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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概念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极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2,怎么学刑法学

首先刑法学通常分为四块,概论犯罪论刑责论分论,第二抓住重点,比如刑法因果关系,犯罪停止状态,分论中侵犯财产类侵犯人身类都是永远的重点,第三看你是学校考试还是司考前者重理论后者重实务。祝福你

怎么学刑法学

3,如何学好刑法学

牢背法规、比较记忆我是经过三年司法考试才以较高分数通过司法考试的。三年中有不少教训,当然要结合案例,可供兄弟参考: 1、做题是关键,不管理论是否已理解透彻,不管法规是否已记住,特别是近5年的司法考试真题,要反复做,反复理解,再回头背法规、溶汇贯通理论。 2、刑法学是难点
刑法总论是重点,对于定性问题上起着决定性作用,所以一定要先学好总论,其实刑法不难学,主要原因就是其体系性非常好,还有学者说,现在刑法没有什么可研究的了,可见学好刑法并不是难事。

如何学好刑法学

4,刑法的分类

如果你指的是刑法学这门学科的话。首先,按研究范围,可以分为广义刑法学和狭义刑法学;其次,按照研究方法,可以分为沿革刑法学、比较刑法学和注释刑法学;按地域范围,可以分为国内刑法学、外国刑法学和国际刑法学如果你是指对刑法这个概念的分类的话,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指刑法典。如果你是指《刑法》的话,它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附则仅一个条文。这又叫做狭义的刑法体系。
总则和分则,总则是讲刑法的原则,分则是具体的罪名和使用标准。
总则和分则

5,怎么学好刑法学

刑法学不同于法理学,其体系和结构是非常清楚明了的,首先要从总体上把握,然后重点在总则部分,这是核心,分则都是条文,记分则的时候要记四大要件,特别要注意的就是不同的地方,比如说主体要件。 还要结合最新的司法解释来看,比如说交通肇事罪,新的司法解释做出了许多规定,最后要理论联系实际,多研究案例。 刑法学以世界各国刑法为研究对象,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刑事责任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多看书,记住法条,领会好总则,区别好罪名。基本就学好了
首先要做好课前预习,做好预习,听起课来会有针对性,能够跟上老师的节奏。其次要多看法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学会钻研。并且要多看案例,将所学理论与案例相结合,多关注生活中发生的与刑法相关的热点问题。一切行动,都要以思考为中心,要学会思考,学会研究总结。

6,刑法怎么学

听万国韩友谊的今年的先修班录音,那个讲的都是刑法最基本的概念和理念。然后看学校发的教材的总论部分。至于分则也可以听听录音,要多看法条。多想。没事还可以去中国*网看看案例。
总论比较重要。多听下司考录音吧,像众合,三校什么的。有帮助
阮齐林:谈谈学习刑法学的方法[5] 来源:法律教育网   (一)基本与修正  基本的犯罪构成是由分则各“罪·刑”条款确立的。  首先,分则各“罪·刑”条款确立了“犯罪行为”的种类(行为类型)。比如,刑法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据此,“盗窃、侮辱尸体”是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其法律效果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遇到“盗窃、侮辱尸体”的事情(案件),此条是对该行为定罪处罚的基本法律依据。没有此条,不能认为该行为是犯罪;有此条,就可认为该行为是犯罪。处罚也受此条约束,最重不能超过3年有期徒刑。总则许多规定,如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共同犯罪、犯罪故意、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等,在处理“盗窃、侮辱尸体”事情(案件)时,均需依附、围绕此条适用。比如,甲唆使乙盗窃他人尸体,乙实施盗窃他人尸体行为,对乙依此条定罪自无疑问,对于甲能否依此条定罪呢?就存在疑问,因为甲动口不动手,第302条禁止并惩罚“盗窃、侮辱尸体”,但不能当然推导禁止并惩罚其“教唆”行为。刑法“总则”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此规定,对“教唆”他人盗窃尸体的行为才获得处罚的根据。刑法分则开列出“罪·刑”清单,只有当分则开列出“盗窃、侮辱尸体”是一种“犯罪”,该“犯罪”的“教唆”行为才具有犯罪性。对该教唆行为处罚也必须以第302条为依据。在对甲定罪判刑时,首先需引用第302条,其次引用第29条。由此可见,适用刑法条款处理具体案件时,分则各“罪·刑”条款是基本依据。于是学者就解说:分则各本条“罪·刑条款”确立的犯罪构成是“基本的犯罪构成”,总则有关确认犯罪行为的条款是“修正的犯罪构成”,比如总则第29条“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就是对分则各条“罪·刑条款”的修正。第302条经此修正,由惩罚“盗窃、侮辱尸体”自身扩及到惩罚该行为之教唆行为。同理总则中关于“帮助犯”、“预备犯”的规定也把第302条由惩罚“盗窃、侮辱尸体”自身扩及到惩罚该罪之帮助、预备行为。  其次,分则各“罪·刑”条款确立了对“犯罪程度”处罚的基准。比如,刑法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另外,刑法总则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此条规定对“未遂犯”比照“既遂犯”处罚,显然“既遂犯”是“未遂犯”的处罚基准。那么“既遂犯”在那里?在分则各罪·刑条款!第302条就是其中之一。这意味着,第302条确立的就是一种(盗窃、侮辱尸体罪的)既遂犯,构成该条之既遂犯直接适用该条之法定刑处罚。同理,总则关于预备犯、中止犯的规定,也是以分则各本条既遂犯为基准处罚的。  再次,犯罪的个数也是分则各本罪·刑条款确立的。比如,刑法第302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此规定“盗窃、侮辱尸体”被认为是“一个”罪,无论是实施盗窃尸体行为还是侮辱尸体行为还是同时对一具尸体兼施了盗窃和侮辱行为,只接受第302条一次评价,被按照“一罪”定罪处罚。  在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谁“基本”这点上,本不该发生理解上的困难。可是我发现不少初学者还会发生困难,揣测原因大概是:学习的进程是从总则到分则,总则又有那么多“基本”的内容(其实主要是“通用”规则),先入为主,以为总则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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