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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烦大家给起个名字姓张男孩的话希望中间加一个广字女孩的话

张广大
张广成<我也姓张>呵,女孩子就叫张雨嫣吧!
张广兴 涛相信哥

麻烦大家给起个名字姓张男孩的话希望中间加一个广字女孩的话

2,法律书籍推荐

债权法的话,也是要分很多的,侵权之债,合同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等。 我建议你去看这个人的书: 张广兴,这个人是西政79级的,书写的相当好,他写了一本名叫《债法总论》的书,我当时把其中的经典内容抄写了一遍后,感觉自己的民法水平上了一个档次。 杨立新,这个人专门是研究侵权法的,在中国民法界相当有名气,他写的书就很多了,所以名字往往就没去怎么记,这里我的建议是,凡是你看到他写的书,都最好去翻来看看。 王利明,这个人凡在中国学民法的,如果说不认识他,那就白学法律了,但是他的书有很多标明的是“编写”,碰到这种情况,你要注意,最好是看标明了“著”字样的书,那样才会领略到他的真实风采。 梁慧星,这个人与王利明在民法界是齐名的,算得上是国内民法学界的泰斗级人物了。 大概就是这几个人了吧,其实我很想给你推荐台湾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的书,但是那个一是太多了,二是因为他用的是近于文言文的语言,所以看起来有时觉得很头疼,三是确实理论程度太深了,有些不易看懂,所以你还是看懂了上面的几个人的书,再去看他的吧。

3,求助考民商法学时候选彭万林的民法好还是高富平的好呀

我今年考的,366,民商111,估计考不上,英语53踩去年线上。 我个人觉得华东政法民商法题目还是比较灵活的,你拿了上面两本书上去抄也不一定就抄得出答案。个人认为以高富平书为主,平时多看看一些经典的民商论著,培养民商的分析能力,考试时即使遇到新问题也可以多少写点东西!商法我感觉看薄的那本就可以,厚的我也买了,但是没看,太多了看了也记不住。商法考的东西不多的,完全可放弃,我商法裸考的,结果就考了道股东继承的题,反正教材上没有的,我就自己编的。本科阶段学的商法知识够应付了,就是民法要高度重视的!彭那本不提倡看!没什么用,充满前苏联风味。
我倒是觉得你可以先把高的书看一看, 然后, 再补充看别的书, 这样就不会浪费时间了,因为你会自动取舍了. 等我复试完了, 我把以前的资料发你一些吧.
发多了一次, 要命 [ ]
恩,好的~真的很感谢~
我也是和你一样的战友,油箱是 wangyanzishiwo@163.com ,不知道买什么书,能发给我你的书目吗?谢谢了啊!!好人有好报的
恩,好的,只是我现在买不到高的书了,据说出版社没有书了,所以现在只能先看彭的了~

4,法律书籍推荐

债权法的话,也是要分很多的,侵权之债,合同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等。我建议你去看这个人的书:张广兴,这个人是西政79级的,书写的相当好,他写了一本名叫《债法总论》的书,我当时把其中的经典内容抄写了一遍后,感觉自己的民法水平上了一个档次。杨立新,这个人专门是研究侵权法的,在中国民法界相当有名气,他写的书就很多了,所以名字往往就没去怎么记,这里我的建议是,凡是你看到他写的书,都最好去翻来看看。王利明,这个人凡在中国学民法的,如果说不认识他,那就白学法律了,但是他的书有很多标明的是“编写”,碰到这种情况,你要注意,最好是看标明了“著”字样的书,那样才会领略到他的真实风采。梁慧星,这个人与王利明在民法界是齐名的,算得上是国内民法学界的泰斗级人物了。大概就是这几个人了吧,其实我很想给你推荐台湾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的书,但是那个一是太多了,二是因为他用的是近于文言文的语言,所以看起来有时觉得很头疼,三是确实理论程度太深了,有些不易看懂,所以你还是看懂了上面的几个人的书,再去看他的吧。
1.债权法分类很广,如果初学,可以有选择性的学习。2.目前学习以《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为重点,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可以顺带看一下。3.国内的可以学习王利明,杨业新,梁慧新老师的书,还有台湾王泽鉴老师的也比较好,可以比较学习一下。
嘿嘿打个岔,如果我想要的话,一般是先去卓越啦之类的网站去搜索有什么书籍,一般在哪里要便宜些。你可以去看看。

5,民法中想学好物权法债权法该去读读哪些书

物权法推荐看中国法制出版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王胜明主编的。其他的我都是看北大高教版的《民法学》,写得挺细的,觉得没必要特意买过别的参考书。 话说学这个最重要的还是多看法条。任何课本都不过就是法条的扩张注释版,条文才是最基础也是最权威的。而且我们国家又没有民法典,所以分论的每章节都写得很详细也很成体系的,而且也不难看懂。
债权法的话,也是要分很多的,侵权之债,合同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等。我建议你去看这个人的书:张广兴,这个人是西政79级的,书写的相当好,他写了一本名叫《债法总论》的书,我当时把其中的经典内容抄写了一遍后,感觉自己的民法水平上了一个档次。杨立新,这个人专门是研究侵权法的,在中国民法界相当有名气,他写的书就很多了,所以名字往往就没去怎么记,这里我的建议是,凡是你看到他写的书,都最好去翻来看看。王利明,这个人凡在中国学民法的,如果说不认识他,那就白学法律了,但是他的书有很多标明的是“编写”,碰到这种情况,你要注意,最好是看标明了“著”字样的书,那样才会领略到他的真实风采。梁慧星,这个人与王利明在民法界是齐名的,算得上是国内民法学界的泰斗级人物了。
民法原论,民法
几大法学院的书各有特色。梁慧星的《物权法》、《债权法》强烈推荐,逻辑清晰,易入门中政大江平的《民法学》对争议、疑难问题分析的较清楚王利明、龙卫球、李开国的书也都可以台湾王泽鉴的《民法分则》也很好最后可以开开德国民法典,毕竟中国的民事立法是按德国民法典的模式

6,用一个事例分析一部法律

背景   学生背着家长私下购买手机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日前审结了这样一个案件。北京市一名正在念初三的15岁女生用积攒下来的压岁钱购买了一部手机。这名女生的母亲认为孩子购买手机的行为没有经过家长同意,遂将销售商北京静超时代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女生的母亲称,孩子是在没有征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在被告处购买了价值1200元的手机,后因这部手机主板出现故障导致无法使用。由于女儿年仅15岁,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要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双倍返还货款2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静超时代公司则认为,作为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不可能去判断每一个消费者的年龄,同时在销售过程中并无过错,而且当原告的家长提出手机有质量问题后,公司立即告知其应按“三包”规定到专业维修部门维修,但手机在维修时发现“维修标贴”已被撕掉,即在维修前有自行对手机进行拆装的情况,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认为,原告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手机确系属于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且事后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故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原告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正当。据此,判决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原告将其所买手机返还被告,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200元,并赔偿原告工商查询费10元,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专家说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 张广兴   民法上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意思自治。其含义是每个人可以自由决定自己实施什么样的行为,并自愿承担行为发生的法律效果。意思自治建立在当事人能够正确判断自己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基础上。但在事实上,人们的判断能力是有差别的。为了保护那些对事物的判断能力有欠缺的人的利益,民法上设立了行为能力制度。   行为能力,是指人们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决定一个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标准是他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有精神疾病),也就是他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判断能力。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十二条,按照年龄把人们分别规定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只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要经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同意;无行为能力人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即从一开始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有了这样的制度,一方面可以防止欠缺行为能力的人因为不能判断或者不能正确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而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他人利用其欠缺判断能力而损害他们的利益。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对《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作了一定的修订和补充: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其法定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合同有效。限制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例如接受赠与)不必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时,虽然没有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但其法定代理人事后并不一定反对。在此情况下,通过追认程序,使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不会损害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本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提出,女儿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手机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水平不相适应,也未征得家长同意,主张合同无效,具有法律根据。被告提出的自己不可能去判断每一个消费者的年龄,因此没有过错的理由,没有得到*支持,是因为对方是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仅仅以她的实际年龄为准;合同是否无效,也不以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为条件。*认为,本案原告对购买行为所产生的后果,难以做出相应的预见;购买手机的金额过大,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且事后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判决买卖合同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支持原告提出的双倍赔偿的请求,是因为原告主张的是由于当事人欠缺行为能力合同应为无效,而非因受欺诈请求撤销合同。这两种请求根据的事实不同、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原告也不能同时主张。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一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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