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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事故律师咨询

很遗憾。民事诉讼20年绝对灭诉,从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你即使起诉,也不太可能胜诉。 即使你提出不知道疤痕无法消除,法院也很难采纳。毕竟,从伤害发生时起,你的监护人就已经知道损害存在了。
在医疗事故方面,法律上还有医疗过错和医疗过失,关于这方面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医生和专业的律师,也可以去跟医院协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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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疗事故律师在线咨询你好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没发现,只能说没治好。因为没有对你生命造成损害,所以如果要打官司,很可能赢不了。想办法协商私了吧,估计医院也不想把事情搞大,见好就收吧,换个医院治。
既然人没了,就抓紧时间复印病历。然后拿着病历找专业医疗过错鉴定机构的专家先看一下病历,初步判断一下院方是否构成医疗过错,如果构成医疗过错,再拿着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等到法院立案,起诉医院医疗过错。嫌起诉一部分,然后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待出来鉴定结过后,根据鉴定结果变更诉讼请求。只要医院有过错,按照正常法律程序走,胜诉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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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定义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编辑本段]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据上,无法认定此为医疗事故~!
没有鉴定前谁都不能肯定是医疗事故,目前你可以有三种做法:一是申请医疗鉴定,二是提起诉讼,由法院指定进行医疗鉴定,三是跟医院谈减免费用,谈不成可以组织多些人在医院举标语,提要求,不可有过激行为。后一种经济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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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太具体,还真不好回答。需要看当时实际情况的。下面是曾经报道过的案例,参考一下吧。如果有问题可以打022-24310562有专业的医疗事故律师给你解答的。2005年10月,吴明9岁的儿子小吴在成都人民南路附近一家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做心脏手术。医院擅自更换了主刀医生,导致手术失败。为此,吴明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1万余元。近日,武侯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医院擅自更换主刀医生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判决医院赔偿 2万元精神抚慰金。“我们选的主刀医生本来是杨建,但后来却换成了其他人。”吴明说,他和妻子都是宣汉县的中学教师,收入不高,恰好小吴又患有先天性心脏病。2005年10月20日,他带着小吴和他们家多年的积蓄来到医院治疗。根据当时医院的告示,在心脏治疗中,患者可以选择主治医生。医院也将尊重患者的选择,安排被选定的医生给患者做心脏手术。他多方咨询,最终选择了杨建医生作为小吴的主治医生。同年10月25日下午2点左右,小吴被推进手术室,晚上9点,医生告诉他小吴出现了“三度房室传导阻滞”,已转进了重症监护室。事后证实,给小吴做心脏手术的主刀医生不是杨建而是另一个医生梁少伟,但他们事前对此毫不知情。小吴的手术失败,心脏无法恢复正常跳动,只得装上心脏起搏器以维持生命。得知手术内情,吴明非常气愤,今年3月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1万余元。近日,武侯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从此案证据来看,小吴一直由杨建负责观察、诊治,而且在病历资料等文件上也标明杨建是主治医生。再根据现行医疗行业的通行做法,可以认定小吴在住院时选定了杨建作为他的主刀医生。医院临时更换主刀医生,却没有及时通知小吴的监护人,侵犯了小吴的知情权。法院酌情判决,医院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由于此前医院已支付了 2.5万元的赔偿,已超过了2万元,因此法院不再判决医院支付赔偿款。同时,鉴于吴明一家经济困难,法院免去了此案的全部诉讼费。
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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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就你的情况要确认医院是否应付法律责任,要对医院的医疗行为做判断,也就是说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来确认。 其次,就是在第一时间对自己的医疗档案进行封存,以固定治疗过程中的证据。 第三,封存病史资料后,一是向医院所属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鉴定,二是,起诉法院,由法院指定医疗事故鉴定部门鉴定。第三,就是当事人和医院共同委托卫生许可部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第四,确认鉴定结果后,可以依据因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确认赔偿的具体数额和范围。同时,如果确认是医疗事故,聘请律师的费用也是由医院承担。 祝福!
免费法律咨询是指,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就有关法律事务问题免费作出解释、说明,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的活动。目前律师免费咨询平台互联网有好咨询平台。可以搜一下:如某某法律咨询网等,咨询者可以注册该网站,然后可以提出相关的法律问题,发到该网站后,有看到的律师免费回复后,咨询者再进入注册的账号,查找律师是回复。
不知道你是哪个地区的,我是天津的,就天津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惯例来说说吧:1.可以到法院起诉,医院那边病例的客观部分按照规定是允许复印并且加盖公章的,再加上你亲人所到的“另一家医院”的诊断,就是证据。2.一般来讲这种诉讼请求可以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被抚养人抚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未来治疗费等,不知道你们的具体情况,这些有的可能靠不上。3.起诉后可以向法庭提交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这个鉴定需要院方提交完整的病例,这个时候你们也可以复印到全部的病例了,如果确认病例没有涂改或不真实的地方,就依据病例进行鉴定。4.法院会择期组织选鉴定机构,按照你们和院方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当地有资质能够做这种鉴定的机构当中选定一家。5.医院确实有势力有实力的话,恐怕是会影响鉴定结论的。如果鉴定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你们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会选择高一级的鉴定机构。如果还是觉得鉴定结论是不正确的,还可以再申请中华医学会鉴定。6.鉴定结论构成医疗事故那么判决就有了最重要的依据。鉴定结论即使构成医疗事故,也分4个等级,每个等级当中又有很多区分。法院会按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等级对应相应的伤残等级,以支持你们起诉所主张的伤残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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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到当地医院B超室复印他们的登记,这个事情一旦提起,就必须于当时复印了,否则就有改的可能。
医疗事故赔偿涉及的方面比较多,医疗事故鉴定等级,不同的等级,赔偿的数额不一样,赔偿应包括,医疗费,包括病人的陪护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费等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l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51条的规定:“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根据上述计算标准即可以计算出因死亡损害后果而需要进行赔偿的年限和数额。1. 医疗费:受害人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因健康受损需要进一步治疗,无论患者经治疗后痊愈、残废还是死亡,这其中都有部分医疗费用属于因医疗事故发生而支出的不必要的费用,如果医疗事故造成了不良后果需要进行长时间的后续治疗,还需要支付将来所需的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应当与损失相一致。主要包括治疗费、住院费、检查费、药品费等,一般主张应当是在医疗上认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基本费用。2. 陪护费:受害人因医疗过错受到伤害,在治疗过程中由于病情需要由家属或家属雇人看护的,应当由加害方支付陪护费。这部分费用应当结合当地的工资水平及看护工作的复杂程度与时间长短来进行计算。我国《条例》中规定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这种计算方法是较合理的。3. 交通费、住宿费:受害人因住院、出院、往返于医院进行治疗或转院时所花费的交通费,及异地治疗时的住宿费应当由加害方支付,同时,受害人的亲属确有必要支付的为探视及陪护受害人的费用也应当由加害方赔偿。这笔费用必须要综合考虑受害人受伤部位、受伤程度、交通状况等情况,必须是医疗上及社会公众观念认为必要的也是合理的才可以得到赔偿,所以这种情况下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住宿费的赔偿标准,原则上是按照公务员出差住宿标准,但是由于现行规定中这种标准过低,故法官在实践中确定的赔偿标准可以适当高于公务员标准。我国《条例》中规定了接受该项费用赔偿的人数限为2 人,有效地防止了受害方可能出现的过分索赔要求,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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