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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强制执行 延迟金

1,写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2,无需费用3,不用算,请求直接要求支付加倍迟延履行金即可。4,无需财富值。

申请强制执行 延迟金

2,关于迟延履行金

首先你必须在执行申请中请求迟延履行金,其次只要你足够强硬地坚持要求,法官也会支持的。当然,法官通常都会尽量把你糊弄过去做到息事宁人,毕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据理力争吧。

3,拖欠工资是否可以要求迟延履行金

根据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所以可要求经济补偿金。

4,迟延履行金的具体数额是由申请人申请时填写还是由*执行后根据到

据你简述,依据最高院法释(2009)6号《关于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是由你在申请执行时填写,先估算到执行款完结时间,最终以全部执行款给付完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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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判决生效后十余年未申请强制执行是否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你好!如果已经向*申请强制执行,但未仍未履行的话,可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金。
这个可能需要看双方合同中有无迟延履行金的规定,如果有的话,则可以主张。关于迟延履行的责任,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纬映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6,租赁合同解除后迟延履行违约金如何计算

一、合同解除后违约金责任能否适用第一,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通说认为,这里的赔偿损失,“依然是因违约而发生的损害的赔偿”。在我国合同法理论和实践都将赔偿性违约金的性质定为损害赔偿的预定的背景下,第九十七条隐含了这样一个结论:租赁合同解除后,违约金责任仍可适用(第九十八条规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到底是否包括违约金条款,学者多数语焉不详,实务中也各行其是。因此,笔者求助于第九十七条)。 第二,既然赔偿性违约金是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它不仅具有补偿损害的功能,更有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节约诉讼成本的作用,因此,适用违约金责任比赔偿损失更有利,法律不会仅允许后者而禁止前者。 第三,从比较法的观点来看,我国台湾地区实务上甚至认定惩罚性违约金条款也不因合同解除而消灭。如果说这种观点在一时性合同场合还可质疑的话,在继续性合同场合反倒显得更加合理。 综上所述,租赁合同解除前已经发生的违约行为仍然适用违约金条款。如果合同未被解除,则租赁期间迟延给付租金的滞纳金在实务和理论上都是从迟延之时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经常表现为判决执行之时),并无疑问。如果解除后反倒只计算至解除之时,则被违约人所获得的赔偿要比不解除合同少,甚至少很多,从解除制度的目的而言,不利于守约方行使解除权,也不利于其从已经无意义的合同中解脱出来,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也会受到阻碍。另一方面,也会促使守约人为了获得更完整的赔偿而怠于行使解除权,使已经毫无意义的合同持续下去,宏观来看,难谓有效率之秩序。从迟延履行违约金的经常性的约定方式来看,该违约金本身亦为一个继续性债权,其数额随着时间的经过而不断增加,该数额只有在迟延行为终止即承租人缴纳全部租金之时方才确定。所以,解除权解除的是后来的合同,并不能“解除”或消灭仍然存在的迟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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