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急求旅游法规案例分析题答案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2-12 05: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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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急求旅游法规案例分析题答案
首先,该旅行社和另一家旅行社合并,并不影响对该旅行社的投诉,因为该责任应当由合并后的旅行社承担,也就是要对案例中的违约行为投诉合并后的旅行社即可。记住是到当地的旅游质检所!
2,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要约邀请 要约 承诺 《合同法》第二十条则对合同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
3,合同法的几个简单案例分析
(1)不需要征得乙公司同意,只需通知乙公司。依据是合同法第80条;
(2)称为“债务转移”。甲的转让行为须经过丙的同意。依据是合同法第84条;
(3)丁的债务应当向甲公司和C公司主张连带清偿最为有利,因为C是从甲公司分立出来的新公司,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两个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当然有利于丁。依据合同法第90条;
(4)对丁没有约束力。甲和C的约定未经丁认可只能约束他们双方,不能约束丁,依据是合同相对性理论。1、不需要,债权人转让债务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合同法理论上称为“债的转让”。甲方的转让行为必须征得丙的同意,理由同上。
3、丁继续向甲主张债务最为有利。
4、甲与C达成的债务分配协议并没有经过债权人(丁)同意,因此没有约束力。(1)甲将对乙的债权转让A公司,需要征得乙的同意。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将对丙的债务转让给B的行为在合同法理论上称为债的概括承受。甲的转让行为需要征得丙的同意。理由同上。
(3)(4)我还不知道怎么回答。抱歉。
(1)债权转让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原因在于合同法有相关规定;
(2)合同法理论上称之为"债的转让"甲方的转让行为必须征得丙的同意.
(4)债务分配协议未经过债权人同意,故对债权人无约束力.
4,关于合同法的案例分析请给我答案
1)乙公司履行的是不安抗辩权。
乙公司有证据表明甲公司经营状况迅速恶化,在甲公司先履行或提供担保前,可以中止先履行义务。
2)根据《合同法》第141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即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是正确的。
3)甲公司承担风险。标的物的灭失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乙公司将货物托运,视为已交付。
4)运输部门遇到泥石流是不可抗力,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民事责任。不可抗力是免责事由,乙公司不可要求返还运费。
5)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6)主债期限加六个月。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本约定保证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可以。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如有不明之处,欢迎再提出指教。合同法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运输部门可以不承担责任,但要对不可抗力负证明责任。
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乙公司可以要求铁路运输门返还运费。
5,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答案
1、根据合同法规定,风险遵守合同+交付原则。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生效,牛1已实际交付,故牛1被雷电击死的风险应由买方乙承担。2、根据合同法规定,孳息亦遵守合同+交付原则。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生效,牛2已实际交付,其生小牛(孳息)应由乙享有所有权。3、根据合同法规定,风险遵守合同+交付原则。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生效,牛3已实际交付,其踢伤丙产生的损失(医疗费、误工损失)应由乙承担。4、一方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该合同在未得到所有权人追认前应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本案乙在未取得所有权前处分牛4,其与丁签订的合同未得到甲的追认,应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5、由于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其属于善意第三人,同时丁与乙签订合同并已交付,买牛价格也属于合理范围,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丁可以并已取得牛4的所有权。6、租赁协议有效,租金归乙所有。7、根据合同法规定,定金最高不能超过合同价款20%。本合同中的定金条款属于部分无效条款,20%范围内(2000元)有效,可适用定金规则;其余超出部分无效不得使用定金规则,因已交付的可作为预付款处理。1.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试分析: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答案: (1)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6,旅游案例分析 求答案
嗯,双方都有责任吧。因为你也说了,护照是交给了办理签证的业务员去办理,说明了这个办理签证业务员是专员。而和你谈旅游出行和签合同的是另一个人。急有可能这个给你办理签证的人根本就不知道你什么时候去,只知道要给你办理,所以没有太计较你护照的有效期。而出游旅客自己也没有检查自己的护照有效期,责任更大。不过旅行社的责任要占小部分。护照在办理签证完成后,在你出游前到了使用有效期。其实你就算拿着签了约的合同到旅游局讨说法,也还真的讨不了什么便宜呢。我建议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你旅游的个人或团队吗?来自不同的地方,三三两两的游客打?单位组织的团队?如果球队直接进入您的注册的旅行社,他们负责帮你联系街,都在按照要去一趟。没有中间的所谓的补住宿。如果fit是比较麻烦的,三三两两,你的旅行代理商在该地区找到您的注册,这种情况是不会帮助他的钱,你自愿交出。导游没有是团队里面帮忙写份意见书?队临近结束时,导游会抛弃你写的,我们不会写的不好的事情。但这个建议的到来登记的旅行社的理论,当他回来问,如果不这样做的书面意见感到满意,现在他不能帮你,你哑巴吃黄连。当你付出证书?有没有签署同意吗? 如果您所描述的是真实的: 1。酒店的结束并没有改变当地的地接社决定陪同意,可以收取这部分的成本争取自己的旅行社。如果自己的未经授权的费用,所以他是属于欺骗旅游消费者,旅游卡扣十分。扣完很会考试不及格将终止旅游团。 (但不是在湾仔na这种情况,请将几个红色的纸)想你,全陪是全陪应始终和游客站在一条线,。出现这种情况,她可不想支付餐点的游客,旅游经营者应当问的是不是这种情况被证实后交叉,但同时给你一个满意的答复可以接受的。如果她是自私的想和地仙(在行业中很常见,部的管理睁只眼闭只眼人),所以不属于欺骗消费者,也明确暗示游客要求的消费者。扣除10点或6点。 3。旅游业是快速的,问题层出不穷。有时候,我们出差的不满与怨恨所有的导游通过。导游工资是很低的,有很多的工资。目的是几天的工资,他们收到这笔钱。我们的政策和规定的这种做法表面上再严厉的批评,狡猾,放任,。每个行业都实现了谄媚的礼物,其中关是相同的。如果你觉得全程导游服务还是很辛苦的服务态度也非常好,它显示了本指南中最好的,这些都是他坐在默认的行业,他的工作应该做的。 启示:为了畅顺喜欢花高价步行锻炼。我们的拆迁一直是我们行业的发展和潜规则。 希望我的回答让您满意说的蟹不能说被释放出来。
7,合同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1.江某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权利已经转移的情况下不可以撤销。 3.由于江某在赠与孙某数码相机时,并未声明孙某在接受赠与的同时必须对江某的儿子尽到照顾义务,孙某照顾江某的儿子是基于此前的委托合同,故本赠与合同并非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赠与物权利移转后,江某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赠与合同。要约邀请 要约 承诺 《合同法》第二十条则对合同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1)钱某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件中,钱某未将手提电脑交付孙某,且也不具有救灾、扶贫等性的赠与合同,因此钱某可以撤销赠与。2)钱某不可以撤销赠与,因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未交付;2.不具有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因此在钱某已经将赠与物交付给孙某的情况下,赠与合同已经生效,物权发生转移,钱某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3)钱某不可以撤销赠与,因为本案中的赠与合同并不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在钱某完成交付后,赠与合同已经生效,物权发生转移,钱某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意大利康泰公司向我国中石油出口公司发出原有销售邀约:原油10万吨,USD1300/吨CIF防城港,交货时间2011年11月26日前,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报价有效期至2011年10月1日。意大利公司发盘后,考虑到利比亚战争局势可能会进一步恶化,为了保证2011年11月26日前10万吨原油交付不会因可能恶化的战争影响,该公司与2011年10月1日上午发盘给我中方进口公司,希望发货时间提前到2011年11月1日前。请问:(1)意大利公司的提前交货要求是否合理有效?为什么? (2)遇到这些问题我方应该如何合理处理和答复意大利出口商?1,甲“将一头牛留给其岳父乙使用”,没有将牛的所有权明确转移给乙。因此,乙拥有的是牛的使用权。乙将牛卖掉,处于处分行为,由于其没有所有权则不拥有牛的处分权,因此乙属于无权处分,不能卖牛。2,乙丙买卖合同生效。因为乙丙有买卖的合意,双方意思表示成立,且牛属于合法买卖,因此,双方买卖合同生效。3,甲如果要求返还牛,丙可以不归还。因为丙出于合理的价格买的此牛,且乙丙双方买卖合同有效,因此,即使乙是无权处分该牛,但丙根据我国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仍能够获得牛的所有权。其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丙可以不归还。 由于乙无权处分该牛,因此,乙没有合理原因取得了卖牛的利益(卖牛的钱),损害了甲的对牛的所有权,因此,根据我国法律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乙卖牛的钱数不当得利。因此,甲可以向乙要求返还利益以赔偿损失。这也就是案例,现实生活中应该很少吧,甲都那么富有了......呵呵~ 您还可以到网上搜索专业的贷款网站,里边会有很多贷款产品供您选择。例如在百度中搜索“金融e站”,然后访问这个网站,里边就会有全国各地很多贷款产品和信息提供给您,选好了您需要的贷款,直接在线申请或者打电话联系就ok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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