、月、旬、日计算,得准确、具体、合理,不能用模棱两可的词语。   2、履行地点指的是交货地点,要写清楚、具体、准确。   3、履行方式指的是双方应约定交货、提货、运输方式和结算方式,要写得具体明确。   七、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   交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是合同的关键内容,它涉及双方的利益实现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问题。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风险承担随之转移。因此对交付的相关内容一定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八、检验标准、时间、方法   合同中应当约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买方发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卖方答复的时间、发生质量争议的鉴定机构。买方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在检验期内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所交货物符合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及时检验,并在发现问题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   九、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应该具体、明确。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针对虚开支票欺诈的,我们可以通过两种途径防范,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供不需求。另一种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   十、违约责任方面   违约责任的约定,应该具体可行。如果双方违反了应尽的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行为的惩处,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加以详细描述。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要明确具体。此外,对于约定的争议处理机构和起诉法院不得超出地域管辖权。   十二、其他注意事项   1、合同主体名称和签订人名字首尾须保持一致。   出卖方应该注意买受方合同尾部的单位名称须与合同首部的单位名称一致、所加盖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上的单位名称须与书写的单位名称一致,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名字是否与真实名字一致,不能有错字、别字、漏字或简称。   2、对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对其代理权进行审查。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才能避免无权代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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