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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有什么法律规定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必须通知债务人。转让合同以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时生效。《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有什么法律规定

2,合同法债权转让的规定有哪些

债权转让的规定,主要是合同法第80条到83条。《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根据《合同法》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包括以下三种:(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一是基于个人特别信任关系发生的合同债权,这类合同债权因具有强烈的人身信任关系,故不得转让他人。二是“基于特定的债权人行为为内容的合同权利”。三是属于从权利的合同债权。(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可转让的债权。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如果债务人只愿意向合同债权人履行债务,合同当事人当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债权不得转让。(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例如,我国《担保法》第6l条就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公法上的债权,包括抚恤金债权、退休金债权、劳动保险金债权等。

合同法债权转让的规定有哪些

3,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法律法规有哪些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相当于债权债务的转让。合同变更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变更仅仅指合同内容变更,即合同双方协议将合同的内容进行一定的修改或者补充。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主体即当事人的变更(即合同转让)和合同内容的变更。
您好:一、门面租赁合同法律法规有哪些?1、在租售方未允许的情况下,租方不能私自将房屋使用性质改变,或改变房屋结构。2、在签订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租方必须按要求把租金付清。3、续租 租赁期满,租售方如有意续租,则租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权,但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二个月向甲方提出 书面申请。4、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租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租售方有权解除合同;(1) 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超过 未定 天以上的。(2) 在租赁期内,未经租售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经租售方书面通知,在限 定的时间内仍未修复的。(3) 在租赁期内,未经租售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转租或转让承租房屋的。5、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均可变更或解除合同:(1)租赁方、租方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受损,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3)在租赁期间,租赁方承租的门面被征收、征用或被拆迁的。二、门面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门面租赁合同生效形式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2、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法律法规有哪些

4,合同转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法律中如何规定合同转让

马颖秋律师解答:您好,非常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合同转让的问题。关于合同转让的法律法规其实很多,尤其是《合同法》,这里为您简单的举几个:一、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转让给第三人的相关规定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二、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转让变更的条件规定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三、债权人转让债权的规定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移交著作权的著作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著作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与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转让著作权的法律后果是转让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受让人取得所转让的权利,从而成为新的著作权人。转让著作权俗称“卖断”或“卖绝”著作权。在允许转让著作权的国家,也只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在有些国家,著作权转让必须通过书面合同或其他法律形式,并由著作权人或他的代理人签字,才算有效。在有些国家,著作权转让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

5,店面转让合同纠纷问题

1、看乙方原合同是否有约定不得擅自转租或可以自由转租,前者这个租赁行为是无效的,但是如果后期能够取得丙的追认,也可以确定有效;如果没有约定,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如果未经丙同意或追认,丙随时可以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也就等于甲乙之间的租赁事实没有存在基础了;2、那是已经违约没错;3、这不是理由,因为正当程序来说,租赁房屋应当要求对方提供产权证明,乙转租的就要提供可以转租的证明,前一份租赁合同、允许转租的条款或证明;乙没有违法,只是和丙的合同行为中构成违约,同时如果与甲的合同无法生效必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4、5、6、正确,如前所述,在乙违约的情况下,丙有权解除合同,对其产权进行合理处分;7、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在合法范围自己选择解决问题的方式,没有问题。下面的回答:一、是有效合同,但是不等于甲可以向丙主张履行此合同,只是此合同因为乙原因无法履行的,甲可以追加乙的缔约过失责任;二、不构成,仅仅是民事纠纷;三、可以。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1、本案合同不适用“显失公平”,(40岁了,男,已婚,很正常)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你没有利用卖方优势奇货居价,对方明知自己利用不到店内书籍,依然愿意以2万3千元接手xx店。故此此合同应该不会撤销。2、这只能相当于一个收条。合同有效。但是以后注意买卖合同注意严谨和要素齐全。最起码的,你这里没有违约责任的体现,如果对方听从他的姐姐劝话犹豫不买了,你可能已经为转出店铺做出了准备行动,如果造成损失了你怎么处理?没给你钱毁约你怎么处理?但是既然对方姐姐来你店里闹事,说明钱已经付了,只不过想毁约。3、还有,买卖、租赁合同最好核对对方本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或者结婚证这类身份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即使以后涉及诉讼,你也清楚这个人的身份,主体资格方面不需要你再去调档。4、来闹事就关门报警,做好笔录。店内监控、手机录音、录像不能剪辑。注意监控的覆盖周期。以备不时之需。
1、首先甲方与乙方在丙方不在场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对丙方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丙方可不受该合同约束。2、你描述的是甲乙丙三方签订合同还是甲乙、乙丙之间签订的合同不是很明确,附件中如果体现的是乙丙之间的合同关系,那么乙方违约,自然由丙方追究其违约责任。3、乙方隐瞒了乙与丙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又与甲签订合同不构成违法行为,因为一方可以喝多方建立合同关系,后面涉及到违约问题,你问题描述不清晰。4、甲方后来得知丙才是真正的房东,那么可以以合同追究乙的违约责任,不涉及犯罪。
1,你讲的有些模糊,“签订了附件中有甲乙丙三方的合同”是否说明丙对甲和乙签订的转让合同知晓?如果丙不知晓,乙私自转让是存在过错的。不仅对乙丙之间的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对给甲造成的损失也应部分承担过错责任。2,丙方要求甲方交纳进场费和押金,说明甲对转让一事是附条件的追认了,只要满足追加的条件,丙是认可转让的。3,即便甲当时不了解所谓附件乙丙之间的合同内容,也应向乙询问房东是否同意转让,因转让须经房主同意这是法律的规定。4,乙方的未经房主同意的转让行为是违反合同法的,但不构成犯罪。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5,建议三方协商解决,如果通过诉讼手段甲会追回部分损失,但不会是全部。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6,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有哪些限制

在我国的现行立法中,对房地产项目转让进行限制的主要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该条规定如下:“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支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对于房地产项目转让而言,这里有三项限制条件:  ⑴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  ⑵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⑶开发已完成一定的工作量。  这三项限制条件分别与我国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的认识、物权理论以及国家为了防止炒卖地皮有关。  举一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例子:  甲、乙两公司就某房地产开发项目签订《项目转让合同》,约定甲公司将该房地产项目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款分三次付清,项目开发经营所需的所有后续手续及费用由乙公司办理及承担,项目开发至法律允许转让时,双方再向政府相关审批部门办理正式转让手续,乙公司任何一期付款逾期三十日,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履约过程中,乙公司支付部分转让款后,未再支付任何价款,也未依约办理后续建设开发手续,甲公司无奈以自己的名义自行办理并缴纳了原本应由乙公司办理及缴纳的用地开发手续及相关费用、资金,取得了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  甲公司自行办理完毕所有相关手续后,书面通知乙公司,以该项目转让合同无效为由解除该项目转让合同,并退还所收款项。乙公司认为该项目转让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不得解除,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取决于该项目转让合同的效力及解除该项目转让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依《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38条规定,本案所涉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不得转让,但本案项目转让是附条件的,约定了项目开发至法律允许转让时再向相关审批部门办理正式转让手续,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在甲公司有权处分该项目用地的情况下,审批不是该项目转让合同生效的要件。  此外,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也规定了,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因此,该项目转让合同有效。
您好,一、专利权转让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一)让与人的违约责任专利权转让合同让与人违反合同,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未按照合同约定转让技术的,除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外,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2、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的,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项专利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3、不履行合同,迟延办理专利权的移交手续,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4、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专利引起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5、专利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该项专利权被公布无效的,让与人应当返还价款,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受让人的违约责任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违反合同,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必须停止实施专利,交还技术资料,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2、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项专利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3、不履行合同,迟延支付价款,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二、合同纠纷如何起诉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由于合同标的物所涉专利权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对专利合同纠纷管辖作出了特殊规定,即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必须遵守司法解释关于指定管辖和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另外,在确定专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时要注意,其中的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应当作为专利纠纷案件由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则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第1、2款的规定确定管辖。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鉴于其专业性较强,可以作为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16)项规定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即由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为宜。

7,合同法债权转让法律规定有哪些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研讨会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构成要件,即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的目的。合同权利转让的效果是原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两种情形:一、转让方退出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代替其债权人地位;二、转让方不退出原合同关系,与受让方共同成为原合同的债权人。债权转让的概念可以在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中体现出来:  (一)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受赠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赠与合同一般是赠与人基于物权而实施的处分行为,一般具有无因性,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而债权转让基于原合同,受让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债权转让是债权请求权的转让继尔是财产所有权的转让,与这相随的一些合同义务的转让。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债权转让与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人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时,由债权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当第三人违约时,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债权人。  (三)债权转让与债权的代位权及撤销权。代位权及撤销权的行使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其债权行为时,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动向第三人行使原债务人的债权或撤销权。而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合意的结果,无须诉讼程序解决。让与人债权人受让人第三人转让方式自由转让、同意转让、通知转让等方式,合同采用通知转让原因1.依法律规定而转让2.依法律行为而转让限制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抚养费等;②双方当时约定权利不能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类型根据转让理由的不同,可以将债权转让划分为以下类型:支付转让型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债务重组型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非货币型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有负债型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这些类型中,第一种类型在会计实务中由于对业务的不同理解和会计处理原则的选用不同,容易产生很多的误解,下面就具体分析这一类型的会计处理。基本前提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法庭
一、合同法中关于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合同义务转移理论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二、合同法中债务转让的法律规定1、广义的合同义务转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债务承担,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如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合同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二是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这种形式的特点在于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并未达成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并不由此成为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是自愿替代债务人履行合同。因此,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是指狭义上的合同义务转移,即债务承担的情况,第三人代为履行并不是合同义务转移。2、就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合同义务转移来说,又包含着两种形态:一是合同义务全部转让,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通常被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二是合同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通常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有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有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无论是合同义务的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都要有转让债务的协议,而且协议必须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生效。这是因为债务作为一种义务是债务人必须履行的,而且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债务转让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合同一方在债务转让时,应当严格的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来实施,以免为自己留下后患。对债权债务转让合同法中规定的法律条文如上所述,由于在生活中进行债权债务转让的情形一般涉及的金额都比较大,因此必须要有必须的法律流程,这样才能够减少一些隐患,可以更好的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更好的实现。这方面的内容我们还是有必要进行相应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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