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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考知识民法都有哪些点

事实上答案写这个 司法考试备考过程中,却又总是感觉到一种内心的模糊、无别看清一些东西,民法应是难度最大的部门之一,考生的经验、智商、爱好等等均会影响到对它的理解,通过有效学习案例分析题,有时想想,民法多像一位钦慕已久的心中偶像,为之着迷,我们可以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
多做题,把历年民法真题做个三遍以上,然后听一些老师的视频,再看看讲义,建议你到中法网听一下有关民法的视频,讲的很不错!

司考知识民法都有哪些点

2,法考民法侧重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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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侧重点是

3,民法常考的考点

我估计你应该是辅修法学专业的吧~因为如果是专业是法学专业,民法是分总论和分论来学的,考的范围自然不一样。 针对你的情况,我的建议是结合老师讲得内容,老师讲过的肯定是重点,其次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有、民法的适用、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自然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义务、法人人格及其否认制度、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与构成及效力状态、时效和期间、物权的变动、效力,债权与物权的比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则原则和抗辩事由很可能出论述题或简答题等大题。 在重点把握上面的知识点的基础上,再大概浏览一下其它章节,民法拿高分应该是很容易的了~
我也是法学专业的。。。民事行为能力肯定考,还有对物权,债权和合同,考得比较多。。。我们以前考老师都给考点的,其他也不记得了。。。

民法常考的考点

4,民法典50个常用知识

《民法典》于 2020年5月28日发布,2021年1月1日实施,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今年5月是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让我们 通过 4 9 个法律要点再次学习《民法典》的部分重点内容。 一、总则编的 8个重要知识点1.胎儿享有继承权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六条) 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十九条) 3.成年人也会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第一百零一条) 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百一十一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6.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三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 7.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 8.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起诉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二、物权编的 7个重要知识点9.新设添附制度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第三百二十二条)10.三权分置 ——土地经营权来了 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 11.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 12.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 《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第三百五十九条) 13.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编第十四章) 14.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 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15.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5,民法学的重点内容

它是法律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以及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重要民法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 民法中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权利不得滥用等原则)  民法学科和论述题有关:一是意思自治原则。2006年考题:某国民法典规定,法律有规定的依据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依照法理,请你比较该条规定和罪刑法定主义的区别。  二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指公民的权利是有限的,是有边界的,但对公民权利的限制也要有法律的依据;对公民权利的限制要符合比例原则;对公民权利的限制要补偿或赔偿;对公民权利的限制要追求利益的平衡。  注意以下几点为论述题的重点:  (1)民法权中的人格的保护,如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2)法治理论;  (3)纠纷解决的多元机制,意味着法律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我们应积极吸取包括调解和解等方式在内的各种解决方式;  (4)最高法院推行案例指导制度;  (5)判例法;  (6)行政法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及信赖保护原则。

6,求民法的学习重点以及学习方法

2010年司法考试备考:民法的复习方法 在备考复习方面,考生首先要了解一下我们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就2007至2009年这三年《民法》部分的命题特点来说,呈现了以下三个非常明显的特点:第一个特点是越来越重视考察基础知识;第二个特点是越来越重视考察重点法条;第三个特点是越来越重视重要知识点的重复命题。   基于这三个特点,我们总结了三条比较有效的复习方法。第一个,针对现在司法考试越来越重视考察基础知识的特点。我们就应打好《民法》的基本理论基础。首先,此阶段的复习会涉及到教材选择的问题。现在市场中的教材种类繁多,但是我个人的建议是不要选择过难的教材。只要能够把基础问题讲清楚就可以了。第二个,针对现在司法考试越来越重视重点法条考察的特点,我们手头就要有一个重点法条。第三个,针对现在司法考试越来越重视重要知识点的重复考察的特点。所谓重复考察实际上就是重者恒重,即历年考察的重点往往还会在下一个年度,或者是隔一个年度的考察中再次会出现,所以,对于历年的真题考生要高度重视。   更多信息可上有关网站查看: http://lm.chinalawedu.com/ManageCheck.asp?adsid=508&UnionID=2820

7,民法基础知识

1、(1)甲乙双方买卖摩托车的行为是效力待定合同原因: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甲初中毕业后生活可以自理,因此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乙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此条是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的规定。一般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所谓效力待定合同,就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如果要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有效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即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实施。所谓同意,即事先允许。(2)处理的方式便是: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2、粮油公司于保管员属委托代理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由于保管员的失误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由保管员承担。而对于乙公司而言,属于不当得利,保管员有权利向其追偿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何者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均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行为能力是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是指行为人通过自己的实际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其由年龄和精神状况决定。简单的说,并不是没有行为能力就不是民事主体,只是其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产生法律上的效果,民事主体是法定的。如果不明白可以看一看法理学关于法律主体的部分

8,求民法学考试重点是哪些急需啊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三)我国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1.民法的渊源的概念   2.民法的渊源的种类   (1)制定法   (2)习惯法   3.民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3)对人的适用范围   (四)民法的解释方法   (五)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等价有偿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6)禁止滥用权利的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   1.民事权利的概念   2.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4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   (5)原权利与救济权   (6)既得权与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1.公力救济   2.私力救济   (1)自卫行为   (2)自助行为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五)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分类   2.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三、自然人   (一)自然人概述   1.自然人的概念   2.自然人的住所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2.宣告死亡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五)监护   1.监护的概念   2.监护的设立   (1)法定监护   (2)指定监护   3.监护人   5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4.监护人的职责   (六)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及其财产责任   (七)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及其财产责任   (八)个人合伙   1.个人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2.入伙与退伙   (1)入伙的概念和入伙的条件   (2)退伙的概念和退伙的原因   3.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   四、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二)法人的成立条件   (三)法人的分类   1.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   2.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   (1)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2)公法人与私法人   (3)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四)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五)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9,法考民法考哪些内容

无论是司考,还是现在的法考,民法一直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历来就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称。民法内容多,但是难度较低。因为民法的命题特点一直沿袭“重者恒重”的规律,每年高频考点变化不大。考点主要集中在:1、民法总论: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死亡、人格权、民事法律行为、无权代理、诉讼时效;2、物权法:物权变动、登记、交付、善意取得、按份共有、担保物权、混合担保、占有;3、债法总则与合同法:债的分类与内容、保证、代位权、撤销权、债答的移转、清偿、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买卖合同、回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4、婚姻法:婚姻的效力、夫妻财产关系、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损害赔偿;5、继承法:法定继承、遗嘱继承;6、侵权法:归责原则、多人侵权、赔偿损失(含精神损害赔偿)、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饲养动物致害、物件致害等;其中物权法与合同法最为重要,需要全面掌握,而婚姻法与继承法分值占比较低,不用耗费太多时间精力。
近十年来,民法的重要考点一直较为稳定。  民法总论:民法的调整对象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死亡、人格权、民事法律行为、无权代理、诉讼时效(特征、适用范围、计算方法、届满的后果)  物权法:物权变动(基于民事法律行为、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登记、交付、遗失物拾得、善意取得、按份共有、抵押权、质押权、混合担保、占有  债与合同法:债的分类与内容、保证、代位权、撤销权、债的移转、清偿、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婚姻法:婚姻的效力、夫妻财产关系、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损害赔偿  继承法: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数人侵权、赔偿损失(含精神损害赔偿)、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饲养动物致害、物件致害
民法历来是司法考试中的所占分值最多的科目,2007年司法考试中民法就占到了97分之多,故有“得民法者得天下”的说法。民法内容博大精深,需要我们全面理解并融会贯通。司法考试考查的比较全面,但还是有重点可循,而且这些重点在历年的考试中反复考查。 民法总则部分,主要集中在意思表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诉讼时效、代理、特殊侵权等重点内容。物权法的重点主要包括物权变动、物权的效力、共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合同法中,重点是要约规则、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等。婚姻法主要集中在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承担,继承法集中在遗产的分配这一重要考点上。知识产权法在14分左右,《著作权法》是重心,试题难度也最大。当前的知识产权法命题越来越集中于侵权行为的认定。《著作权法》还易于考核权利主体、合理使用和权利内容。《专利法》易于考核专利的新颖性,《商标法》易于考核商标的构成条件。由于知识产权法愈来愈侧重理论考查,试题几乎都是拟制的案例,考生仅仅靠复习法条是绝对行不通的。建议在全面了解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认真阅读教材或接受培训和辅导。
民诉是法考考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科目,占有分值比例很高,考试中一般会结合案例分析进行考察。不过民诉的得分还是比较容易的,主要是因为它的复习是有规律可循的,所以考生认真的复习和准备拿下90%的分数问题还是不大的,建议考生备考时不要放弃每一个考点。一、对于首次备考法考的考生来说,民诉应该如何复习?民诉作为一门程序法,是比较好复习的,可以自己整理出来一张体系表。1、搭建整体框架,建立整体的诉讼思维导图,有方法的进行记忆,将容易混淆的知识点区别、对比记忆,同时注重体系化记忆。民诉中坑比较多,这就要求我们要学会总结法条的共同特征,体系化理解记忆。2、以法条为基础,通过不断地做题练习,掌握出题套路,刷题加深对考点的理解,有效的把控细节,避免踩坑。3、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打好理论基础的底子,对照教材,跟着老师的课程学习,多花时间看看精讲视频,以理论知识作铺垫,精准记忆法条,掌握分析案例能力,民诉法自然就不会太难!二、民诉考试的难点民诉的难点在于既要灵活运用理论知识,又要运用法律条文,民诉学完很容易,但做题老是错,很多人经常会出现的问题。所以考生要熟悉和运用相关实体法的条文,综合性考察。考题的综合性很强,于是考察的细节很多,坑也很多。所以说民诉主要在于解决细节和陷阱,需要授课老师能够抓住出题陷阱进行总结,重点标记,通过刷题反复加深记忆,才能有效避坑!另外一个就是,记忆民诉时,利用思维导图来帮助记忆,效果是非常不错的。关于民诉的复习问题,主要是上述中公法考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2020年将会正式出台民法典,会新增较多的民法制度,一些民法制度也面临修改。民法典并不是对现行民法的颠覆性变革,而主要是进行修补工作,民法的基本体系、基本原理和主要制度不会发生实质性改变。民法重要考点民法总论:民法的调整对象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死亡、人格权、民事法律行为、无权代理、诉讼时效(特征、适用范围、计算方法、届满的后果);物权法:物权变动(基于民事法律行为、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登记、交付、遗失物拾得、善意取得、按份共有、抵押权、质押权、混合担保、占有;债与合同法:债的分类与内容、保证、代位权、撤销权、债的移转、清偿、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婚姻法:婚姻的效力、夫妻财产关系、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损害赔偿;继承法: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数人侵权、赔偿损失(含精神损害赔偿)、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饲养动物致害、物件致害;法考不是一个背法条就能顺利通过的考试,学民法需要注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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