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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违约金要付多少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违约金具体支付多少没有直接的规定,一般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但是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可以超过当事人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违约金要付多少

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违约金要付多少

法律分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违约金具体支付多少没有直接的规定,一般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但是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可以超过当事人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违约金要付多少

3,贷款违约金怎样计算

如果合同中约定支付利息,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约定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总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如果在诉讼中,过高的违约金可以由法院调整。

贷款违约金怎样计算

4,招联金融提前还款违约金怎么算

招联金融提前还款有违约金,部分客户在操作提前还款时,需收取未到期本金的1%作为违约金。根据贷款产品的不同,提前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会有所不同,比如招联信用付是以一期还款的手续费作为违约金。招联好期贷一般不收取违约金,但部分客户会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每款贷款产品需要收取的违约金费用请以实际界面显示为准。总结来说,招联金融提前还款需要收取违约金,但是基本不收取剩余息费,如果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比息费低的话,提前还款也是很划算的。注意招联金融提前还款会影响下一次借款,最好还是不要提前还款。【拓展资料】一、招联金融怎么协商延期还款?用户的招联金融贷款即将到期,但是无力按时还款,这时候可以向招联金融申请延期还款。由于贷款逾期会产生逾期利息,而提前申请延期还款,虽然延期期间仍然会收取利息,但是这时候并不会产生逾期记录,只要按照协商的约定还款,那么用户的征信是不受影响。用户向招联金融申请协商还款之前,可以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证明自己还款能力不足,这样有利于用户通过审核、协商成功。而协商失败了,则用户需要按照原还款计划进行还款,没有按时还款,招联金融机会视为用户逾期。招联金融的贷款逾期会产生逾期记录与逾期利息,前者会影响个人征信,导致个人征信不良,后者则会加重用户的还款负担,并且逾期的时间越长,逾期的负面影响会越大。二、招联金融怎么解冻额度?如果是因为不符合借款条件导致招联金融的借款额度被冻结,用户的信用资质条件发生变化,额度会自动解冻。而逾期导致额度被冻结,用户需要先还清逾期的欠款,等待系统重新评估,用户符合借款条件并且通过了评估,那么被冻结的额度才会恢复。招联金融额度被冻结,用户就无法申请借款了,因此有借款需求的用户,应该积极解决问题,争取早日解除冻结的状态。

5,银行贷款违约金怎么算

有合同的从合同约定,对于违约金的数额确定,通常是以合同约定的数额为准来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所以你当时在贷款时肯定签订有贷款合同,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下应当对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有约定,你根据当时的贷款合同约定数额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即可。 法律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30%,如果你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没有超过贷款金额的30%,也就是15万,那么你有违约行为时应当如约支付,如果违约金数额超过了15万,那么超过的部分你无需支付,因为已经超过法定上限,超出部分的约定违法无效。

6,什么叫违约金

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固定比!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律所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违约金可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固定比率,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比例幅度,具体比率由当事人在此幅度内商定,但当事人并未具体商定或商定无效的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法律预先规定的,不得由当事人协商而改变,也不管当事人是否把法定违约金条款写进合同,违约方都应支付违约金。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法定违约金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由法律、法规具体规定违约金的数额。2、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违约金的固定比率。3、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比率幅度,具体比率由当事人在此幅度内具体商定。 第二,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指数额和支付条件都是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约定违约金主要有两种情况:1、法律、法规对违约金未作具体规定,完全允许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2、法律、法规虽规定了违约金的数额、比率或幅度,但是又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优于法定的违约金。虽然约定违约金不像法定违约金那样受到法律的限定,但是,在必要的时候,也要受到国家干预。合同法第114条对这个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第三,混合违约金。混合违约金是指法律规定了违约金的比率幅度,当事人在该幅度内商定具体比率或幅度的违约金。这种违约金是法定和约定相结合的违约金,也称混合违约金。
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赔偿金额计算方法是属于违约金. 赔偿金是指违约的相对方实际损失的金额. 一般合同中有规定违约金的按违约金计算.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按赔偿金计算.

7,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

在人民法院审判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的问题中,就违约金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1994年3月12日公布“法函[1994]10号”、1996年5月16日的“法复〔1996〕7号”、1999年1月29日“法释〔1999〕8号”、2000年11月21日“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四个司法解释,违约金的标准也从1996年5月16日前的每天万分之三,年利率为10.95%;变为1996年5月17日----1999年1月29的每天万分之五,年利率为18.25%;又变为1999年1月30----2000年11月21日的每天万分之四,年利率为 14.6%;最后变为2000年11月22日以后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现在为每天万分之二点一,年利率为7.665%。“法函[1994]10号”参考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发[1990]97号通知下发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法复(1996)7号参考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256号的《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1999年1月29日“法释〔1999〕8号”、2000年11月21日“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均参照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的有关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990211 【实施日期】 19990216 【文号】 法释(1999)8号 【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题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办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

8,违约金如何计算

违约金必须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否则不得主张。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依照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计算,但有例外,就是应当支付违约金的一方能够证明应当支付的违约金的数额已经高于守约方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以上,这个时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变更违约金的数额。
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之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是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具有如下特征: (1)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预先确定的; (2)违约金是—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 (3)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换言之,只要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合同法》第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 1、违约金适用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1)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2)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3)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应注意不同时期的计算参考依据。 自1996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已四次调整逾期罚息计算标准,即依次调整为日万分之五、日万分之四、日万分之三、日万分之二点三。如果不考虑罚息发生的时期,一律按日万分之五或日万分之四等计算,是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罚息计算标准的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经研究认为,罚息计算方法的正确表述方式为:逾期罚息自某某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计付。按照1999年2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和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4号《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3、合同当事人明确约定适用地方规章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7日以法经(1993)56号《关于处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能否参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建设工程实行提前竣工奖的暂行规定〉的函复》答复如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虽然规定了逾期交付工程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没有规定具体标准,而是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建设工程实行提前竣工奖的暂行规定》 [该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工程提前(或拖期)一天竣工奖(罚)金额按工程预算造价的万分之二至万分之四计取……奖罚数额的比例要对等,但总额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造价的百分之三。”]对工程逾期应承担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该规定属于地方政府规章,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并不抵触,因此,双方都是本省的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4、对约定违约金和罚款的,或只约定罚款的,只要其金额不超过未履行部分总额的,可将罚款视为违约金处理。

9,关于违约金的问题

关于合同违约金的约定和承担  2007-06-08  违约行为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  任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处罚等。本文主要对合同违  约金的约定和承担进行解读。  一、关于违约金、损失赔偿及定金处罚的适用区别  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定金都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但三种方式的适用情形有所不同:  1.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或者法律法规规  定了违约金标准(法定违约金),则应适用违约金。但如果同一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同时又约定了  定金,则受损害一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  2.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或者另外订立了定金合同,则可以适用定金。以定金方式  承担违约责任的做法是: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时,不得要求对方退回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应双倍  返还定金。值得注意的是:定金条款(或定金合同)在定金交付后才能生效,并且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  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将不被视为定金。  3.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1)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和定金,也  没有法定违约金可以适用的,如果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则违约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2)虽  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法定的违约金,但违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对于不足部分,  仍应赔偿损失。损失赔偿的金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本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不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  二、违约金的适用  违约金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有不同的形式和适用情形: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并且约定不违法,也无明显不合理的,则适用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但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  2.法律法规对某一类合同的违约金有明确规定,并且不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了  违约金,都应适用法定违约金。例如对于电话费滞纳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1998年4月1  日起,电信企业每天按用户欠费金额的3‰收取滞纳金。但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法律法规对于违约  金的强制性规定已经越来越少。  3.法律法规对某一类合同的违约金作了规定,但同时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违约金,如果当事人已经约定  了违约金,则适用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则适用法定违约金。如:根据最高法院  的司法解释,对于逾期付款,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  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于违约金的约定明显不合理(超过法定标  准太多),也可能会适用法定违约金。  三、几种常见违约行为的法定违约金  下面列举几种法定的违约金,供企业参考:  1.逾期归还金融机构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6月9日颁布的存贷款利率标准,自1999年6月10日  起,逾期归还银行贷款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收取罚息;逾期归还农村信用社贷款  按日利率万分之三收取罚息。  2.逾期付款。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罚息的标准(目前  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计付违约金。  3.民间无息借贷逾期还款。如果当事人没有另外约定,则自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利息。  4.违约占用他人资金或者违约行为导致他人资金被占用或其他类似情形。如果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则  自资金被占用(或类似情况发生)之日起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违约金。如:收取预付款而不履  行合同的,应退回预付款,并按照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5.逾期支付电话费滞纳金。每天按欠费金额的3‰计算滞纳金。  6.逾期交货。比照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按逾期交付货物的价值金额以银行逾期贷款罚息标准计算违  约金。  7.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交房。一般按同类房屋的租金计算违约金。  8.商品房预售合同逾期办理房产证。一般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执行。  总之,企业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在涉及违约责任问题时,既要考虑促成交易,也要考虑法律  规定,以免订立的违约责任条款无效,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违约担责。
可以。违约金是否过高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如何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笔者的理解,该司法解释规定仅是判断违约金过高的一般原则,该判断标准是以存在“造成损失”为前提的,如果不存在造成损失的情况,对于违约金是否过高又如何判断?显然这一规定并不能尽量全面解决如何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笔者认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最基本的原则是,站在普通善良人角度去理解与判断,如果普通善良人的感觉是违约金明显不公平、不合理和无法接受,就应当属于“违约金过高”的情形。另外,我们应当区分各种不同情况,分别对判断违约金过高的标准作出规定,但这种规定一定要具有原则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以解决实践当中纷繁复杂的具体问题。1、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所谓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所谓间接损失是将来可得财产(利益)的失去。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据此,笔者认为,合同法解释(二)中“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中的“实际损失”应当包括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现有财产(利益)减少的损失和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丧失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以及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支出的其他必要费用损失。实践中,如果不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作为违约金过高调整时的“实际损失”予以考虑是不妥的。假设守约方能够证明“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那么,依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是可以获得支持的。而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意义之一在于可以避免其损失在举证上的困难,在对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不被作为“实际损失”予以考虑,则失去了约定违约金的这一意义,不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  2、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合同的履行情况,即合同是只履行了一小部分,还是一大部分,或者是基本上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的履行部分越少,损失相对越大,违约金过高的调整幅度也就相对越小。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指违约人在违约中主观上是存在故意或恶意,还是属于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或者当事人在主观上只具有轻微的过失或者不可归则于当事人的其他原因。违约人过错程度的轻重决定着承担违约金的高低,过错程度越重,违约金对违约方的惩罚性应当更强一点,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违约金过高不允许被调整,比如一方当事人的恶意违约行为。预期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牟求和期待实现的财产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未来可能实现的利益。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合同目的的,则构成对对方当事人预期利益的损害。从严格意义上讲,这是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只是这种损失很难衡量,因此,预期利益是对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时需要兼顾考虑的因素。你这个应该是处罚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是指守约方对于违约方的过错违约行为实行惩罚,以确保合同债务得以履行的违约金,又称违约罚。惩罚性违约金与实际损失无必然联系,往往数额较高。有学者认为,将违约金定位于惩罚性违约金时,违约金数额再高都不适用调整规则,因为超过损失额度的违约金相当于对违约方的私的惩罚。对此,笔者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惩罚性违约金也存在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情况,应当允许当事人请求适当减少,否则,契约自由的原则有可能被滥用,因为只要把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改成“惩罚性违约金”,就可以规避法律对过高违约金进行的适当干预。比如,处于优势地位的当事人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合同直接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如果约定的惩罚违约金过高而又不允许调整,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违背了民法中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此,我们可以规定“惩罚性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原理仍然基于担保法关于“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的理论,同时,我们仍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严格慎重对惩罚性违约金进行调整,调整空间相对也不宜过大。从你们这个合同过亿的情况看,500万算不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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