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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后财产的分割

第一,那块地双方有权分配(土地是不能买卖的,不知你们是怎样买来的);第二,女方“要求男方还女方在他们结婚期间所有的一切家庭开支费用”,这是于法无据的。
按照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扣除家庭开支后剩余的部分,在离婚时原则上平均分配,当然共同债务也要共同承担。

2,婚后财产分割

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你朋友的后爸给的你朋友结婚的财物(包括钱)是一种赠与,赠与一经成立,被赠与的财产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就是你朋友的财产了。现在,那个后爸以你朋友的妈妈要离婚就要要回已赠与的财产理由不成立,不受法律保护。
当然不需要了,两人离婚是夫妻二人关系的问题,与子女等无关。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处置的财产,是有效的。 两人只需将婚后的财产和债务分清就可以啦
不用

婚后财产分割

3,婚姻法财产分割

只要是属于你们结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就有权要求分割。相关法律依据是: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可以分割,但是你得有证据证明这些财产是你们劳动的结果
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就是家庭暴力,只要有证据证明你老公打你,比如医院诊断书,起诉到*就可以离婚。财产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协商解决。只要是婚后财产你都可以分得到的,但是要有证据证明你公公名下的财产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财产分割

4,婚后财产的分配

首先要问的是你跟你后妻有没有拿结婚证 根据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里面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你们的房子不属于婚前财产,所以拿走了你可以去房管局挂失补办一张 (这个要先公告才可以) 你和你后妻的财产分配就是以上5条
你好 通过你的叙述 不知道你们有没有关于婚前财产协议 如果没有 那么 房子是你婚前财产是不会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 所以不用担心 *如果判决你们离婚 那么 财产分割是你们婚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你只要能证明房子是婚前所买,就属于个人财产,不会被分割.
房产证只是一个产权证明,并不代表把该证偷走了房子也就被偷走了。具体还要看你房产证上的记载,如果产权证上注明只有你一个人是产权人,且房子是你婚前购买,那房子肯定是你的,如果是婚后购买,那一般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了

5,婚后财产怎么分

按照新修订的婚姻法的规定,判断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就是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时间标准.即婚前取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只要你朋友保留婚前取得财产的证据,这一部分是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 但他们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如果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管一方有没有工资收入,都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认定,这一部分如果在离婚时是要进行分割的.
夫妻共有的平分
如果钱是婚后的,属于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是平均分配.婚前你的债务是要还的.因为提供的信息不完整,无法做更进一步的判断,建议找律师当面咨询.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有二种分法,一是双方协议;二是法定分配(也就是各50%)。财产证据,一是银行的存款记录时间;二是购买物品时的发票;三是双方同一认可的证词;四是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词(有二个以上最有利)。
个人婚前财产不因结婚而变为共同财产
现在的婚后财产应该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物质基础,我认为既然是婚后就无所谓的怎么分!两人的感情基础、生活收入基础、两人共同理财的基础都是婚后财产的决定因素。

6,婚后财产如何分割的

婚后财产如何分割:一、婚后收益为共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财产分割的,人民*不予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仿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另外,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取消了关于夫妻之间离婚的时候一方要证明举债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条款。二、分割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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