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规范有哪些例子,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2-26 0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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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
这个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买卖中国法律禁止买卖的东西,但是国外又允许买卖。当事人通过改变签约或履行地点等方式规避中国法律,从而达到相应的目的。
2,法律强制性的规定有哪些
您好!法律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相对,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举例如下:法律规定“宅基地不得转让”,若甲、乙均分属两个不同的集体村民组织,甲与乙签定一份买将宅基地的合同,约定甲将自有宅基地一块转让于乙。甲、乙之间的合同约定则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强制性规定随处可见,在法律条文中多表现为:不得……,禁止……,等等,不胜枚举。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3,什么是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强制性规则非强制性规则举例说明
想问一下,你所问的规则是属于哪种学科的,涉及那个方面,如果是法学,强制性规则所对应的是任意性规则,前面两个好像只有在部门法中出现;如果是政治、经济或其他,也好像没有相对应的分类~
4,强制性规定包括哪些
强制性规定包括哪些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主要分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法律规范依据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所谓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它是行为主体必须按行为指示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它的特点是主体没有自行选择的余地。强制性国家标准是以GB开头的标准,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要求对于一些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必须执行,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加以违反、变更。强制性国家标准具有法律属性。强制性国家标准一经颁布,必须贯彻执行。否则对造成恶劣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受到经济制裁或承担法律责任。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是对有些涉及安全、卫生方面的进出口商品规定了限制性的检验标准,以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凡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检验评定的不合格出口商品,即使符合外贸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或国外受货人有愿购证明,也不准放行出口。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检验评定不合格的进口商品也不准进口,经检验出证后供有关单位办理退货、索赔。哪几方面的技术要求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范围?(1)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2)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4)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5)重要的通用技术述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6)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7)互换配合标准;(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5,法律强制性近几年的案例分析
有这种规定,但是是一种建议或鼓励性的法条,不是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惩处措施!所以没有处罚的法律,类似于道德的条款,对于有道德的没用,对于不讲道德的更是没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
6,泰坦尼克号救生艇载人数为什么不足
泰坦尼克号有二十艘救生艇,14只常规救生艇均可承载65人,其余4艘折叠艇和紧急救生艇都能坐40人。可是前几艘下海的救生艇只坐了将近一半人,只有最后几艘救生艇坐满了。但真正的最后几艘是没坐满的,由于下放顺序错误,造成最后放的船头几只没坐满人就匆忙放出了。 在泰坦尼克号的时代,还没有对海上航行船舶采用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艇的强制性规范。每条船配备的救生艇的数量基本上是由造船厂在造船时定下的。从泰坦尼克的事故以后,才对海上航行船舶(包括货船和客船)采用了强制性规定,要求船舶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备。目前,国际海事组织(imo)对于海船配备的救生设备是要求:船体任何一侧的救生艇都必须足够容纳所有的船上人员。举个例子,一条定员30人的货轮,其每一侧船舷上的救生艇都可以容纳30人,也就是说,将全部救生艇都放下时,可以容纳60人。这主要是为了防止船舶在严重侧倾时,可能有一侧的救生设备不能顺利脱离船体。而泰坦尼克号设计了16个水密舱,其中4个破裂进水船舶也不会沉没,在当时被认为是“永不沉没的船”,再加上没有救生设备的强制规定,所以就没有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艇。现在的船,不管是货船海事客船都不会这样了。
7,为什么泰坦尼克号上的救生艇不够
泰坦尼克号有二十艘救生艇,14只常规救生艇均可承载65人,其余4艘折叠艇和紧急救生艇都能坐40人。可是前几艘下海的救生艇只坐了将近一半人,只有最后几艘救生艇坐满了。但真正的最后几艘是没坐满的,由于下放顺序错误,造成最后放的船头几只没坐满人就匆忙放出了。 在泰坦尼克号的时代,还没有对海上航行船舶采用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艇的强制性规范。每条船配备的救生艇的数量基本上是由造船厂在造船时定下的。
从泰坦尼克的事故以后,才对海上航行船舶(包括货船和客船)采用了强制性规定,要求船舶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备。目前,国际海事组织(IMO)对于海船配备的救生设备是要求:船体任何一侧的救生艇都必须足够容纳所有的船上人员。
举个例子,一条定员30人的货轮,其每一侧船舷上的救生艇都可以容纳30人,也就是说,将全部救生艇都放下时,可以容纳60人。这主要是为了防止船舶在严重侧倾时,可能有一侧的救生设备不能顺利脱离船体。
而泰坦尼克号设计了16个水密舱,其中4个破裂进水船舶也不会沉没,在当时被认为是“永不沉没的船”,再加上没有救生设备的强制规定,所以就没有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艇。现在的船,不管是货船海事客船都不会这样了。第一次航行,而且这种不可能做到每个人都会有救生艇的座位的,
8,Java 静态内部类的使用
Java语言允许在类中再定义类,这种在其它类内部定义的类就叫内部类。内部类又分为:常规内部类、局部内部类、匿名内部类和静态嵌套类四种。1、静态内部类定义静态内部类,定义在类中,任何方法外,用static定义;静态内部类只能访问外部类的静态成员。生成(new)一个静态内部类不需要外部类成员:这是静态内部类和成员内部类的区别。静态内部类的对象可以直接生成:Outer.Inner in=new Outer.Inner();而不需要通过生成外部类对象来生成。这样实际上使静态内部类成为了一个顶级类。可以定义私有静态内部类。2、java实现静态内部类注意事项将某个内部类定义为静态类,跟将其他类定义为静态类的方法基本相同,引用规则也基本一致。不过其细节方面仍然有很大的不同。具体来说,主要有如下几个地方要引起注意。 1)一般情况下,如果一个内部类不是被定义成静态内部类,那么在定义成员变量或者成员方法的时候,是不能够被定义成静态成员变量与静态成员方法的。也就是说,在非静态内部类中不可以声明静态成员2)一般非静态外部类可以随意访问其外部类的成员变量以及方法(包括声明为private的方法),但是如果一个内部类被声明为static,则其在访问包括自身的外部类会有诸多的限制。静态内部类不能访问其外部类的非静态成员变量和方法3)在一个类中创建非静态成员内部类的时候,有一个强制性的规定,即内部类的实例一定要绑定在外部类的实例中。然后要在一个外部类中定义一个静态的内部类,不需要利用关键字new来创建内部类的实例。即在创建静态类内部对象时,不需要其外部类的对象3、静态内部类示例java在实现LinkedList时使用了如下内部类: public class LinkedList<E> extends AbstractSequentialList<E> implements List<E>, Deque<E>, Cloneable, java.io.Serializable ........ private static class Entry<E> E element; Entry<E> next; Entry<E> previous; Entry(E element, Entry<E> next, Entry<E> previous) this.element = element; this.next = next; this.previous = previous; } } private Entry<E> addBefore(E e, Entry<E> entry) Entry<E> newEntry = new Entry<E>(e, entry, entry.previous); newEntry.previous.next = newEntry; newEntry.next.previous = newEntry; size++; modCount++; return newEntry; } ........ } 这里即静态内部类的典型用法在一个类中还可以定义类,通常将在类的内部定义的类称为内部类。为什么要使用内部类呢!其原因是:1. 内部类可以访问外部类作用域内的数据,包括私有的数据。2. 内部类可以对本包下的其他类隐藏起来。内部类主要分为一下几类:1.静态内部类2.成员内部类2.局部内部类3.匿名内部类另外,内部类是编译期相关的,内部类会编译成一个单独的带有$符的.class文件。在程序的运行期java虚拟机并不知道此类是内部类。静态内部类(1):静态内部类等同于外部类的静态属性,可以使用类名.的方式进行访问,可以直接访问外部类公共的私有的静态方法和静态属性;(2):对于静态内部类的成员属性,需要创建内部类的对象才能访问;(3): 静态内部类可以设置访问修饰符,与静态变量相同,注意,如果使用private修改静态内部类此内类只有外部类可以访问,其他的类无法访问。(4):静态内部类不会持有外部的类的引用,所以不能直接访问外部累的成员方法和成员属性,需要访时需要先创建外部类的引用,通过外部类的引用访问外部类的成员方法和成员属性成员内部类(1):创建成员内部类的对象,要先创建外部类的引用。通过外部类的引用才能创建内部类的引用,就像成员必须使用引用.的方式才能访问(2):成员内部类中只能声明成员方法和成员属性,另外可以声明常量(3):在成员内部类中,可以访问所有的外部类的属性和方法(4):私有化成员内部类,外部类可以访问,其他外部类则不可见
9,公司法哪些是强制性规范
一、《公司法》中的强制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一)强制性条款的定义和分类强制性条款是指该条款的内容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不得对其改变或者变通的条款。强制性条款分为法定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和任意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法定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是指法定记载事项下的相关条款的内容是由法律(法律和行政法规)直接规定的。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为法定记载事项,而《公司法》对该事项下的职权已经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其内容即为强制性条款。公司章程在记载该法定事项时只能复述法律而不能对其做出变更——如不能将股东会的职权分配给董事会来行使。任意记载事项中强制性条款是指非法定记载事项下相关条款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如果章程中约定了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那么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内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二)任意性条款的定义和分类任意性(授权性)条款是指,《公司法》明确授权由公司在章程中进行规范的条款,《公司法》的条文只有在公司章程约定情况下才适用。任意性(授权性)条款也分为法定记载事项中的授权性条款和任意记载事项中的授权性条款。二、如何判断《公司法》条文为强制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1.一般情形下,可以从《公司法》条文表述的用词和语句来认定是强制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如公司法表述为:“不得”、“应当”、“必须”等,该规范绝大多数情况下为强制性规范(也有例外,下文还会讲到);如表述成“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则该规范为任意性规范。2.《公司法》表述成“为”,如“董事会成员为三至十三人”,或者不能明确判断强制性规范或任意性规范时,则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3.公司法的法律条文中有“必须”、“应当”等字样的,尽管不代表一定是强制性规范,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受制于我国的司法现状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缺位,同样一件事情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所以最好不要突破。4.《公司法》条文中未有“必须”、“应当”等字样,是否能够推论其为任意性规范?个人认为,不能就此推论其为任意性规范,而应该结合立法本意及事项性质等进行综合认定,并从公司法的立法意图入手进行探究。什么是公司法的强制性和任意性?大家可能也都知道,所谓法律的强制性就是法律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循,当事人不得改变,不得变通,这就是法律的强制性。所谓法律的任意性,就是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加以选择,法律允许当事人做另外的规定或者约定,法律的条文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另外规定和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这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强制性和任意性问题。 第一点,公司法应该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因为公司法是民商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商法中最主要部分,属于私法。因为私法是调整私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法,所以公司法应体现私人的意志和要求,为实现私人的利益服务。应当尊重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所做的安排,所达成的一致意见。 第二点,公司法同时也应当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因为一个公司的设立和活动,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公司内部当事人的利益,不仅涉及到股东之间的关系,更重要的还涉及到公司之外的相对人、交易者以及后来形成的债权人的利益,会影响到社会交易的安全和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公司之外这些外部主体和当事人的利益紧紧依靠公司内部当事人自愿的协商约定是无法得到保障的,这些外部主体的利益要靠法律强制性来保障。需要法律的强制性的干预和介入,必须依靠统一的法律规则来提供保障。 因此,公司法应包含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两种性质的规范。 那么到底哪些规范应该是强制性的,哪些规范是任意性的? 我觉得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看: 一方面,我们可以从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这两个角度加以分析。第一,调整公司内部关系的,如公司内部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股东之间、股东与管理机构之间、管理机构相互之间这样一些行为的法律规范,应当更多的具有任意性,以这样的规范应该更多的具有任意性。第二,调整公司外部关系的,涉及到公司之外主体和当事人利益的规范,应该更多的具有强制性, 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司,规范的性质应有所不同,对于有限公司,少数人之间组成的公司等人合性的公司,它们的规范应更多的具有任意性。对于股份公司,公众性公司,或者开放性公司等资合性公司,它们的规范更多的应该具有强制性,因为它们更多的涉及到公众的利益。 这次公司法修改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把原来很多强制性条款变成任意性条款,当然也增加了一些新的任意性条款。在这里典型的任意性条款是这样表述的,当事人或者公司应该怎么做,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完全可以自己规定,只要规定了可以优先于法律适用,法律只有在其没有规定时候才适用。 说到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明确,就是除了法条当中明确规定任意性条款之外,其他条款是都是强制性的么?。 我们认为除了文字上明确写明的,其他条款也有可能是任意性的条款,这就是要按照刚才所说的,看内部关系、外部关系,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根据各种情况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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