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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进厂07年签了一份合同10年7月31日到期到现在还没有续

情况说得不太清楚,能拿到的补偿大致如下:1. 12月31日到期算期满终止,但是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如果你现在提出要走,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公司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具体多少可以查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九十七条第三款。2. 如果你2月1日回去上班,单位还是没和你续签的话,而你又没提出走,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从2月1日开始直至单位和你续约前,单位每个月要支付你2倍的月工资。建议你提醒你们公司搞人事的续约,可能年底太忙公司忘记了,如果对方不肯再向对方提出经济赔偿。当然,你也可以一直不说,同时收集保存好考勤、工资单等实际劳动关系的证据,等自己不想干了直接去劳动部门投诉,不过这样做也太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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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年进厂07年签了一份合同10年7月31日到期到现在还没有续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主旨和根本准则,也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指导思想,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主要有以下基本原则:第一、自愿原则。《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交易伙伴、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是合同法的最基本的原则。第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三、合法原则。《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算二款第六条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没有第六条,只有六款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你好,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四、关于拖欠工资  《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只要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就是属于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算二款第六条

4,不签合同用人违法吗怎么赔偿

不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怎么进行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不签订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1、劳动者同意并且积极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拒绝签订; 2、未签订合同的情形发生在2008年2月1日以后; 3、从进入公司满一个月以后即第二个月开始计算一年。 不能要求双倍工资的 职工故意或者不愿意签订劳工合同,则不能获得2倍工资。 公司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才需要承担支付每月2倍工资。如果是劳动者故意或者不愿意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2条。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综上可知,实践中只有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才需要对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这也就是不签劳动合同的赔偿,但需要注意的是双倍工资最多支付11个月。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者情况比较复杂,欢迎来进行律师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会为你解答问题。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5,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可以约定管辖法院可以选择原告所在地被告

可以。你合同中甲乙双方将来在诉讼中就是原告或被告,而且在合同中约定管辖的通常用语就是甲方或乙方,基本不用原告或被告,因为合同中无法确定原告被告。
是的,你的理解是正确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又称证明责任。如果当事人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则有可能承担对其主张不利的法律后果。它的基本含意是:第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第二,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应当予以证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第三,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诉讼结果的不利。而在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一方,则与之对立,温馨提示:侵权责任法中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举证责任倒置,但责任的构成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只不过被害人不需要举证。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才是无过错原则,行为人即使没过错也要承担责任,这种情况必须严格限于法律列举的情况。所以区分的标准很简单,行为人没有过错的(不论如何证明这一点)不承担责任的,就是过错责任,没过错也要承担责任的,就是无过错责任。
标的物所在地,如果我约定甲方住所地是否可行?回答:约定合法,没有问题。以后如果发生争议,协商不能解决的,向法院起诉就选择了甲方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6,解除合同问题

根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用工者签订合同的,应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劳动合同。因此,即使没有签订合同,法律也保护劳动者依法索要报酬的权利。
那是重新用你们是吗?有多久?你可以去我用户名中的网站看一下,里面有很多律师提供免费的在线咨询,希望能够帮到您
形成了新的劳动合同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按照事实劳动关系支付不得低于同工种的工资标准。
留好了证据,是和以前做一样的工作么??把发工资的情况和每天上班的情况留证据,日后起诉他不签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 劳务关系不好界定,一般不会算作劳务的。如果工作和以前是相同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都一样,应该签合同。如果偶尔干一次两次的,那只能是临时工,工资得告诉你跟你协商好了再让你干啊。不能不说给多少钱就干活吧。 当然,就算是和以前工作一样,前提是看你以后签不签啊,要是日后他还和你签合同让你干活,别现在较劲这个。能有个稳定的工作比什么都强。
你可以看看合同法相关知识( http://www.gdgs.gov.cn/cyfg/htf1.htm#2),一般合同会告诉你相关工资问题,如果你觉得不合适可以不签合同!
照正式工一样的待遇,有可能会和你以前的有差别,但是不应该和同工种的有差别的,正式工有的,你都应该有的。。。。。

7,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问题

你不要说是你不想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说我想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没有要求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说是因为工资待遇、工作岗位等没有达成一致,所以没有签订。如果有证据表明是你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只有经济补偿,没有双倍工资。
职工本人不愿签的,一般是拿不到双倍工资的。而且职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况,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给经济补偿金的。
就算你现在签了合同,同样可以主张那一个月的双倍工资.你这种情况的补偿不多,我建议你同单位协商吧,适可而止,对双方都好,不要因为一个月的工资还对博公堂,如果单位能适当补偿一点给你是最好了.本人不建议你去劳动仲裁走法律途径,因为这个路比较长,而且就算你胜了,往往会出现胜了官司不一定能拿到多少钱.还因为这个官司影响上班,心情.呵呵,供参考吧.
你想不做,又想拿两倍的工资,可参照以下几项: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如果不属于上述几项而辞职,你将拿不到经济补偿金,依你情况可拿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前提必须是符合上述几项或单位辞退你。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你的情况只能拿到近一个月的双倍工资,而且,你要能证明你和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具体入职、离职的时间证明。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8,新合同法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2条第二款中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有不同的解释。主要特点是恶意取得无效。主要有两种观点:  其一,绝对无效。理由是:我国现行合同法上的合同无效制度,是针对严重抵触、违反合同制度目的的合同而设立的制度,第52条规定的无效合同都是法律坚决不许存在的。这与外国的一些立法例承认有相对无效的合同有区别。  其二,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主要理由是:《合同法》第52条第2项中的“损害第三人利益”应当区分为损害特定的第三人还是不特定的第三人,如果损害的是不特定的第三人,实质上损害的是公共利益,应当认定为绝对无效;如果损害的是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则应当属于相对无效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属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条款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但是提高了劳动合同的条件(比如原要求高中学历,续签时要求大学本科学历),劳动者可以拒绝签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补偿金,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不应该超出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超出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可以依本发条拒绝,不按照正常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不续签不支付补偿金进行处理。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9,如何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应当理解为:例如劳动者入职日期为2014年3月6日,用人单位当年8月8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该条款规定,截止到当年4月6日,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从当日4月7日开始计算双倍工资,双倍工资计算至当年8月7日。另外,《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签订劳动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应理解为:劳动者入职日期为2014年3月6日,至2015年3月6日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应从2014年4月7日计算至2015年4月5日,即11个月的双倍工资。
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据此,有些人就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认为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解释,并借此抨击国务院滥用行政法规立法权;而部分劳动仲裁机构、审判机关也开始用该条款解释《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在此,笔者提出两个观点:1、《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制定与立法法不冲突;2、《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不是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解释。笔者之所以提出这样的意见,主要理由如下:《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那么前款是哪个款呢,很显然是第六条第一款: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由此来看,适用《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提出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而对于从劳动关系建立至劳动关系的终止期间用人单位从未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积极响应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要求的,应将第一个月也纳入对用人单位的惩罚范畴。笔者认为,唯有这样理解才能既彰显国家立法对于劳动关系保护的立法本意,又真正杜绝劳动者滥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中新网9月18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近日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答问时表示,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作了三个方面的具体规定。该负责人称,这三个方面的具体规定包括:第一,为了避免用工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连续用工的要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等。如果用工单位不履行这些义务,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用工单位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为了避免劳务派遣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劳动者,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为了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名负责人称,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实施条例又作了具体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关键是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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