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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代理人有什么权利

诉讼代理人的程序权利有法律规定,实体权利由当事人委托。

2,诉讼代理人有什么权利

在当事人授权之下:一是诉讼代理人可以代为查阅卷宗材料,申请回避,进行陈述,到庭辩护,审查证据等;二是由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

3,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 属于外延还是内涵

1、内涵:一个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本质属性的总和,也就是概念的内容。2、外延:适合于某一概念的一切对象,即概念的适用范围。外延(对照)也指一个概念所概括的思维对象的数量或者范围。3、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这句话是从内涵方面来说明“诉讼代理人”这一词项。4、诉讼代理人可以是法定代理人,可以是指定代理人,也可以是委托代理人。这句话是从外延方面来说明“诉讼代理人”这一词项。
答案是【d】。理由: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定义是,由于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从定义上可以看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都属于,只有诉讼代理人不属于。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 属于外延还是内涵

4,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特征有哪些

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1、诉讼代理人始终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设立诉讼代理制度是解决当事人不能或难以亲自诉讼的困难。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的唯一目的是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参加诉讼活动始终是以被代理人名义,不能也不允许他以自己名义为诉讼行为或接受对方的诉讼行为。否则,他就不是诉讼代理人而是当事人了。可见,以谁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是区分诉讼代理人和当事人的重要标志。   2、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和一定的诉讼基本知识   诉讼代理人具诉讼行为能力是他充当代理人的首要条件。只有具备这一条件他才能代替那些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在诉讼持续期间,如果诉讼代理人突然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他就丧失代理人资格。   诉讼代理人还须具备一定的诉讼基本知识。例如具备社会所需的社会经验、文化知识、表达能力和一定法律修养。否则就难以代为诉讼,也难以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3、诉讼代理人必须在诉讼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却不一定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诉讼代理人享有诉讼权利的多寡,全由“诉讼代理权限”决定。“诉讼代理权限”或由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授予。诉讼代理权限由法律规定者称为法定诉讼代理人;由当事人授予者称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如果诉讼代理人不充分行使“代理权限”即构成失职;超越“代理权限”视为越权。前者会遭到被代理人反对,后者不会被人民*认可。   4、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终极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终极后果是指人民*对案件的最后判决结果。在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时,诉讼行为人与诉讼终极结果承受人是一致的。当诉讼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时,诉讼行为人与终极结果承受人就要发生分离,即终极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而不由诉讼代理人承担。因为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诉讼行为是一种法律上的劳务行为。他是帮人打官司,而不是为自己争输赢。

5,什么是诉法代理人以及诉法代理人与辩护人的区别

诉讼代理人只有受委托或指定参加诉讼后,才具有代理人的资格(辩护人可以指派)。诉讼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名义并在其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诉讼。如果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或同意,诉讼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诉讼活动,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辩护人只针对被告而言,只在刑诉中出现。诉讼代理人在刑诉、民诉中都可以看到。诉讼代理人是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指定依法参加诉讼的人。
楼上的屎大律师,又在这里复制别人的劳动成果了,真垃圾。首先要纠正楼主的一个错误,就是我国没有诉法代理人,只有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专指在民事诉讼(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中,受诉讼当事人委托或法定委托的,代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人。其中诉讼代理人分为两种,一种是程序上的诉讼代理人,这种代理人只能进行诉讼程序上的代理,如申请回避等等。另一种是实体诉讼代理人,这是可以代替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的代理人,如变革诉讼请求、撤诉等。后一种代理人必须书面授权,并列明授权范围。辩护人是指刑事被告人(楼上的全错了,刑事诉讼中只有被告人,没有被告。被告是民事诉讼的概念),在刑事讼诉过程中委托为期担当辩护的人。两者的区别在于,1、辩护人是刑事诉讼的概念;诉讼代理人是民事诉讼(包括刑附民)的概念。2、辩护人行使的只是对刑事被告人行使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权,没有权利代理被告人要求回避等程序性,认罪等实体性权利。3、除了未成年人以外都是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而辩护人则特殊,如果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自己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时候*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辩护人只针对被告而言,只在刑诉中出现。诉讼代理人在刑诉、民诉中都可以看到。诉讼代理人是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指定依法参加诉讼的人。 诉讼代理人只有受委托或指定参加诉讼后,才具有代理人的资格(辩护人可以指派)。诉讼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名义并在其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诉讼。如果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或同意,诉讼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诉讼活动,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享有被代理人的某些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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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诉讼代理人

就是代理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律师担任需遵从以下规定:  1、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都可以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委托律师应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2、每个当事人,以及法定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最多只能委托两个律师(包括律师助理)担任代理人;  3、外国律师,包括港澳台的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担任。  4、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必须写明是一般代理或者特别代理,如果是特别代理,还必须具体写明包括那些权限,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达成调解协议,提起反诉、上诉等。  5、委托两个两个律师(包括律师助理)担任的,应分别授予代理权限,委托律师代理的,除必须向人民*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之外,还应向人民*提交由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代理合同。  6、侨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担任,必须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馆证明。  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国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被代理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诉讼代理的内容,包括代为诉讼行为和代受诉讼行为。前者如代为起诉,代为提供证据、陈述事实,代为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等;后者如代为应诉,代为答辩,代为接受对方当事人的给付等。 (二)诉讼代理人的特征 1.有诉讼行为能力。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和接受诉讼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诉讼代理人必须有诉讼行为能力。否则,诉讼代理人便履行不了自己的职责。可见,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是诉讼代理人的一个重要特征。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且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人不是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与案件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他参加诉讼完全是为了给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因此,诉讼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且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无自己的利益可言。 3.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行为和代受诉讼行为的依据是诉讼代理权。为了防止诉讼代理权的滥用,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诉讼代理权有一定范围的限制。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诉讼行为才是诉讼代理行为,才产生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诉讼代理人超越代理权实施的诉讼行为不是诉讼代理行为,不产生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包括程序性的后果和实体性的后果。前者如因代理当事人申请撤诉被*批准而结束诉讼程序,后者如因代理当事人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而被*判决承担某种民事义务。诉讼代理行为只要未超越诉讼代理权限,其法律后果均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而不由诉讼代理人承担。诉讼代理人超越诉讼代理权实施的诉讼行为则不是诉讼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只能由诉讼代理人自己承担,除非被代理人对越权的诉讼代理行为予以追认。 5.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利益相冲突的特点和设立诉讼代理制度的目的,决定了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也不能在担任一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同时又是该诉讼的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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