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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

以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为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础

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

2,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

1、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有56个民族。为促进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民族政策。主要内容有:  (1)坚持民族平等团结。  (2)民族区域自治。  (3)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  (4)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5)发展少数民族科教文卫等事业。  (6)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7)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8)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2、我国的民族制度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政府解决民族问题采取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一样,同为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3,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传统吧
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如:西藏自治区\什么自治县之类 的

4,名词解释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的解释我国少数 民族 在 国家 统一领导下,以民族聚居区为 基础 建立自治地方,管理本民族地区事务的 制度 。我国 宪法 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 机关 ,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 共和 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 。 词语分解 民族的解释 指历史上形成的、处于 不同 社会 发展阶段的各种人的共同体详细解释.泛指历史上形成的、处于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各种人的共同体。如:原始民族;古代民族;现代民族;中华民族。.特指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 自治的解释 行政上 相对 独立,有权自己处理自己的事务自治领详细解释.自行管理或处理。《史记·陈涉 世家 》:“诸将徇地,至,令之 不是 者,系而罪之,以苛察为忠,其所不善者,弗 下吏 ,辄自治之。”《汉书·南粤传》:“服领以

5,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什么含义

就是说那几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区域可以施行自己的地方政策,拥有自己的地方武装力量。前提是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
在一定的区域里,实行自己管自己的条例。

6,什么叫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重点) 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 (2)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内容 共七大内容:地位;自治机关;自治权;一律平等;语言文字自由;管理财政、经济;组织*部队。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重点) 有利于祖国的独立和统一;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促进少数民族的进步和发展,有利于各民族的团结、共同繁荣和发展;有利于现代化建设和国家的发展。

7,民族区域自治和民族自治有什么区别

民族自治,简单地从形式上来说,就是把某个民族聚集到同一个区域内,专族专区,并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进行自我管理,实行自治。它与民族区域自治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民族自治模式下,少数民族享有自治权利的地区只有一个,即划出来的专区。而民族区域自治无此限制,全国范围内,只要少数民族聚居形成一定规模,就可以设置民族自治地方,享有管理本民族内部事物的权利,数量上是多个。民族自治模式下的自治区比较独立,比如西班牙的巴斯克地区,它实行的就是“高度自治”。《巴斯克自治区自治法》规定,巴斯克自治区享有高度的民族自治,拥有独立的议会、税收制度;巴斯克议会行使立法权,管理巴斯克政府;巴斯克地区的最高*享有最高司法权。而在民族区域自治中,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除了是自治机关外,同时还是地方国家机关身份,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需要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服从国务院。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是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下的一种地方政权形式,不享有脱离国家而独立的权利。采用民族自治,专区专族,那这个民族和区域外的其他民族的关系中,区别和分隔会成为基本特点。该民族成员如果希望享有管理本民族内部事物的权利,希望文化、语言、宗教等得到有效保护,那他们就只能待在专区内,没得选择。他们也就被与其他民族和地区区别、分隔开了。中国至少有56个民族,如果都实施这样的民族自治,显然国将不国。而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少数民族可以按自己的需要自由流动,与其他民族相处,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现当地各民族的共同利益,它促进的是一种融合与团结的关系。
民族区域指的是这个民族大多数人生活在一起的地方实行管理 民族自治指的是这个民族内部的自我管理

8,试论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和特征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我国疆域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基本政治制度。 根据宪法第4条的规定,它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和特点: 1.民族区域自治以国家统一、领土完整为前提。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其自治权属于特殊的地方国家权力,与前苏联的加盟共和国不同,不享有脱离国家而独立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是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条件下的一种地方政权形式,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行使自治权,管理本地区的和本民族的内部事务。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这也就是说,只要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人口聚居,就可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也必须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内实行。这种自治制度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即只有聚居在一定区域内的少数民族才能实行民族自治,不是分散居住的少数民族人口实行的民族文化自治,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与民族聚居无关的地方自治。 3.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承认民族差异的基础上为了实现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权利,使之能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而建立的。少数民族作为我国人民中的一部分,享有的当家作主权利具有民族性。一方面,少数民族作为国家主人,他们在政治、经济、特别是文化上的特殊要求应得到特别保护;另一方面,少数民族在任何时候都享有民族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所以,在少数民族传统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自治,行使自治权是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权利的关键。可以说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否则,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就名存实亡了。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少数民族实现自治权利的基本法律;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广泛的修改,以适应国家经济发展和民族关系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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