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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刑什么意思

刑法的条文。《左传.昭公六年》:「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文选.任昉.奏弹曹景宗》:「宜正刑书,肃明典宪。」刑部的官吏。《福惠全福.卷一三.刑名部.监禁》:「各犯口粮,宜刑书亲看。」
书刑是写书用的什么字体,如行书
克是什么

2,谅解书判缓刑几率大吗

被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但要适用缓刑必须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缓刑的几率在于原告,如果你们在原告身上做沟通,做一些物质上的补偿,得到原告的谅解并且说服原告推诉的话,你先生是不会被判刑的,一般人要闹上法庭都是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伤害,所以一定要好好补偿要不然原告是不会罢休退诉的,反正千万不能闹成缓刑这种污点对你先生的事业是有很大的摧毁力的,当然也对你们的家庭造成伤害,和解是最好的方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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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身言书判是什么

唐选官时考核的内容。唐士子通过礼部试,进士及策后,不直接授官,须再通过吏部选官一关。其内容,先试收判,书楷法遒美,判文理优长为合格;试而后铨,察其身言,身必体貌丰伟,言须言辞辩正。四者合格,再经注(询问所能,拟定何官)、唱,方由吏部上于尚书仆射,由仆射转门下省反复审核。手续甚繁。故有出身二十年而不得官职之人。
这是科举时代对应试者的要求。所谓: 身:就是身材相貌,要求应试者要相貌堂堂,相貌丑恶的人是无法通过的。清朝时期所谓相貌堂堂除了身材要在标准以上之外,脸形上也并不是仅仅英俊潇洒就可以了,最标准的脸形是“国字脸”,其他脸形再好看也不是标准的。 言:就是应试者的言谈举止要得体,回答问题要流利,而且普通话要讲得好,不能使用方言,甚至乡音太浓都是不合格的。 书:就是书法。应该试者考试时一率须用正楷书写答卷,个人的行书和草书写的再好,也不能用的。字必须写的漂亮,一把乱稻草,即使文章写的再好也照样出局。到了明清时期,也并不是所有的正楷都可以,而是要用官方定的标准字体——馆阁体,自己的楷书写的再好再有风格,有时也会不被认同。 判:就是写判词的水平,也包括对事情的判断力。因此应试者要熟悉当时的法律和法令,能够对某一案件作出准确的判断,结案时写的判词要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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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判决书怎么写

以民事判决书为例: **省**市***区人民* (2010)***法民一初字第***号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所,身份证号,身份。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所,身份证号,身份。 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2、*****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本院的证据有:**********。 被告在庭审时口头答辩称:***********。 被告提交的证据有:*******。 经审理查明:************************************************************************************************************************。 另查,*************。 本院认为:******** 现本案争议的焦点有:1、*******;2、********。 关于焦点一:*******。 关于焦点二:****** 。 综上,依据《*****》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二、**********。 本院诉讼费用***元,由原告负担**元,被告负担****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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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古代判官相当于现在什么职位

判官是府之副职。相当于副省长(或省辖市副市长)。判官是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官名,始于隋朝。至唐,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均置判官,为地方长官的僚属,辅理政事。 宋沿唐 制,并于团练、宣抚、制置、转运、常平诸使亦设置判官。 元代改为各州府设置判官。 明 清仅州置判官,无定员。判官是地方长官的僚属,主要职责是辅理政事。扩展资料:历史沿革隋使府始置判官。唐制,特派担任临时职务的大臣可自选中级官员奏请充任判官,以资佐理。睿宗以后,节度、观察、防御、团练等使皆有判官辅助处理事务,亦由本使选充,非正官而为僚佐。五代州府亦置判官,权位渐重。宋代于各州府沿置,选派京官充任称签书判官厅公事,省称“签判”;各路经略、宣抚、转运和中央的三央、群牧等使府及州。元各路总管府、散府及州皆有判官。明府州有通判,清代改为州判。古代判官的”五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即观察当事人的表达,语无伦次,则所言非实;“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即观察当事人的面色,面红耳赤,则所述非实;“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即观察当事人的喘息,所言非实,则气喘吁吁;“观其听聆,不直则惑”,即观察当事人的听觉,所言非实,则听觉迟钝;“观其眸子,不直则茫然”,即察当事人的目光,所言非实,则两目无光。是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五种。“听”即“观”,之所以用“听”,乃强调“听讼”之意。“兼听”和“衡听”很早就是“听”的基本要求。《尚书·吕刑》就强调“民之乱,罔不中听狱之两辞”。荀子也颇为重视“兼听”和“衡听”的意义,其谓“故公平者,听之衡也;中和者,听之绳也。其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听之尽也。偏党而不经,听之辟也”。在“听”的过程中,始终按照“道”的标准来取舍诸听,达致公正平允。因此,以“五听”为代表的传统司法,其探究真相的过程也是为政求道的过程。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判官 (封建官名)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古代判官的审判指引:“五听”
1、官名。隋使府始置判官。唐制,特派担任临时职务的大臣可自选中级官员奏请充任判官,以资佐理。睿宗以后,节度、观察、防御、团练等使皆有判官辅助处理事务,亦由本使选充,非正官而为僚佐。五代州府亦置判官,权位渐重。宋代于各州府沿置,选派京官充任称签书判官厅公事,省称“签判”;各路经略、宣抚、转运和中央的三央、群牧等使府及州。元各路总管府、散府及州皆有判官。明府州有通州,清代改为州判。  2、古代传说中的阴间官名。长的凶神恶煞、阴险狡诈,但绝大部分都心底善良、正直。决大部分是判处人的轮回生死,对坏人进行惩罚,对好人进行奖励。
判官隋代在使府设判官。唐代特派担任临时职务的大臣皆得自选中级官员,奏请充任判官,以资佐理,掌文书事务。中期以后,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等均设有判官,由本使选充,以备差遣。其权极重,几乎等于副使。宋代沿置于各州、府,选派京官充任,称为签书判官厅公事(简称“签判”);各路安抚、转运和中央的三司、群牧等亦设判官,职位略低于副使。元代分设于各路总管府、散府及州。明代仅设于州,职位渐轻,清代改为州判。就第一句看相当于现在的秘书。望及时采纳!

6,刑事判决书判的罚金有利息吗

法律尚无明确的规定,应当理解为没有利息。但判决错误进行国家赔偿时则有明确规定:必须同时赔付利息。司法解释规定,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利率为作出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确定,不计算复利。   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的缴纳分为五种情况:  1、限期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是指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限期分期缴纳使罚金缴纳时间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额支付上可化整为零,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  3、强制缴纳。判决缴纳罚金,指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强制期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4、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罚金如未按期缴纳需要交纳利息,一般按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如符合法定条件可以申请减免。以下内容供你参考。一、刑罚中的罚金是什么罚金是指人民*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强制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是一种附加刑,可以和其他主刑合并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罚金刑主要适用于那些出于贪财动机而违法取利的犯罪。根据《刑法》第52条的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人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二、罚金的缴纳方式有哪些根据修订的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的缴纳方式如下:(一)、自动缴纳。这是指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犯罪分子能够按时、自觉、主动地缴纳全部罚金。自动缴纳是实现罚金的最主要方式。犯罪分子的亲属自愿代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人民*也应当允许。如果被判处主刑,这种悔罪表现可作为减刑的情节适当考虑。(二)、强制缴纳。这是指人民*规定的缴纳期限届满,有缴纳能力的犯罪分子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罚金,人民*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强制犯罪分子缴纳。强制缴纳措施有查封、变卖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入等。笔者认为,对有缴纳能力、期满未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在采取强制措施、变卖其财产或执行其钱款时,也应当扣除其拖延履行这部分罚金的利息,利息可以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只有如此,才能给拖延罚金缴纳的犯罪分子以应有的惩处。另外,拖延缴纳会给司法机关罚金刑的执行增加不必要的难度。因此,对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在惩罚力度上应当和一时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有所区别,否则,就会影响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利于罚金刑的执行。(三)、随时缴纳。对于不能一性足额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缴纳。这一方式有助于保证罚金刑的实现。缴纳罚金,不受刑罚时效的限制,在任何时候都可能对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执行罚金刑,从而更好地发挥罚金刑应有的惩罚作用。(四)、减免缴纳。在判决生效后,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天灾人祸等等),按原判决数额缴纳确有困难,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缴纳。减免缴纳罚金必须具备几个条件:1、确有无法抗拒或者基于人道主义事由;2、缴纳原判决罚金确有困难;3、须经犯罪分子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4、经人民*查证上述情况属实。只有同时具备这几个条件,才能考虑减少或者免除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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