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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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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支

2,合同法167条

这个没有规定,你的理解有误,法律规定的这叫重大违约解除权。因为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违约行为当事人并不能够解除合同,只能要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同时要求继续履行。但,合同法同时也规定,因合同义务人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可解除合同,这个在法律上叫做重大违约。可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定对方是一般违约或是重大违约就是案件审理的关键问题,通常这类都是当事人各自举证,而后再由法官判断。合同法167条规定的内容就是对于分期履行过程当中,对于违约事项达到这个条件的,那么合同债权人也可以叫做守约方,依法享有的和同解除权及不安抗辩权。此为合同法采用了列举式规定,赋予当事人的一次性合同解除权及要求履行全部剩余义务的叫做不安抗辩权。如不符合这种情况,则当事人不想这两项权利。所以我不知道你是不是学法律的,您的思维逻辑有偏差,因为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实在太多太普遍了,建议您调整下思维角度和方式,避免走入误区。

合同法167条

3,合同法第167条 不应该理解为没达到才能解除吗那达到了怎么办 搜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达到了就应该履行。
上一家公司未解除合同,新公司不能录用的,这是劳动法规定的。你要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去申请让上一家退工

合同法第167条 不应该理解为没达到才能解除吗那达到了怎么办  搜

4,分期付款合同法律规定

《民法典》实施之前,《合同法》第 167条规定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第167条出发点是在一般规定的基础上通过特殊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买受人的保护。但在条件设置上,容易使人误解为降低了出卖人解除合同的条件,允许出卖人在无须买受人构成《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也无须履行《合同法》第94条第3项规定的催告义务并等待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仅需在买受人未支付的价金达到总价款五分之一的条件下,就可以解除合同,甚至被认为是对出卖人利益的特别保护。缺乏催告程序使得分期付款买卖中的买受人处于比普通买卖中的买受人更为不利的法律地位。此次《民法典》第 634条的规定相比《合同法》第167条,增加了出卖人要求提前清偿或解除合同的条件,除了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五分之一,还需要向买受人进行催告,并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至此,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向买受人请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者主张解除合同,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买受人支付迟延;(2)迟延支付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3)出卖人已向买受人进行了付款催告;(4)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这就使得出卖人行使全款清偿请求权和合同解除权的条件更加严格,有利于维护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继续履行,有利于买受人避免仅因支付能力一时困难便丧失整个合同利益,进一步彰显了对于买受人的保护。分期付款是一个月付一次吗?1、分期付款是一个月付一次,一般情况下是30天。分期付款是一种交易方式,简单来说就是指在信用卡分期、贷款分期、房贷分期等交易中,不是一次性付清所有费用2、而是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分多次进行款项的支付并支付一定的分期利息。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5,合同法中的167条中的疑惑

只要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可以分期付款,同样适用该法条之规定。本法条的意思是:假如甲向乙购买一辆汽车,作价100万,约定分十个月付清,每月支付10万元。现在甲已经付到了第八个月,之后两个月都没有再支付了。那么,到了第十个月,甲的到期价款是20万吧?达到了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所以,乙有权要求甲支付剩余的20万,或者单方面解除合同。就是这个意思。

6,不履行分期给付义务 可否全额执行

你好,根据合同法解释,如果分期支付货款达到总货款的五分之一的,可以要求一次性履行全部义务,也可以解除合同。
回答如下: 分期付款合同使我们国家《合同法》中的特别合同,《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故,买受人无力偿还应付款的,出卖人只能解除合同,并不能强行要求法院全额执行,但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相应的折旧费。 回答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7,合同法 167条疑问

我有两个理由说明:1、法律规定其实质还是一种规则,既然是规则,就不能只有一种方式,在原则范围内,多一种解决问题的途径你也应该不会反对;2、这个法条的前提你应该理解,就是买受人已经违约,对于违约方法律应该加大对其惩戒的力度,再说对方如果有能力履行而故意拖延,不是更有这样做的必要吗?法律要求全部支付或者由出卖方解除合同,是要守约方充分掌握主动,自己选择有利的方法解决问题,也是归戒那些想用这种方法逃避义务的人。
买受人到期付款金额没有支付到达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能已经没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因为他可能因为其他原因没能继续付款,只能够说明买受违约了. 在违约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就是说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继续履行合同就意味着支付全部价款及支付违约金.
当然。。。。

8,分期付款手机没有还钱会怎么样

1、分期付款买的手机,没还钱的,出卖人可以要求购买者按约定付款;如果未付款额达到了手机全部价款的1/5,出卖人可以要求购买者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手机并要求支付使用费。 2、《合同法》第15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3、《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4、根据上述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约定的期限和金额付款,否则就是违约行为,出卖人可以起诉要求购买者承担违约责任。在分期付款买手机的情况下,如果尚欠金额达到了全部手机价款的1/5,出卖方就可以要求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全部手机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而如果出卖人解除合同的,购买人除了要返还手机之外,出卖人还可以要求买手机者支付使用期间的使用费。
扣你的信用度等等,还是按时把钱还了好一点。
不还没事

9,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适合的前提条件是不是买受人已经取得标的物

现房屋买卖中甲方与乙方签订卖房合同,总价二十四万元,乙方于合同签订当日给付甲方定购金一万元。首付款十四万元含定购金约定于开发商交钥匙时给付甲方,余款十万元办理过户手续时给付甲方。现开发商已交钥匙乙方首付款至今仍未交于甲方,由于甲方是其夫妻一方擅自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乙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审查事宜经法院一审判定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现乙方要求甲方按定金法则双倍返还同时要求甲方给付房屋增值之差价款四万元,甲方在法庭上不承认定金一说认为是房屋预付款,要求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解除合同,双方没达协议现乙方并没有占有该房屋,请问律师该条款是否适用。
《合同法》中提存标的物是合同之债的履行过程中,因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而设立的一种制度。在债务的履行过程中,往往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债权人虽然应负担受领迟延责任,但债务人的债务却因未能履行而不能消灭,债务人仍处于债务拘束之下,殊非公平。为解决此一问题,早在罗马法时期就产生了提存制度,允许债务人在债权人拒绝受领时抛弃标的物而免除债务。但此种规定未免不利于经济发展,于是后来设立了提存制度,即在债权人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标的物提交有关机关,从而免除债务。现代各国民法,一般都将提存规定为债的一种消灭原因。我国《合同法》把提存作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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