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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拌砂浆资质管理规定

每个省市都有自己的资质管理规定,可以去相关散装水泥办公室去咨询,应该不难拿到,资质无非就是生产厂规模、人员、设备等。这些很容易的。如果有问题,大家可以交流下。沈阳盾石建筑。

2,跪求深圳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依据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相关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四)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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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理物业管理资质需要哪些条件

国务院已于2017年公布取消物业管理资质,这是住建部的通知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天津市、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不再受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和资质变更、更换、补证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将原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二、切实承担物业服务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按照业主自我管理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动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管理、民政、*、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维护社区和谐稳定。三、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规范物业服务合同行为,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边界,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理念,提升服务品质。四、进一步落实物业承接查验制度,指导监督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做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查验和交接工作,厘清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减少开发建设遗留问题,确保物业服务项目交接的平稳顺利。五、完善物业服务投诉平台,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健全投诉反馈机制,明确受理、处理投诉的程序和要求,加强投诉反馈监督检查,及时解决群众有效投诉,预防化解物业服务矛盾纠纷。六、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机制,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七、加快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情况,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制。物业服务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把加强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并将落实情况及时上报我部。我部将抓紧研究制定物业服务导则和信用评价体系,适时对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此前有关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7年12月15日
各地的具体要求不同。根据我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新办物业管理资质申请需要至地级以上建设局或房地局申请审批,直辖市至区、县房地局申请审批。主要证件是,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5张中级以上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证书,5张以上物业专业人员证书,以上人员必须缴纳有3个月以上社保记录证明才能办理。

办理物业管理资质需要哪些条件

4,建筑施工三级资质

不能转。可以到当地备案。
一、申报程序 1、由设区市、州(以下简称市、州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施工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2、市、州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由市、州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市、州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配备人员 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三、需递交的申请材料 (一)一般要求 1、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表样见附件)及相应附件资料;附件资料按本意见规定的顺序进行装订。书面申请资料含《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电力、设计与施工一体化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3、资质申请资料初次接受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备查。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资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需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4、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逐页编写页码,建议采用软封底、封面胶装。 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5、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二)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标准》规定的技术负责人应提供与申报资质相关的个人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资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10、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 (1)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2)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3)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 (4)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5)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 (6)企业信息化建设及应用情况的说明(具体内容见附件); (7)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11、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参照《〈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设部建市〔2006〕40号)、《〈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建设部建办市〔2006〕68号)、《湖北省建筑智能化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管理实施办法》(鄂建〔2008〕19号)文件要求提供资料。 (三)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除提供职称证、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外,还应提供反映其个人专业的业绩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四)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参加工程投标企业提供);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能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五)已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资料应按首次申请资质的要求办理;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本意见“二、申请资料”中第“(四)工程业绩资料”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个人建议: 如果要快的话,建议你去找一些专门负责代办资质的机构,他们熟悉程序,需要什么材料也能帮你备全。如果是没有经验的人员来做的话,光准备申请材料也要半个月甚至一个月了。这些代办机构,随便在网上也能搜得到,不过最好是你当地的机构,便于上门走访咨询,以免上当受骗。祝您早日成功!

5,谁知道南宁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时间 : 2006-10-16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25号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2月24日经建设部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第七条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八条 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九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第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级资质审批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年检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合格。   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原资质审批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证书,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由资质审批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资质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上信息来自中国绿城·南宁政府信息网

6,关于室内工程设计公司资质

装修公司分建筑装修和室内装修两类。室内装修企业已经取消了资质管理,由各地行业协会管理,条件不一。
装修公司分建筑装修和室内装修两类。室内装修企业已经取消了资质管理,由各地行业协会管理,条件不一。
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室内装饰工程质量不断提高,维护室内装饰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室内装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及车、船、飞机等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以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和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等活动。 第四条室内装饰企业可以按其注册资本、管理和技术人员状况,以及装饰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资质等级。 第五条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和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他地区性室内装饰行业组织,是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认证机构,负责相应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质分级标准 第七条室内装饰企业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第八条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一、 申请甲级设计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 具有承担各类室内装饰设计能力,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1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档室内装饰工程设计,艺术效果良好,设计质量合格; (三) 有相应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人员,有室内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总设计师;室内设计高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从事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暖通、空调、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1人; (四) 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先进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五) 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 申请乙级设计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 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艺术效果较好,设计质量合格; (三) 有室内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设计主持人;室内设计中级以上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从事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 (四) 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工作场; (五) 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健全的技术和经营管理制度。 三、 申请丙级设计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二) 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有一定艺术效果,设计质量合格; (三) 有室内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设计主持人;室内设计中级以上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从事建筑结构、电气、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 (四) 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五) 有技术和经营管理制度。 第九条 施工资质分级标准 一、 申请甲级施工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 具有承担各类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能力,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1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档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 (三) 有相应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专业技术人员,有5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历的室内装饰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总工程师、高级职称的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有室内装饰(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暖通、空调、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室内装饰施工在三年以上的高级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四) 具有完备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组织和有从事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三年以上、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的技术工人骨干队伍,具有甲级项目经理或相应资历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五) 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先进的配备齐全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 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各项管理制度。 二、 申请乙级施工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 独立承担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 (三) 有三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历的室内装饰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技术负责人,有中级职称的财务、经营管理负责人;有室内装饰(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 (四) 有稳定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队伍,有乙级以上项目经理或相应资历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五) 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六) 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各项管理制度。 三、 申请丙级施工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 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或年累计完成室内装饰工程量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 (三) 有室内装饰施工中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技术负责人;有室内装饰专业(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概预算等专业人员,其中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初级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四) 有丙级以上项目经理或相应资历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五) 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六) 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有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管理制度。 四、 申请丁级施工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二) 独立承担过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 (三) 有室内装饰施工初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技术负责人;有室内装饰(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四) 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五) 有必要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管理制度。   第十条 室内装饰企业资质一般适应的营业范围 甲级设计资质:可承担各类室内装饰工程设计。 乙级设计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 丙级设计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 甲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各类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 乙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 丙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8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 丁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认证 第十一条 室内装饰企业可按照本办法向认证机构提出资质申请,经审核,予以资质等级认证,发给相应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全国室内装饰企业的资质认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他地区性室内装饰行业组织,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授权,负责授权范围内室内装饰企业乙级以下(含乙级)资质的认证工作。 第十三条 室内装饰企业申请资质等级认证,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 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 企业营业执照; (三) 企业章程、管理制度; (四) 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财务、经营管理负责人,以及主要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任职文件等; (五) 企业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身份证,技术工人骨干的培训上岗资格证书; (六) 已完成或在建的主要室内装饰工程项目的设计或施工合同、与所提供合同项目相符的主要设计资料(包括效果图、平立面图等)及竣工后实物图片、质量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七) 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新成立或初次申请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可申请不高于乙级的临时资质等级,有效期为一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资质等级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制。 第十六条 《资质等级证书》是室内装饰企业设计、施工能力与水平的标志,是参与投标、承揽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十七条 《资质等级证书》只限被认证的室内装饰企业使用,如有遗失,应在媒体上声明,并及时向认证机构报告,申请初办。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非法扣压、没收、调换、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九条 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认证实行年检制度,由颁发《资质等级证书》的组织负责年检。对年检合格的室内装饰企业,保留资质等级;不合格的,限期整顿或予以降级,收回或更换其《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条 室内装饰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认证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室内装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等级、公告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备案手续、年检手续的; 二、 涂改、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 伪造《资质等级证书》,承揽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的。 第二十二条 从事《资质等级证书》管理工作的有关组织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严格依法办事,廉洁高效的做好为企业服务的工作,对于违法乱纪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六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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