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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仲裁与商事仲裁的区别

因为国际法上的仲裁主体都是国家等国际法上的主体,基于国家主权原则,所以做出来的裁决不具有强制的执行力,如果当事国不承担自己的义务,也不会有相应的机关对他进行处罚。 商事仲裁是对商事主体在经济往中发生的纠纷所做的仲裁。当然国家有可能也会成为国际商事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有可能享有有限豁免权,但还是不能强制执行国家的财产。

国际仲裁与商事仲裁的区别

2,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性的判断标准

答案提示:(1)与案件有关的连结因素为标准判断商事仲裁的国际性。(2)以争议的性质为标准确认商事仲裁的国际性。总之,凡仲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订立时,双方当事人的住所、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或双方当事人位于同一国家,但仲裁地位于该国之外,或仲裁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发生在国外,或争议的标的位于国外,其仲裁均应视为国际仲裁。
不是

3,国际商事仲裁的优越性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同诉讼、调解、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 1、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般都是民间组织,不具有法定的强制管辖权,只能受理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提交给它处理的案件。 2、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有较大的自主权,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员、仲裁规则、仲裁形式及仲裁应适用的法律等。 3、国际商事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 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如对裁决不服,也不能上诉。

4,国际商事仲裁的前提和先决条件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庭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根据有关仲裁的国际公约以及各国仲裁立法,判断商事仲裁的国际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标准:   1、以与仲裁案件有关的连接因素为标准:与仲裁案件有关的连接因素主要指当事人国籍、住所或居所、法人注册地、公司营业地、公司中心管理地等,在某些阿拉伯国家,当事人的宗教信仰也被人微言轻确定仲裁国际性质的连接因素,在这些连接因素中只要其中的一个具有国际性,则包含有该连接因素的商事仲裁就是国际商事仲裁。   2、以争议性质为标准确认商事仲裁的国际性:即如果争议涉及国际商事利益,则解决该争议的商事仲裁具有国际性。法国、美国、加拿大等国采用这一标准。
仲裁的前提都是要双方不可调和才能申请,而且一方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有不合约的地方。

5,国际商事仲裁案例

本案应由深圳分会审理。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虽高上海、深圳两分会,但分会是仲裁的组成部分,即使其办公地址不同,但属同一整体,对外示以同一机构。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约定争议提交该仲裁委管辖的,如未约定仲裁地点,则由申请人选择北京、上海、深圳所在地提起仲裁。如被申请人有异议,交由仲裁委作出决定。从楼主所述情况来看,如深圳分会已受理了申请人之申请,一般来说,不存在另行变更仲裁地点的情况。以上,供参考。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同诉讼、调解、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 1、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般都是民间组织,不具有法定的强制管辖权,只能受理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提交给它处理的案件。 2、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有较大的自主权,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员、仲裁规则、仲裁形式及仲裁应适用的法律等。 3、国际商事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 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如对裁决不服,也不能上诉。

6,简述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仲裁是被承认有效的,除非明显违反我国规定。同时可直接申请执行,当然也可申请撤销,主张仲裁无效。从这种意义上说仲裁似乎效力未定,但这需要先提出仲裁无效。在书面效力与实际执行效力上还是有区别的。这里有个连接点就是当事人主张,*裁定。
论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产生于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提交给中立的第三者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协议。仲裁协议的效力是仲裁程序合法性、仲裁裁决具有可执行性的根本保证。基于此,仲裁协议的效力便成为了仲裁理论与仲裁实践中至关重要的一个问题。 一、 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一) 仲裁协议的无效 仲裁协议的无效是指仲裁协议不具备法定有效要件的情况。当仲裁协议无效时,当事人不能申请仲裁,仲裁机构无权受理仲裁申请,此时*可以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形式管辖权。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这是一种协议违反法律对仲裁范围的强制性的规定。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即当事人不能的仲裁协议。笔者认为,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应视为效力待定 的仲裁协议,若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则协议有效。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即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仲裁协议。对此种仲裁协议,笔者认为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比较合理: 第一,若被胁迫订立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直到纠纷发生后,仍不愿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则仲裁协议无效;第二,纠纷发生后,该当事人愿意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则可以认定该仲裁协议有效,仲裁机构应该受理。 4.以口头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有学者认为,不论我国还是国外的仲裁立法,一级国际上的有关公约,都规定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则不承认口头形式的仲裁协议。对此,笔者认为直接确定口头形式仲裁协议无效过于极端,而应采取补救办法: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 仲裁协议的失效 仲裁协议的失效时指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因为特定仲裁事项的结束或者当事人的放弃或其他原因而失去其法律效力的情况。 1.因当事人放弃而导致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有权放弃仲裁协议,但是,当事人应该经合意放弃,不可以单方面放弃。 仲裁协议的放弃可以分为主动放弃和被动放弃两种。主动放弃是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后,又经过协商一致放弃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其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纠纷的情形。被动放弃专指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向*起诉,而另一方位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有权继续身体,而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我国《仲裁法》支队被动放弃做了规定。 2.因仲裁裁决的履行或执行而导致仲裁协议失效。仲裁庭作出的最终裁决履行或执行后,当事人的争议事项得以解决,仲裁协议便宣告无效。单仲裁庭仅作出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则仲裁协议仍然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不予受理。 3.因仲裁裁决你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而导致仲裁协议失效,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分别规定了仲裁协议撤销和不予执行的条件、程序。仲裁协议被*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当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起诉。 4.因仲裁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而导致仲裁协议失效。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争议事项得以解决,仲裁程序便告终结,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就应履行义务,否则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不能就此纠纷再申请仲裁,也不能向*起诉,但是同时法律赋予其向*申请撤销生效的仲裁调解协议的权利和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 二、仲裁协议效力意义的提出与认定 当事人仲裁协议的效力产生异议时,应由第三者甲乙认定,作出仲裁协议有效或无效的裁决。根据有关国际条约和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有权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机构有仲裁机构和*。仲裁机构在受理申请时,应首先认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若协议有效,则继续进行仲裁程序,直到作出裁决。反之,仲裁机构驳回仲裁申请。当事人也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依法提出异议,仲裁机构应受理并作出决定。我国仲裁法不但赋予仲裁机构,而且赋予*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权,其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意义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作出决定。若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大院作出裁定的,则由人民*作出裁定。从此规定可以看出两个问题,一是当事人可以从仲裁机构和*选择一家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二是当事人各选择依家是,*的认定效力优先。这一规定在仲裁实践中难以操作,造成统一仲裁协议,一家认定有效,而另一家认定无效的尴尬局面。为了弥补立法之不足之处,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作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首先,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定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确定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应予受理,并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其次,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你确定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起诉的,人民*审理后应当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人民*依法作出仲裁协议有效或无效的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副本送达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根据人民*的裁定恢复仲裁或者撤销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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