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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陪审员的职责是什么

1、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2、参加案件调查3、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4、参加案件评议

人民陪审员的职责是什么

2,陪审员的职责是什么

陪审员的职责包括: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参加案件调查;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参加案件评议。

陪审员的职责是什么

3,关于陪审官什么是陪审官

在西方,有陪审团,成员叫陪审员,对于判决意见,实行投票制,每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定罪。在我国,只有人民陪审员,即在参加审判时,由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一起审理,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提供意见,相当于人民监督审判,但是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起到很好的作用,因为人民陪审员一般只做陪衬,无实际权利。
要等那个人进去以后`你拿锤子再砸`不要急```不要伤害人

4,陪审员有什么职责谢谢

人民陪审员原则上和审判员一样享受法官的权利人民陪审员享有下列权利:(1)阅看所审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和参与调查核实案情;(2)参加案件的庭审。庭审中,可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询问,核对所有事实和证据;(3)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评议时,提出自己对认定案件事实和处理的意见,并在评议笔录及判决书上署名,对判决书共同负责;(4)人民陪审员享有参加有关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知识培训的权利,*应当提供人民陪审员参与学习和培训的便利和必要条件;(5)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陪审员的职责包括: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参加案件调查;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参加案件评议。 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神会公众代表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 民事陪审员也就是人民陪审员,在民事诉讼中,特别是针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案子,比如医疗纠纷啊,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啊,会聘请几位专业的人士作为人民陪审员,来参与案件的审理,这样可以弥补法官队伍素质有待提高的欠缺。
这样分大陆法和欧美法,这两个标准是完全不同的

5,陪审员是什么有什么权利怎么的要求

这是中国司法制度的合议制度,防止法官徇私枉法的发生
1.权利要求书中当然可以只有独立权利要求; 2.一份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以最宽的为准的(独立权利要求),写了从权不是意味着范围只有从权那么大; 3.这样写的目的不是为了防止独权范围过宽,而是为了防止申请过程中独权保护范围过宽而被驳回(被审查员找到影响新颖性创造性的对比文件),此时答复审查意见的时候可以把更为下位的从权(范围小,方案更具体,更不容易被驳)上升为独权。审查过程是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多准备点筹码总是好的,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如果涉及无效,只能在很有限的方式内对权利要求做改动,没有从权,你就被动了; 4.如果仅仅是独权范围过宽,从权没问题,那么只能是部分无效,而从权是有效的,这也是为什么要写从权的一个原因,如果这时候你没有从权,那么你的独权被无效就相当于整个无效了,有从权的话还可以有机会获得相对小的范围的一个权利,总比没有的好,而且谁也不能说范围小了就没有用了,有时候还是很有用的; 5.接上所述,权利要求的无效是一条一条分析的,因为每个权利要求的范围(技术方案)是不一样的,包含的技术特征也就不一样,独立权利要求包含特征最少,最容易被无效,从权相比多了特征,所以面对一样的对比文件,能无效独权不一定能无效从权。

6,谁知道审判长的职责 书记员职责 陪审员职责 辩护员职责

审判长的职责 (一)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 (二)组织会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 (三)主持庭审活动; (四)主持会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 (五)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依照规定权限审核、签发诉讼文书; (七)依法完成其他审判工作。 书记员的职责 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陪审员的职责: 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 参加案件调查; 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 参加案件评议。 人民陪审员遇有下列情形,有权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 认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或处理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正而在合议庭未能解决的; 审判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审判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辩护律师的职责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审判长,主持整个庭审过程书记员,如实记录庭审过程陪审员,参与审理,但不是法官,是在人民群众中选出的代表辩护律师,刑事审判中,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分为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不晓得这样解释能行不?
书记员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各级人民*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辩护人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审判长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你自己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看看吧。你提的问题在里面都有答案。我也说的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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