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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主观方面的分类

犯罪主观方面,亦称犯罪主观要件或者罪过,概括起来有故意和过失这两种基本形式,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这两种心理要素

2,犯罪主观方面的区别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1)罪过,是一切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   (2)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   (3)犯罪动机,不是犯罪必备的主观要件。

犯罪主观方面的区别

3,简述犯罪主观的概念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另外我参考资料写了犯罪的构成要件,你看一下。

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怎样区分的

犯罪的主观方面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则分为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两种。
犯罪主观方面就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客观方面就是犯罪行为的外在表现,如:如何行为、造成何种危害后果,部分犯罪强调危害后果。客观方面在区分此罪与彼罪方面有重大意义。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有危害社会的行为,该行为违反刑法,该行为应该受到刑法的处罚

5,犯罪的主观方面怎么认定

犯罪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合称罪过。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是任何犯罪都应当具备的必要要件。如果仅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结果,而没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2)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其中犯罪目的是目的犯应当具备的必要要件,缺少犯罪目的的不构成目的犯,而对于非目的犯来讲,犯罪目的是定罪量刑时所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情节。犯罪动机一般是量刑中的酌定情节,不影响定罪,但是在少数犯罪中,犯罪动机也影响犯罪的成立与否。 (3)认识错误。包括行为人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和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两种。研究刑法上的认读错误,对于正确地认定行为人罪过的有无及强弱,进而确定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6,详细论述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犯罪有四个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心理态度的基本内容是故意与过失,此外还有犯罪目的与动机。故意与过失合称为罪过。  一、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我国刑法与刑法理论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因素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一)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根据,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我国刑法第5条亦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通常表现为犯罪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同样的罪名,由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不同,却不能适用同样的刑罚;同样是犯罪,有的必须收监执行,有的却可以监外执行,可见,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同犯罪的客观方面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  (二)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正确认定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从犯罪的成立条件来看,德国学者李斯特的犯罪论体系是:作为行为的犯罪,作为违法行为的犯罪,作为有责行为的犯罪与作为可罚的不法的犯罪。在李斯特看来,要成立犯罪,首先必须有行为,这种行为只要求身体动作;其次,行为必须侵害或者威胁了法益;再次,行为人对其行为必须具有谴责的心理状态。最后,行为必须符合刑罚法规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可见,认定犯罪,不仅需要客观方面因素,还要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因素,且犯罪的主观方面在正确认定此罪与彼罪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例如关于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刑法理论上存在一种观点是目的说,认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在于犯罪目的不同,即关键在于确定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要致人于死还是致人于伤,从而通过罪犯的犯罪目的来确定罪名。  二、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在司法实务中的缺陷  主观的必然是内心的、隐藏在深层的、让人无法直接予以认定的物质,我国刑法理始终坚持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即任何一个罪名,包括四个要素: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在司法实务中,认定一种犯罪的主体、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都是比较容易把握的,只有犯罪的主观方面较难认定。如:一起*机关移送过来的故意伤害案,公诉部门经审查,认为*机关认定本案是故意伤害犯罪,定性较盲目,在卷宗中,嫌疑人犯罪动机,*机关并没有彻底查清楚,而犯罪动机属于犯罪的主观方面因素,涉及到罪名的认定。在本案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互不相识,在舞厅门外行为人将被害人殴打致轻伤,行为人当时是持寻衅滋事的动机,还是故意伤害的动机,行为人的供述和目击证人的证言相互矛盾,公诉机关遂决定退回*机关补充侦查,而*机关的办案人却认为查清嫌疑人作案心态相当棘手,具有一定的难度。  在司法实务中,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因素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很多退回*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因为嫌疑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查不清的占相当大的一部分,从而拖延了审理时限,提高了诉讼成本,影响了从重从快打击犯罪。
主观方面就是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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