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组织法,直接将助理审判员任命为副庭长是否违反了法官法和人民*组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网 2024-12-27 03: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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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将助理审判员任命为副庭长是否违反了法官法和人民*组
法官法和人民*组织法并不限制你说的这种晋升情况,因此就这一方面很难说是违法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为了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于1993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617次会议通过并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7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的决定》修正,由最高人民* 于2016年4月13日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3,*部门的组成及其职能
*内部组织机构是*管理的基本载体。*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内部管理目标的实现。我国《人民*组织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基层人民*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该法第24、27、31条分别规定了中级、高级以及最高人民*“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并“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还可以设其他审判庭。以上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内部审判组织机构的设置,它并没有设定*组织框架的全部,而是“仅仅从审判职能的履行对*的审判机构进行了设置,对*其他职能机构没有做出规定”。实践中,人民*除上述审判组织以外,还设置了人事、政工、纪检、监察、培训、技术、装备、法警等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机构。当前我国各级人民*的内部组织机构通常在15个左右,有的则高达20多个。以基层*为例,共设有22个部门,其中12个为审判(执行)部门,其余10个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且从事行政管理的部门及人员比例较大。
4,*的审判组织由哪几个部分组成
简单的来说是由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1、简易程序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刑事案件除外);2、合议庭,又一名审判长和两名审判员活人民陪审员组成;3、审判委员会,由五名以上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人民*的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是指人民*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我国人民*的审判组织有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
(一)独任庭。独任庭是指由审判员一人依法审判简易案件的组织形式。独任庭审判的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和轻微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在我市则由东莞市人民*和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独任庭审判案件,同样要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制度进行。
另外,人民*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名单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二)合议庭。合议庭是指由几名审判人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成形式。合议庭由审判员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一审案件除一部分简易案件实行独任审判外,其余的案件均由合议庭审判。二审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全部由合议庭审判。合议庭是人民*的基本审判组织。
(三)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是人民*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根据人民*组织法规定,我国各级人民*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审判组织形式,它不直接审判案件,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经合议庭审理的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地方各级人民*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审委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一审:合议庭(审判员组成;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独任庭(只能由审判员担任)
二审:合议庭(只能审判员组成)
审判长只能由审判员担任一审由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和审判长组成,二审只能由审判员和审判长组成。人民*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有呢.
5,没有回避理由的回避申请怎么处理
回避制度是诉讼程序与判决结果公正的有力保障。根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回避可以分为指定回避、自行回避、申请回避。 申请回避是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审判和执行人员的回避理由: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发现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理由: 当事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对审判人员提出回避并不是都可以直接提出的,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要求回避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另外,根据《人民*组织法》的规定:人民*不准许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离 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 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审 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不予准许。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当事人可以据此申 请其回避。
6,高级人民*的主要职责
高级人民*主要职责,由法律进行规定:(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一审案件;(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二审案件;(三)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四)审理死刑缓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减刑案件和依法应由高级人民*审理的假释案件;(五)受理不服全省各级人民*、专门*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人民*再审;(六)依法审判由省人民检察院按照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七)依法审判最高人民*交办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案件;(八)依法对下级人民*行使指定管辖权;(九)监督下级人民*的审判工作;(十)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办理赔偿案件;(十一)执行高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高级人民*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省区市*委托执行的案件;(十二)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组织、指导全省*的调研工作;(十三)组织全省各级人民*、专门*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办理有关国际司法协助事项;(十四)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十五)管理高级人民*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十六)承办其他应由高级人民*负责的工作。见:《人民*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高级人民*审判下列案件:(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下级人民*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三)对下级人民*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一审案件。(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二审案件。(三)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四)审理死刑缓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减刑案件和依法应由高级人民*审理的假释案件。(五)受理不服全省各级人民*、专门*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人民*再审。(六)依法审判由省人民检察院按照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七)依法审判最高人民*交办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案件。(八)依法对下级人民*行使指定管辖权。(九)监督下级人民*的审判工作。(十)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办理赔偿案件。(十一)执行高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高级人民*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省区市*委托执行的案件。(十二)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组织、指导全省*的调研工作。(十三)组织全省各级人民*、专门*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办理有关国际司法协助事项。(十四)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十五)管理高级人民*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十六)承办其他应由高级人民*负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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