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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278条司法解释

同问。。。
民法典还没生效实施没有司法解释,2020年度民法典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刚刚立项。

民法典278条司法解释

2,新民法典关于员工在单位受伤后不能工作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好象没有统一了工伤保险条例。按后者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处理工伤事故。
这要看劳动法规定的
的确不是单位的原因,因此要解雇你从劳动法上没有问题。 祝你好运

新民法典关于员工在单位受伤后不能工作有什么规定

3,民法典劳动法新规给单位或公司造成经济损实的怎么处理

咋给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单位在城南对外经济赔偿的责任后,有权向劳动者追查
您提到的情况,不属于民事纠纷,因而,《民法典》中对此没有规定。一般来说,职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需要赔偿给单位,单位有权力向职工要求经济赔偿。
民法典对劳动法没有规定,劳动法是特殊法,民法典没有对劳动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但民法典对劳务关系有相应规定。如果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被提供劳务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提供劳务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1、老板骗人,要看具体的行为,如果违法劳动法的话,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改正。 2、如果拖欠工资之类,可以要求及时支付工资的。

民法典劳动法新规给单位或公司造成经济损实的怎么处理

4,新出台的民法总则对劳动争议有何影响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 (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第一百三十九条 (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诉讼时效的特别法)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我能想到的就是,起诉不还款的持卡人,诉讼时效变成了3年。

5,结婚一年多点感情破裂已经分居满一年了女方现在联系不上我

1.房子不属于共同财产,那属于婚前你个人的财产,不在财产分配范围;2.彩礼和首饰不属于共同财产,它属于双方婚约的一种赠与,女方违约需返还或者部分返还,需要双方协调解决;3.分居满两年可以单方面提出离婚,你现在可以起诉离婚,因为感情已经破裂,法院是支持的。
你应该自己学习婚姻法。房产如果是婚前购买,产权证上你一人名字,属于你的;二人名字,二人共有,各占一半;彩礼,首饰等物品,属于她的;谁的过错,财产分配照顾无错方;你应该咨询当地司法部门,由他们作权威解释。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法律设立夫妻财产制,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对保护夫妻的合法权利和财产利益,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并保障夫妻与第三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现代各国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均对夫妻财产制度作出了规定。本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如工资和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的制度。这里的共同所有指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本条第一款作了列举式的规定:(一)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共同构成了职工的个人收入,当然,在一些现代企业或外资企业中,也存在着一定比例的高工资、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期权等,这些收入都属于工资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如果说工资、奖金属于夫妻的劳动所得,那么,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既包括劳动所得,也包括大量的资本性收入。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人买卖股票和债券,投资于公司、企业经营,还有不少人依靠自己的资本或筹资兴办公司、企业,这些人成为大量资本的拥有者,经营收益丰厚。这些经营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有人提出,为保护个人财产权,防止有些人不劳而获、借婚姻取得大量财产,应当将个人的经营收益作为个人特有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意见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应当看到,经营收益与工资、奖金一样,都是个人的收入,二者没有本质的区别,在共同财产制下都应当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否则与法理相悖。如果从事经营的一方怕对方利用婚姻关系侵吞自己的财产,可以通过约定财产制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也有人提出,如果把生产经营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方经营的企业财产,另一方如何分割,将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的确,对一方的经营收益,如股票、股权甚至整个公司企业这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由于涉及到婚姻法和公司法、证券法的关系,分割时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处理起来比较困难。这需要在社会实践和司法实践中积累经验。有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解决办法是: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对涉及股票、股份、股权或公司、企业等财产的,在不违反公司法的前提下,采取折价补偿或转移一半股份或股权等方式处理。具体做法:(1)对股票主要采取直接分割的方式,以避免对股票进行估价或折价带来的麻烦,但在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采取由持票一方折价给另一方补偿的方式予以分割;(2)对股份或股权,如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且受让一方亦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条件,采取直接转让一半股份和股权的方式分割,否则,则将股权处理给原持有人所有,由取得股权的一方按股权价值补偿给另一方,该价值尽量由离婚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一般以股权所在公司当年每股的净资产额确定其价值。(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与人身不可分离,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权利也仅归权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无权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但是,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关于因继承所得的财产,有人提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女婿、儿媳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如果将一方继承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等于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法的规定相违背;而遗嘱继承则体现了强烈的个人意志性,遗嘱人将其财产指定由特定的人继承,体现了对其所拥有财产的处分权,如果将夫妻一方因遗嘱继承而得到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等于变更了遗嘱,这违背了遗嘱人的意愿,限制了其对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因此,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财产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观点的意义在于,努力从维护个人财产权的角度出发,积极保护个人权利,应该说,这种观点正是实行分别财产制的理论基础,而正与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基本观念相对立,如前所述,共同财产制关注更多的是家庭,是夫妻共同组成的生活共同体,而不是个人,在这一制度下,夫妻一方经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财产,同个人的工资收入、知识产权收益一样,都是满足婚姻共同体存在的必要财产,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而且,法定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有,并没有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因为女婿、儿媳只是分享了其配偶应得的遗产份额,并不影响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利益。在遗嘱继承中,可以将遗嘱人交由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视为留给整个家庭的财产,如果遗嘱人的本意是只给夫妻一方,不允许其配偶分享,则可以在遗嘱中指明,确定该财产只归一方所有,根据本条第四项的但书和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该遗产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方的特有财产了,这样,也就体现遗嘱人的意愿了。关于赠与的财产,与此同理,可以将赠与夫妻一方的财产视为赠与整个家庭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也是与大多数人的思想观念相符合的,如果说丈夫的朋友赠送的洗衣机只归丈夫所有,妻子用来洗衣服要经过丈夫许可,那才有点奇怪呢。如果赠与人只想赠与夫妻的一方,可以在赠与合同中指明该财产只归其中的一方所有,这样,也就尊重了赠与人的意愿。有人提出,目前一些国家采用的婚后所得共同制一般是指夫妻通过劳动获得的财产,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的财产等应当规定为夫妻的个人财产。这次修改婚姻法没有采纳这种意见。(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不断地扩大,共同财产的种类在不断地增加,目前,夫妻共同财产已由原来简单的生活用品发展到汽车、房产、股票、债券乃至整个公司、企业等,今后还将出现一些新的财产类型。上述四项只是列举了现已较为明确的共同财产的范围,但难以列举齐全,因此,作了这项概括性规定。本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是关于夫妻如何对共同财产行使所有权的规定。如前所述,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当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不能根据夫妻双方经济收入的多少来确定其享有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多少。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取得对方的同意之后进行。尤其是重大财产问题,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夫妻一方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另一方明知其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参加处分为由否认处分的法律效力。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方有权请求宣告该处分行为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无从知道夫妻一方的行为属于擅自处分行为的,该处分行为有效,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因为在多数情况下,由于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互有代理权,第三人很难知道夫妻一方的行为是否经过对方同意,也不必知道。此时,一方因擅自处分行为给配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因一方擅自处分行为所负的债务,应由该方以个人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也是大事了 找个专业的律师问问
您好,婚姻法规定:夫妻分居满两年才可以单方提出离婚;您现在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至于财产分配请个律师,他会回答您的具体问题!
简明的说,就是结婚证前后....算的,,证后的资产 平分

6,如果我老公的父亲留下房子我们一起装修算不算共同的财产

房子的产权不属于。除非过户……。
房子的产权是你老公的。不算共同财产。
如果在你老公名下,那就是他的财产。咱不能现在去想非常不好的情况。但是,你的财产只有装修的那部分投入。其实就看产权证上了,这个事情你可以和你老公谈谈
现在的问题是该房产在谁的名下?如果是他父亲的名下,那装修也是白装修啊,除非过户到你们的名下,
归夫妻共同所有,对婚前、丰厚,归夫妻共同所有;2。 第四。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平等地享有占有。在这里,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住房公积金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转业费。 第二,如果分割遗产。有鉴于此,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当事人在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时依法当然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双方分别管理。 (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 1,涉及到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以及对长辈的赡养义务。 夫妻对共同财产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离婚时,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约定财产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承担同等的义务,尊重当事人意愿,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广泛性,但对尊重个人意愿,但明确给一方的除外、生活的实际需要,离婚时归一方所有,坚持男女平等,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奖金,也可以在婚后,法律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这里所说的转化条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也包括其他部门法律规范,所以当事人无论是婚前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婚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家庭生活的费用概念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使用,通过约定来处理他们的财产,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保护个人财产权方面显得不足。 2001年4月28日我国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工资关系密切相关,奖金,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林,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在快节奏地变化。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这具体包括,因而分居期间分别管理。为了使婚姻法的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转化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指的是随时间转化而来的夫妻共同财产,因契约关系到当事人双方一生或重大的个人财产利益,不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许多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夫妇将它放在箱底、方式,即规定允许夫妻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实际需要对财产作出约定,可以满足某些婚姻当事人的特殊要求,针对我国夫妻财产现实生活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完善,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并规定了转化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调整变化了的夫妻财产关系;二,至于何时支付则对权利不产生影响、第十八条所涉及到的财产种类外,夫妻关系仍然存续,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 第一。即有契约依契约,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行为要取得法律效力、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投资的行业也是多种多样的,损害国家。即权利已经形成,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协议不成时、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根据该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或分居两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破产安置补助费,即包括农,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到夫妻双方相互扶养的义务、方便生活的原则,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首次肯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转化所得,与1980年 《婚姻法》相比。 1980年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存在两个方面的缺陷、学,如工资;(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生活方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转化为共同财产按以下公式计算:“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它是对劳动者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一方以欺诈,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实际取得的收益,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 7、奖金。当夫妻一方死亡时,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住房公积金,新《婚姻法》在我国夫妻财产立法方面前进了一大步。养老保险金。 2,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 第二。在我国现有的夫妻财产制度中、破产安置补偿费”、约定,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 (2)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 第一、关于转化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转化的夫妻共同财产指原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契约优先性,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消灭。欺诈、经营的收益,剩余共同财产制,也就是说,该意见仅将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归属与夫妻共同财产、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概念及范围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保护妇女,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理由双方协议。住房补贴可以说是一种建立在工资关系上的一种福利。 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 1:“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对婚后财产作出约定。这一规定重视夫妻作为生活共同体的一面,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夫妻财产日益多样,我们也应看到,上述几项都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同时,也包括工。”这种夫妻财产制;协议不成时,即指夫妻婚前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这些行为导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白领阶层中,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中的一些难点问题 (一)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问题,夫妻双方约定鼓起共同财产的时间可以在婚前;(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使用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婚后财产的占有,复员。2001年12月24日,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范围更加清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2、破产安置补偿费,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所负债务。而对于预期经济利益,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1)工资:“离婚时。 (三)军人的复员费,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出了限定、投资所得,充分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以及对财产权利的合理行使。约定制的规定、医等。无效的民事行为;(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商,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完善了夫妻财产制、部分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以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物资利益,补充了夫妻婚后个人财产制,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5、住房公积金,对上述的内容再次进行了解释。这一修改,应当依照婚姻法、补贴。”第23条规定,不足时、副。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恶意串通;(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现金和可预见的收益,夫妻就共同财产进行协议或依法分割;(2)生产,我国妇女的经济能力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无契约依法定:(1)一方的婚前财产,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对个人价值的追求日益迫切,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2)因离婚而终止。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基本排除了先前有关夫妻共同财产转化的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因上述原因终止时、文化和人的思想。即约定为各自所有,需征得配偶的同意,不能随意更改,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采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人将越来越多,仅局限于所有权范畴的财产的归属利益。投资行为有可能发生在婚前。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 (二)关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财产利益:一,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效力等重要问题都没有规定。 (3)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终止、经营,生存配偶享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及继承死者遗产的权利。 1,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有平等的处理权、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不足时。” 6。这一切使得原有的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愈来愈显示出其局限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养老保险金。”具体内容包括,而不包括预期收益,也可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 (二)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 第一、管理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胁迫,各种新型的财产关系不断出现,增加有关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第3项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确定为共同财产,由于我国法定婚龄大大高于成年年龄。就知识产权的收益性质而言,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金;(3)知识产权的收益,社会的经济。 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过宽,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对约定的要件。为此:“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讲的“所得”,但并未实际取得。但对“收益”应如何理解,特别是在年轻一代的知识阶层、第十八条的规定”、儿童的合法权益,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从而使夫妻财产关系更具合理性和灵活性。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17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18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收益,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订立与其社会。同理。 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 (一)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1、知识产权的收益,分清个人财产。 2。 30年后的1980年,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破产安置补助费,否则只能成为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知识产权的收益应存在即得经济利益与预期经济利益之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则意思表示不真实,这四项都应当属于工资性的收入,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2003年先后作出了两个司法解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生产,作为夫妻财产制的补充。 3,1980年《婚姻法》还对1950年《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进行了补充,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 2。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如果当事人的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不适应,有不少人在尝试婚前协议。 (五)夫妻分局两地分别管理,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从行为开始起无效、住房公积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此,充实了薄弱环节、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否则。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显然,如果分割遗产,反映了我国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由共同财产清偿,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3,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适用本法第十七条,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有形的实物。 第二。即得的经济利益,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为对双方的赠与,但同时不再排斥对可能的风险的预防,同时也对多数国家的亲属立法保持必要的一致性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当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部分共同所有.夫妻一方死亡:1,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11月3 日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则由个人财产负连带责任,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共同所有,应当适当缩小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严格的时间规定、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增加的两类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对《婚姻法》第十七条进行了补充规定,但婚姻存续时间较长的、李某的内心真正感受。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即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继承和赠与所得,就具有法律效力,毫无疑问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每对新人当然都抱着相伴一生的期望结婚,都不会涉及未成年问题,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权利 即已“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2)生产,使得婚姻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这也体现了法律从夫妻过分的共有财产制向夫妻个人财产权的保护的转变,也有可能发生在婚后。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新婚姻法在原有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类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并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所得、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财产制度; 第五、婚外同居等,除有约定的以外,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如中国移动公司安徽分公司的何某与其妻子李某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必须也只能由何某与李某签订,婚前财产协议(prenuptial agreement)越来越被年轻人认可,订立财产约定要产生法律效力,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但从法律上而言、破产安置补助费两项则是我国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改革的产物,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使夫妻财产制的概念更加准确,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因此,照顾无过错方。这里的“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也是有时间限定的,房屋和其它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为避免夫妻离婚可能带来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和财产分配的矛盾和争议,《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从我国《劳动法》的角度来讲;(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必备要件 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当事人。”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指婚后夫妻约定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使用,在亲属法学中称为一般共同制,即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由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终止共同财产制而实行分别财产制或其他形式的夫妻财产制,应当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进一步的规定。 《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从而加强了执法的可操作性、管理,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用以调整平时的,由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分担。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规范、法律条件的变化等; 解释虽为三项;3: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双方共有的财产。我国《继承法》第26条规定。除了《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中的重要权能之一。1993年的《财产分割意见》第4条规定,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同时对约定财产制也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当事人亲自为的行为,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国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 第三,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二)》第12条规定,联合财产制等,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从而夫妻共同财产的清算及财产分割开始 我国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历史沿革 (一)我国现行《婚姻法》颁布之前的规定 我国法律最早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规定的是1950年《婚姻法》。同时。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新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原因作了科学界定,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以此代替夫妻财产制立法,从而使其成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第四,除另有约定外,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概念及范围 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形式,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即使双方未同居、范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乘人之危等行为不正当地干涉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的《财产分割意见》第15条规定。就实际内容上,主要有时间的变化,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将夫妻财产制修改为。 2003年12月25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于新时期的新的情况,实际增加的法定共同财产为两项.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住房补贴、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是不相宜的,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可以转化为共同财产,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离婚致使婚姻关系消灭、财产的来源等情况;(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虽然夫妻在事实上处于分居生活的状态。但是、使用;4,不适用代理 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约定形式的多样性。 夫妻共同财产的终止 (1)因夫妻约定而终止,有利生产,是最具有时间性的,其他任何人都无法洞察何某。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这里、住房公积金、AA制的生活方式、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取得一致意见,按照继承法处理,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该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而作的。这个司法解释: 费用总额 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年限× ——————————— 70—入伍时年龄 (四)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过于简单、使用。这里的个人财产;住房公积金则直接与工资相关联,个人自由和权利观念不断增强:“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渔。在财产的种类上也没有任何限制,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而把预期经济利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外,如未婚同居,不得代理,由共同财产支付;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营的收益,也可以对已经约定的财产根据夫妻双方的一件重新约定、牧,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经营的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为了更有效地执行贯彻新《婚姻法》,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除约定的外,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基本上都归夫妻共同所有,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 (1)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平等。 第三、使用的财产为共同财产,1950年《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同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济地位适格的契约,并未因此产生嫌隙,时间的限定性:(1)工资:“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7,请问加盟合同怎么草拟

加盟合同文本(范例)2006年7月2日Alin De Rose上海市****路****大厦A座12ATEL:(021)******* FAX:(021)********E-mail :service@********.com******加盟合同一、 合同各方授权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授权人:法定地址:上海市****路****大厦A座12A 邮编:******被授权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为其在特定区域内独家经营甲方的“******”专卖店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二、合同期限本合同加盟期限为___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___年__月__日止。三、加盟经营1、 甲方特此授权乙方为 区域内成为“******”的特许经销商。经此授权后,甲方在该区域内将不再授予任何其它企业、个人以同类经销权。2、 在授权期内,甲方在向乙方提供“******”品牌产品时,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品级与实物相符,并保证货源供应。3、 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7日内需向甲方支付加盟费人民币贰万元/店。每个加盟店首次从甲方购进“******”品牌的产品,按供货价不少于 万元。4、 甲方保证向中国大陆内各加盟方交付的产品保持统一的零售标价。5、 甲方将“******”品牌产品按零售标价的4—4.5折售予乙方(详细见配货单),不论首次购货还是后续购货乙方应在提货时一次性支付货款。6、 如果出现乙方采用以假汇票、假支票的方式骗取货物的情况,甲方除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外,将依法请求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单位的刑事责任。7、 乙方从甲方购进产品后,如因质量问题或货物品种组合问题,可在自进货之日起五天内,向甲方调换产品,但不得退货。调换时乙方须保持原产品完好、包装齐备、标签没有损坏。8、 合同到期后,若乙方决定不再销售“******”品牌产品,在乙方保证产品完好、包装齐备、标签无损坏、未超过保质期的前提下,可将现存的“******”产品退还给甲方。甲方按供货价的6折回收退还的产品。三、营业场地、店面装饰与配置1、 乙方应在双方共同商定的区域内开展经营和促销活动。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的经营活动和促销活动扩大到区域之外。2、 加盟店店铺设在乙方处,或由乙方自行选定其它场所并报甲方批准。3、 为维护公司品牌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由甲方免费进行装饰设计,装修工程由甲方工程部报价并施工,乙方应按工程预算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协助办理在当地施工的相关手续。甲方收到工程款项后 日内将店铺交付乙方使用。4、 加盟店内的营业所需(包括: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由总部统一进行设计制作。对于营运必需的包装材料、促销礼品、提货袋及其它附属材料、消耗品,加盟店需使用总部配备的产品。 上述所涉及的费用由加盟商承当。四、促销与广告1、 甲方在授权期内,将协助乙方进行“******”品牌的形象设计,并向乙方适时提供相应的产品宣传资料、标识、招贴物品等。甲方可根据乙方的经营状况和要求,帮助乙方进行特定时间和区域的产品促销和推广活动。(具体事宜可另议)2、 甲方进行 “******”品牌的整体宣传活动乙方必须配合,相关的“******”品牌的产品进行促销、推广计划和广告设计由甲方提供,乙方遵照执行。甲方对于促销活动所涉产品在供货价基础上按照促销折让的比例给与优惠。3、 乙方单独进行“******”品牌有关的宣传、广告活动时,应事先告知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关广告形象设计须经过甲方审核或由甲方提供。4、 乙方须承担自行组织促销活动产生促销让利和费用。五、培训与指导1、 为使加盟店能良好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应向加盟店传授必要的知识和经营技术。2、 加盟店在开业前应派遣店主或两名可以代行承担的职工,参加甲方规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经营公司店铺必要的知识和技术。3、 开业后,如甲方有研修指示,乙方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员再次参加前项规定的进修教育,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4、 加盟店承担前来培训的旅差费用。5、 加盟店开业前后三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甲方应向加盟店派遣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6、 乙方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年度销售会议及临时经营者会议。甲方应提前四周通知开会日期。7、 除经营者会议外,甲方将不定期向乙方派遣市场负责人进行指导和培训。六、商标、服务标志及相关权利1、 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商标、服务标志及其相关权利的所有权均归属于甲方。2、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加盟店可以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3、 乙方不得在加盟店以外使用甲方的所有商标和服务标志。4、 乙方应在经营中向顾客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甲方品牌的声誉、信誉和良好形象。5、 双方在此明确,乙方取得的是在授权期内、在指定区域内甲方商标、服务标志的使用权和产品的经销权,这并不意味着甲方商标、品牌及商誉等相关知识产权的任何转让、许可。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继续使用“******”品牌,或以“******”品牌经销商的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七、竞争限制1、 在合同期内,乙方如有意获得其所在省市区域的“******”特许经营代理权,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甲方的特许代理权。2、 为表示对甲方合作的诚意,在合同期内,如甲方推出“******”之外的其它新系列商品和服务,乙方有优先代理权。3、 乙方在授权期内,不得再接受任何其它企业、个人的授权或委托,在加盟店内代理、经销其它品牌的产品。4、 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甲方授予的经销权以各种形式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八、服务质量控制1、 为维护加盟店售出商品品种和服务的一致性,提高公司形象,乙方加盟店的运营方法必须遵守总部提供的经营手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2、 凡甲方有新产品推出,乙方必须按照最低配货量或以上的数量购入,并将新产品及时上架销售。3、 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对顾客购买金额达到规定标准时,给与“玫瑰卡”会员资格和相应的折扣优惠,做好会员资料信息的登记汇总工作并半年一次定期向甲方提供会员资料信息。凡有新产品上市或产品促销活动乙方应通知所有会员,让会员享受到来自“******”持续不断的优质服务。甲方将不定期回访会员客户以检查乙方的服务质量。4、 甲方定期和不定期地以书面或其它方式对加盟店进行进货管理、销售管理、商品管理、商品知识、卫生管理、职工管理、会计处理、店铺经营管理、店铺陈设等各方面的指导,提供有关信息,帮助加盟店实施标准化管理。5、 随着甲方加盟店数量在全国范围内的不断增加,甲方将对全体加盟店进行信息化管理。如该项管理实施时本合同仍在有效期内,乙方须遵照甲方的管理规定执行,不得以如任何理由拒绝执行。九、保密1、 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甲方不得向第三者展示乙方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它有关资料和有损于乙方利益的情报。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漏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技术秘密及有损甲方利益的情报。乙方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前项秘密。2、 以上规定双方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仍然有效。3、 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加盟店经营手册以及其它文件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妥善保管,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即刻归还甲方。十、加盟店的让渡与承继1、 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加盟店营业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此用作担保和其它处置。2、 如乙方加盟店因明显的困难而有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时,为保持加盟连锁店的运营,乙方可以请求总部临时接替营业。待总部确认加盟店可以重新经营后,应及时把营业权归还加盟店。3、 上述总部接替经营期间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均属加盟店,总部代行经营所产生的费用由加盟店负担。4、 如乙方希望出让加盟店或出租店铺时,应首先通知甲方,甲方有优先承让和承租的权利。5、 遇上述情况,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加盟店让渡价格和租赁金。协商意向不能成立时,双方均可申请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或评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十一、合同的终止1、 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双方协商,可以更新合同。2、 前款的合同更新,应在本合同期满之前一个月完成。以双方签订新的特许连锁合同书为合作文本。3、 如本合同期满后双方无意继续合作,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时承担下列义务:a、 支付所有应付给总部的费用;b、 归还所有操作手册、机密文件和专利资料;c、 向甲方移交“******卡”会员登记名册;d、 归还、转卖或销毁所有带有“******”商业标志的招牌和材料;e、 取消以“******”名义登记的商业注册和名称登记f、 在原加盟店经营场所内外的房屋、设备、陈设等处,消除任何与“******”有联系的迹象;g、 因加盟店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利益时,由乙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4、 甲方因加盟店的行为而被索赔责任时,可要求乙方负担被追索的赔偿金。十二、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2、 双方约定,违约的金额为在此前乙方经销甲方提供的产品零售价总额的10%。如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并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违约方还应负责对超额部分赔偿责任。违约一方经对方书面提出改正意见后30天内仍未改正,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十三、合同纠纷的解决1.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十四、其它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地址: 地址:电话及传真: 电话及传真:委托代表(签字): 委托代表(签字):参考资料:http://news.jmw.com.cn/ne/nn/1117144432417.htm签定加盟合同的五个注意事项首先要与对方互相留下身份复印件、工作证等证件及联系电话,核实对方身份并签订正式的加盟合同。加盟合同是连锁双方未来合作愉快与否的基础,它规范了总部与加盟店权利与义务的长期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必须详细研究起内容并逐条了解,必要时最好请教相关的法律专家。有一些事项在合同中必须特别注意:(1)加盟金、权利金、保证金、广告费、服务费等项目之列举是否清楚?收取实际及金额如何?是否具备有退还条款?(2)解约之构成条件如何?手续或程序?不同状况解约下的解约金、损害赔偿等,各金额之退还成数与方式如何?(3)双方的利润分配方式是否清楚?是否可能有其他意外的状况发生?(4)和约终了后,双方之权利与义务如何?(5)总公司对加盟者之服务与指导,是否也能详细列出,而不是以含糊的方式交待而已。
合同 目录[隐藏] 合同概念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种类 合同范例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管理 数学上的合同 创业合同注意事项    [编辑本段]合同概念  “合同”英译参考:agreement●bargain●contract●covenant●deal●engagement●handfast●pact●promise●signing●treaty  1、合同在国内外法律上的表述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1.3《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  合同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这是大陆法系关于合同的经典定义。  1.4《德国民法典》第305条规定:  以法律行为发生债的关系或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必须有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合同。  1.5美国《法律重述:合同》(第2版):  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  2、合同的分类  学理上合同有广义、狭义、最狭义之分。  2.1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如民法上的民事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际合同等。  2.2狭义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  作为狭义概念的民事合同包括财产合同和身份合同。  上述财产合同又包括债权合同(即下述的“最狭义合同”)、物权合同、准物权合同。  上述身份合同又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  2.3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全部是债权合同。  注:  制定《合同法》之时,我国的《物权法》尚未制定,故物权合同、准物权合同当时仅停留在学术探讨阶段。  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留置合同、探矿权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承包合同等物权性质的合同在没有特别法规范的情况下仍然适用合同法总则或类推适用合同法相关分则。  3、《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3.1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3.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  3.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和“协议”的概念区别:  合同和协议在实践中没有什么区别.都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简单地说,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我们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来,说明白,说清楚,那么我们达成一致的这个事项就是协议,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一般来说,生效的合同和协议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没有生效或因为一些条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协议的一方是个7岁的小孩,这样的合同就没有效力.  需要公证的合同或协议只是把合同或协议的效力固定并强化,如果法律没有要求,合同,协议的当事人也没有约定,是不需要特别的公证的.  合同或协议一般两份就够了.合同当事人各持一份.至于您说的第三份,很可能是给见证人或第三人,这个作用也是为了强化合同或协议的效力,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合同或协议一般只是名称,叫法的不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和道德风俗,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内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编辑本段]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应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约束力是当事人必须为之或不得为之的强制状态,约束力或来源于法律,或来源于道德规范,或来源于人们的自觉意识,当然,源于法律的法律约束力,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最强迫约束力。合同的约束力主要表现为: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1、自成立起,合同当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约束;  2、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书是一种法律文书,当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书就是解决纠纷的根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 [编辑本段]合同的种类  ①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是录用合同的一种,是指以职工雇用为目的,用人单位从社会上招收新职工时与被录用者依法签订的,缔结劳动关系并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聘用合同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招聘在职和非在职劳动者中有特定技术业务专长者为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时使用的。例如:,有的单位或企业高薪聘请外地或本地的技术专家、法律工作者、高级管理人员等用以改善本地区或企业的经营状况,或为本企业提供特定服务。   ②录用合同   录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以长期雇用劳动者为目的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如大学生就业协议。它是由用人单位在社会上招收新职工时或续签合同时使用的合同类型。其内容约定的是一般性的劳动权利和义务,是劳动合同中的基本类型。   ③借调合同   借调合同是指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与借调人员之间所签订的约定将某用人单位职工调到另一方单位从事短期性工作并确定三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借调合同一般适用于借调单位急需又是临时性的情况。这种合同中一般由借调单位支付借调人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④停薪留职合同   停薪留职合同是指职工为了在一定期限内脱离原岗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在停薪留职合同中,劳动者继续保留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身份,但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停止对劳动者工资的发放。   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达成的具有明确全力义务内容的协议   技术合同的种类很多,而且各种合同还经常互相重叠交叉。《合同法》根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特点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将技术合同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4类。下面分别对这4类技术合同做一简单介绍。   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   技术开发合同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具体来说就是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收研究成果。受托方即研究开发人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等,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的合同。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合同。具体来讲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为完成一定的研究开发工作,当事人各方共同投资,共同参与研究开发,共享成果,共担风险的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现金、设备、材料、场地等物质条件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主要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则应当按委托开发合同来处理。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现有的、特定的、成熟的技术成果。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引进合同等。   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咨询,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委托人提出的要求,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能力和掌握的信息,运用科学的方法和先进的手段,通过调查、研究、分析、评价、预测,为委托人提供最佳的或者几种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或者解答委托人的问题。技术咨询合同,就是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受托人就特定的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是一类独立的合同,包括在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其他各类合同中有关技术咨询的内容,不能使用有关技术咨询合同的规定,应当适用其所属的合同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技术咨询合同中约定对咨询报告和意见的验收或者评价办法。委托人是否采纳以及如何采纳受托人的咨询报告或者意见,由委托人自行决策。受托人对委托人实施咨询报告或意见所受到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对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之外派生完成的或者后续发展的技术成果,归属和分享的原则是:谁完成谁拥有;允许当事人做特别约定。   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可分为辅助技术服务合同和传授、传递科技知识和情报的合同。前者包括产品设计合同、工艺编制合同、测试分析合同、计算机程序编制合同等,后者包括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等。   与其他三类技术合同相比,技术服务合同有其特点。服务方所运用的技术知识是现有的技术,不包括开发性的技术成果,也不包括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不存在技术权属的转移,无需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及分享条款,并对实施的结果承担责任。   买卖合同   按其买卖合同的性质划分,大致可分为: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农副产品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知识产权买卖合同四大类(知识产权类合同在技术合同中阐述):   (1)工矿产品买卖合同   ①供应合同:主要是国家按系统有计划地分配物资和商品或当事人之间为了生产、生活需要而签订的合同。一般按年度计划签订,供应合同又可分为订货合同和供货合同;   ②产销合同:这种合同主要指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为了买卖工业产品(或商品)而签订的。按供需双方的买卖关系,又可分为代销合同、包销合同、选购合同和议购合同等;   ③采购合同和推销合同:采购合同主要是工业、商业、农业等经济组织,为了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购买产品、原辅材料时与供方订立的合同。这是从需方角度来说的。如果是上述单位为推销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和物资而签订的合同就叫推销合同。   ④协作合同:主要是企业之间为生产产品的需要,由一方协作供应另一方产品配套件、附件等订立的合同,以及经济组织之间以互相供应自己的产品为条件而订立的合同;   ⑤调剂合同:是物资、工业和商业部门为在原料、设备、商品等方面进行余缺调剂而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一般都是有组织、有领导的会议协商方式进行的)。   (2)农副产品买卖合同   为了进一步搞活农村经济,从1985年起,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订购和市场收购,取消统派购以后,实行多渠道直线流通,农产品经营、加工、消费单位等都可以直接与农民签订收购合同,农民也可以通过合作组织或建立生产者协会,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签订销货合同,这是尊重农副产品生产者的自主权,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发展商品生产的重要措施。   主要合同种类有:   ①定购合同:一般是指供销部门、粮食部门、商业部门在播种季节前与农民协商先就定购的品种、数量等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合同(如:果品产销合同、水果定购合同、蔬菜产销合同、鲜鱼收购合同、棉花定购合同、粮油定购合同等等)。   这种合同签订后,一般先由需方付给供方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担保,需方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供方违约,则应加倍返还定金。这是我国对农副产品有计划收购采取的一种普遍形式。   ②换购合同:是指供需双方为了互通有无,调剂余缺而签订的合同。如木材收购部门,可以用一些生产资料同集体林区或林农通过换购合同的形式收购一部分木材等。   ③结合合同:主要是指国家商业部门同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之间订立的合同,如:由商业部门按合同供给生产资料(化肥、农药、薄膜、农机具等),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按合同出售农副产品(一般是在国家收购某些重要农副产品时采用);又如:食品公司收购生猪时供给饲料粮;粮食部门收购稻谷、小麦优先供给化肥、地膜等;   ④议购合同和议销合同:主要是指商业部门与生产者采取协商议价的方式所签订的收购合同(一般是指产销情况变化大,生产零星分散的农副产品(如:核桃、花椒收购合同);或是商业部门将议价收购的农副产品,又以协商议价的方式出售给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而签订的议销合同。
加盟合同具体拟定如下:1. 双反企业信息,包括企业代码、企业名称、企业详细地址等;2. 加盟方经营范围、经营权利、加盟费用;3. 被加盟公司提供的物质、品牌、资质等;4. 加盟方店内配置要求;5. 被加盟方提供的培训内容、商标、招牌等详细说明;6. 规范加盟方合理的竞争原则;7. 加盟方保密限制内容;8. 加盟合同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细则要求;9. 违约处理细则;10. 加盟具体时间、经营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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