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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就是突然发生的,不可预见不连续发生,比如一辆运送化学药品的车翻入山沟,造成泄漏,污染了流经的河流,再比如前看吉化苯罐爆炸,污染了松花江,这都是突发环境事件。
你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需要根据风险识别、源项分析、后果计算、风险管理等技术手段和措施最大程度的避免、减缓、降低由于风险物质的火灾、爆炸、泄露而造成的对人群健康和环境的损害影响程度和范围。

什么是突发环境事件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包括哪些方面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包括哪些方面

3,什么是突发环境事件并举例说明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是不可预见环境污染事件,而长期污染造成事故则是环境污染事故,比如某企业长期超标排污。 拉运甲醇的重型罐车发生追尾碰撞事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 吉化苯罐爆炸,污染了松花江, 这都是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我们日常会遇到的一般是污染型的环境问题,比如水体污染、空气污染、以及土壤污染,这些是由于自然的或者认为的排放污染物进入受体中,引起的原受体性质发生了改变,不利于生物的生长生存。相对的是生态破坏型的环境问题,比如森林火灾,开垦荒地,土地沙漠化、盐碱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造成了生态系统的改变,而改变后的生态系统不能或不容易恢复原状的情况。

什么是突发环境事件并举例说明

4,重大环境事件二级是如何界定的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l.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l.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如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的快速响应

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危化品泄漏以及河道有毒、有害物质倾倒等环境突发事件呈多发态势,直接影响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周边区域的生态环境安全。 虽然由于环境应急工作比较到位,这些突发环境事件并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和危害,但是,在环境应急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笔者认为,要切实做好环境应急处置,就要在以下5个方面加强工作。 以高度的责任感时刻保持应急状态。应急无小事。各级环保部门必须以对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应急管理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重点扎实落实,高度清醒、时刻保持临战应急状态。 以安全隐患排查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突破口。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是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针对黄冈市医药化工等高污染企业较多的情况,要定期加强对医药化工企业的生产指导,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其整改落实。要重点加强对沿江、沿河医药化工企业和医药化工园区企业的排查,特别是对涉危医药化工企业的危险工段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废物处置等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企业厂区内的围堰、事故池、连通管道等地点进行重点监控。建立隐患排查情况动态数据库,作到底数明晰、隐患清楚。 以“五个畅通”做好环境应急处置工作。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重在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将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因此,在环境应急处置工作中要作到“五个畅通”。应急值守畅通。分管应急的领导、应急队伍、应急值守人员要保证24小时联系畅通,遇事要能联系得上。信息传递畅通。要根据事件的初始情况、发展态势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判定事件的等级,第一时间报送事件各阶段的信息,同时要根据事件的发展不断进行动态调整。应急行动畅通。事件发生后要以最快速度及时赶赴现场,争取时间,掌握主动。监测渠道畅通。监测是应急的牛鼻子,是领导决策的科学支撑。要在事件发生的初期及时调送应急监测车辆、人员和设备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开展应急监测,在事件发生的过程中要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应急监测方案、污染物监测种类和监测频次,处置完成后要及时开展后续监测,并科学、准确地判断处置效果和影响。处置手段畅通。现场处置要统一调度、整体联动,科学判定和处置,不能蛮干,要采取多种综合措施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故。 以应急能力建设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石。能力建设任重道远。要抓紧建立市、县两级环境应急专家库,特别是医药化工企业较多的市区和武穴、麻城、罗田、龙感湖等地的环境应急专家库,不仅要有熟悉本地情况、懂得医药化工生产工艺的“土专家”,更要有一批省内外行业、高校的知名专家、教授,要加强与这些专家的联系和沟通;抓紧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制订、完善好高速公路、河流、湖泊等环境敏感区域的环境应急预案,重点完善好各涉污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控制在企业厂区内,做到“污染不出厂”;抓紧锤炼环境应急队伍,采取上挂下派、跟班学习、交叉检查、集中培训、实战演练等方式提高环保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抓紧建立环境应急信息库,对境内的各种环境应急隐患、应急情况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以源头控制为环境应急管理的“控制闸”。只有严格环境准入,把好项目建设关口,将高污染、高能耗、高环境风险的企业从源头控制住,才有可能减少环境风险隐患,降低环境应急成本。一要严格环评审批。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浪费、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向水体排放汞、镉、六价铬等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重污染项目,以及污染严重、群众反应强烈、连片污染可能性高的项目严格实施“四个一律不批”。二要严格执法监管。对国控企业、省控企业、“双有”企业、“双超”企业、涉危企业等要综合运用执法手段加强监管,坚决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三要严格环保验收。对长期以试生产名义不进行验收、不建设“三同时”设施或未建成即进行生产等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四要妥善处理信访案件。环境信访是环境应急工作的窗口之一,处理不好可能会变成群体事件的导火索,处置好则能消除环境隐患,维护社会稳定。

6,什么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台湾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7)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一、如何认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认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为危险废物。具体包括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对这种事故及严重后果本应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这一行为本身有时则常常是为意为之,但这并不影响本罪的过失犯罪性质。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一)区分重大环境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观上均有过失的因素,客观上亦都造成了重大事故和严重后果。区别主要在于:1、客体要件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安全。2、客观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革。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符合一般主体条件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则只能是自然人,一般而言仅限于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二)区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界限两罪同属结果犯的范畴,都是由于其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严重后果的发生,且主观上都含有过失的罪过形式,个别情况下也存在着故意形态,但主要是间接故意。两罪的主要区别是:1、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料的犯罪。而后罪侵犯的客体则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犯罪。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而环境监管失职罪表现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从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这种严重不负责任主要体现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不尽职责的行为。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没有限制条件,而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责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位不构成该罪主体。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应当具备以下构成条件: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标准、规程等等。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等。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必须有向环境中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具体指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土地、水体、大气,构成我们生活的环境。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荒地、山岭、滩涂、河滩地及其他陆地。水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还包括内海、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大气,是指包围地球的空气层总体。处理危险废物的方式主要有排放、倾倒、处置三种。排放,是指将危险废物排人水体、大气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等行为。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运载工具,向土地、水体倾洒、堆积、放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置,主要是指以焚烧、填埋等方式处理危险废物的活动。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都可以称为危险废物。废物包括废气、废渣、废水、污水、废弃物等多种形态的废弃物。放射性的废物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体、液体和气体废弃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是指含有传染病病菌的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有毒物质主要指对人体有毒害,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固体、泥状及液体废物。其他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我国尚未颁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实践中主要参考《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所列的危险废物名录。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必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给环境造成巨大的恶劣影响,致使多人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者可能导致伤残后果,或者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4特征编辑1.本罪侵犯的客休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环境,为了保护环境,我国通过《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均是对我国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活动的破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土地、大气、水体等自然环境。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危害环境的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此种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法规关于向大气、水体、土地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二是实施了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危险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这里的土地包括耕地、草地、荒地、山岭、滩涂、河滩地及其他陆地;水体包括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还包括内海、领海和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大气则是指包围地球的空气层总体。这里的放射性废物是指放射性元素超过国家规定限度的固体、液体、气体废弃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是指含有传染病病菌的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有毒物质是指对人体有毒害的,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固体、泥状及液体废物;其他废物则是指上述之外的、列入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标准与鉴定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所谓排放,是指将各种危险废物排入土地、水体、大气。所谓倾倒,是指将各种危险废物弃置于土地、水体。所谓处置,是指以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来处理各种危险废物。三是造成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故:(1)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者可能导致伤残后果;(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4)环境污染致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3.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从司法实践来看,多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实施本罪。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过失的心理态度,但行为人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则一般持故意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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