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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板做事没有签订劳动怎样才可以证明是劳动关系

目前看,人证和物证,以及工资发放凭证(含银行 转账手续),等均可以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如你后期离职,可索取加倍补偿。
你好,可以的。建议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然后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老板做事没有签订劳动怎样才可以证明是劳动关系

2,如何鉴别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白话说劳动关系就是正式工,给上社保。劳务一般是退休返聘或者自负社保的。劳动比劳务对个人约束力更强,就这点区别。如帮到你请笑纳!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和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合同的主体上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如何鉴别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3,怎样确认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根据你的描述: 到劳动监察投诉只是一个举报途径。你应该走正常的劳动仲裁司法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劳动仲裁不需要区分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只确认单位是否拖欠提成。 你到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都和劳动监察、劳动局在一栋大楼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提成。仲裁委员会会结合证据做出裁决,该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不服裁决也可以到法院继续起诉。 希望对你有帮助。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区别: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如果双方不存在协商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没有书面协议,也不存在口头约定,而是根据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具有整分合一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应当认为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你到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都和劳动监察,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提成。不服裁决也可以到法院继续起诉,只确认单位是否拖欠提成,在劳动仲裁不需要区分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 希望对你有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到劳动监察投诉只是一个举报途径根据你的描述。仲裁委员会会结合证据做出裁决、劳动局在一栋大楼里)申请劳动仲裁。你应该走正常的劳动仲裁司法救济途径,该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怎样确认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4,没有签订劳动的怎样证明其劳务关系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举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通常需要的证据材料包括如下:  1,劳动者工作内容的证据,如电子文本,资料,公司相关的其他资料;  2,劳动者工作的相关标识,如工作信签,员工牌,员工服装等与公司相关的任何证明;  3,公司给劳动者的制度依据,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套、册的资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等;  4,公司正式员工或领导与劳动者交流的资料,比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的通知等等;  5,劳动者可以尝试与公司主管领导对话,然后录音,并将领导的名字在录音材料里面体现,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很难确认录音材料的真实性;  6,劳动者可以通过人证,其他离开公司的员工的证言,证明劳动者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与公司有关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文件),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工资,工作证,同事的证言,上班打卡记录以及其他工作文件记录
工服,工牌,收入证明,工作现场照片,同事证明都可以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可以
你是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怎样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吗?如果是这样,你可以保留考勤记录表、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或上岗证及相关书面材料。 若你的问题复杂,可以咨询专业人士,寻求他们的帮助。

5,没有劳动合同怎样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因此,劳动者或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从以上方面去证明或认定。司法实践中,还可以用公司业务往来的文件,录音证据等来证明劳动关系。
两个人可以相互证明,但是这个证据不是充分的,还必须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008年以前,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比较普遍,也有不少单位虽然签了劳动合同,但扣留合同书不给劳动者。当出现纠纷后,不少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者要证明有劳动关系存在,也还是有其他办法的。 一、没有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二)、(四)项的有关凭证由有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6,什么证据可以说明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关系

是证明劳动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证明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有:  工资单,考勤记录,工卡、工衣、晋升记录表、工作过程中的有署名的文件记录和工友证明文件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可以反馈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  ?1.先确认劳动者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  2.确认劳动关系后,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  3.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代通金。  4.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5.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通常是劳动者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协商无果,劳动者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7,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原来,该学校是一所自考培训学校,专门招收高中毕业考不上大学的学生进行培训教学,然后统一参加自学考试。他们的老师有一部分是学校专职员工,签订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另一部分是外面聘请的兼职教师,这部分人员很复杂:有高校的在职教师,有高校的在读研究生、博士生,也有高校退休教师、退休人员,还有没有正式工作但是又能胜任教师工作的人员等。 在本案中,A要求确认与学校有事实劳动关系,A以前曾为某学校教师,后来由于某种原因不再继续本职工作,因此专门为各种培训学校从事兼职教师工作,A同时在多个学校从事兼职教师工作。 仲裁 仲裁过程中,本律师提出A不是学校的正式员工,不接受学校的管理,没有正式的工资收入,其劳务报酬是以课时为计费单位,不上课时没有收入,同时不上课时A的时间也可以自由安排,因此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同时向仲裁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仲裁结果认定学校与A没有事实劳动关系。 辨析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企业用工形式呈现多样化,如果没有正式的合同约定,很难说清楚具体用工形式的法律性质。本案中,由于学校与A没有具体签订合同,所以在一般情况下,A与学校都很难证明双方具体的关系,因此就要根据相应的证据来确认双方的关系了。具体到本案当中,就涉及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法律区分问题。具体来讲,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可以从以下方面来把握: 1、劳务(雇佣)合同的形式 一般来讲,以下几种个人之间形成的关系可确认为劳务关系:如家庭帮工、农村帮工,又如单位请人临时搬运货物、看门、扫地等,还有承包人雇工形式,主要是在农村及乡镇建筑工程中,承包人(自然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由该承包人招聘雇工从事该劳务作业;另外还有其他一些个人之间的雇工。 2、在用工主体为单位的情形下,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就比较难以区分了,要区分得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用工者有无接受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和领导。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所有规章制度,包括接受单位及单位领导的指挥、领导与安排,按照单位的规定上下班、作息时间,单位领导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员工劳动岗位和内容,员工接受用人单位奖励惩罚措施,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劳务(雇佣)合同中,受雇者只要按照双方约定要求完成双方约定的工作,工作的质量、时间等都是特别约定的,跟一般的工作时间、工作要求有比较大的区别。在约定以外的时间,受雇者可以自由安排自己的时间,同时也可以自由从事其他活动,一般不用遵守用工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而只是完成自己份内的工作就行,受雇者一般可以在一家或者几家单位上班。 (2)工资性质的收入。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般在劳动期内有长期稳定的收入,而且该收入是稳定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工资、福利等待遇,其待遇不仅与其工作业绩有关,而且一般与企业的效益挂钩,劳动者在经济上完全依附于用工单位,用工单位要解聘劳动者,需要提前通知。 劳务(雇佣)合同中,用人单位不必为受雇者提供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所给的报酬只是受雇者提供的劳务的对价,与企业的效益无关,只与受雇者提供的劳务的数量和质量有关。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的情况和受雇者签订合同,如果要解聘受雇者,不需要提前通知,如果该劳务(雇佣)合同没有到期,单位只需承担违约责任。 (3)其他参考因素。 一般来说,如具备工作时间短且为临时性工作、工作场所不固定、按工作次数即提供劳务次数支付报酬、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没有一般的管理指挥监督权、所提供的劳务可替代性强等因素可以作为区别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依据。但是,不能反过来推断,具备工作时间长期、工作场所固定、非按劳务次数支付报酬、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指挥监督权、所提供的劳务可替代性弱等因素就是劳动关系,因为衡量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主要还是从是否接受管理、指挥、领导及工资等实质因素考虑,而以上所述的工作时间长短等只是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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