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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案例分析

1.案中陈锋应当按合同中的迟延交付一天,按照合同标的额的1‰承担违约金向公司主张损失赔偿。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和终止合同。。 任何一方提前对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并提前通知另一方。

合同法案例分析

2,合同法案例分析

1、无权拒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交付不符合约定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如果以后各批标的物与这批标的物不是相互依存的话,买收人无权拒收。2、月饼厂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第二批月饼延期送达违约责任。3、洪水属不可抗力,而且月饼厂已做好交货准备,可以主张免责。
该案房屋应该继续租赁给被告使用。 实质上,该房屋租赁合同是一个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当条件成就时,租赁合同方可在合同期内解除。而条件是乙方不愿受聘于甲方,但本案的实际情况是甲方不愿意聘用乙方,所以,在在合同期内解除合同的条件不成就。公司可以将房屋出卖给职工,但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更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法案例分析

3,关于合同法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合同有效,因为本案中冯某说的内容符合合同法的要约特征并且周某在合理的时间做出了承诺。因此根据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做出承诺合同成立。 冯某不经合同当事人同意擅自更改合同并且还有乘人之危的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当事人单方不的随意更改合同。 法院可以应周某的要求撤销用牛换饲料的行为
1、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54条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冯想借过年周无法出去买饲料,想黑周一把,不收钱而是用周的奶牛交换,明显为乘人之危。 2、冯某的行为不当之处有:(1)提升饲料价格(2)不收钱而是用周的奶牛交换(3)不同意周某出1600元买牛的请求 3、法院应根据周某的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合同
1合同有效,是可变更,和撤消的合同,在一年内周都可以申请法院变更,和撤消 2冯800元变为1600元并挟迫用周的奶牛交换 3.法院的根据周的请求,判决撤消用牛换饲料的行为,由周给付饲料款1600元,冯返回二头牛
1此合同无效,应为口头协议不是什么协议, 2我认为也不是什么行为不当,俗话说的好鸟为食亡。人为钱亡。 3我认为法院无法判决。应协商。

关于合同法案例分析

4,关于合同法的法律案例分析

主要是看公正合同内容中有没有把结婚的前提条件作为合同的附带条件写在上面,如果所附条件在公正合同书里面没有显现,合同有效,房产应当判决过户。如果合同内容有规定,合同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合同没有生效,对方无权取得房产。
两人相约结婚,并到公证处证明 分手 赠予合同无效
如果该条件已经公证,那么就会受法律保护
这个赠予合同是附条件的,是以两人结婚为前提.之后两人分手,赠予合同无效.法院可予以撤消
合同法案例分析!急``` 100 标签: 合同法 案例, 合同法, 分析 2007年2月10号,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约定由乙公司3月10号之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乙公司如期办理托运手续,但在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甲公司于3月13号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正在处于运输途中的A型微波炉转让给丙公司.双方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物到后10天内,3月15号,在运输途中山洪爆发,致使上述100台微波炉报废.3月20号,货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公司公司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顾客张三从丙公司购买了一台B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中微波炉爆炸,花去医药费1200元. 问:(1)如果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要求甲公司付款,甲是否应付款?为什么? (2)如果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所有?为什么? (3)对因为山洪爆发而报废的微波炉,应由谁承担风险损失?为什么? (4)对乙公司多装的50台B型微波炉,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5)丙公司能否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为什么? (6)张三可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为什么?

5,有关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正确答案]  (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双方主体资格有效,订立合同的程序、标的物均合法。  (2)卡车受损应由工厂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本题卡  车尚未交付,受损的风险应由工厂承担。  (3)甲不能请求双倍赔偿。因为甲与工厂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关系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4)甲有权要求退车,因为根据《合同法》111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5)甲不能既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根据《合同法》116条的规定,不能同时选择两种罚则。  (6)甲可以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因为根据《合同法》113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  偿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7)甲可以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的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这两种违约金分别  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对应于两种不同的违约行为。  [考点集成]  合同的生效要件: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标的确定可能;订立程序合法。合同的生效时间: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合同生效;(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生效时间为办理完毕批准、登记手  续的时间。(3)附条件的合同,合同生效的时间为条件成就时间;(4)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  限届满时失效。  违约责任应注意两个原则:一是过失责任,即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只有其有过失,他才承担赔偿他人损失的责任。  二是填平原则,即经过救济之后,没有违约一方所得到的结果相当于合同已履行的结果,也即没有违约一方当事人不能因为对方违约所获得  的赔偿超过合同实际履行可能给带来的利益。
1。该合同属于有效合同。该合同符合合同有效地三要件(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 2。乙公司不属于违约,而是在行使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6,合同法案例分析

我就回答第一个我国《合同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销售公约》其实差不多。不过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律调整确实是适用我国法律。但是也要看的,这个不应该是适用三资企业法吗?不过算了,根据合同法的话第一要看我方有无权利要求A签订合同,只要看他们之前合同有没有成立。合同成立有三个要件:要约,承诺,合意。从题面来看,他们一切项目都已经谈好了。具备了合同成立的条件,而外方提出的情势变更根本不能成立啊……本来投资就是有风险的,如果说每次都可以及时撤资,那投资还有啥风险啊。本来就是缺一纸合同,此前他们的谈的内容都是可以作为合同内容的,不一定说要纸面合同。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案例分析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7,急求一篇合同法案例分析的论文

案例1. 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   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丁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3、设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戊,丙、丁、戊未予回复。丙、丁、戊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4、设甲、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则丙、丁是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5、设甲到期不能还款,乙申请法院对戊的布匹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为550万元,扣除费用后得款520万元,足以偿还乙的本金、利息和费用。乙能否以拍卖所得清偿自己的全部债务?为什么?   6、设戊的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代管。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丁偿还了乙的全部债权,丁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无效。借款合同属于违法资金拆借行为,合同无效。   2、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该过错赔偿责任为不能还款数额的e68a84e8a2ad7a686964616f31333332616431三分之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相应的过错承担责任。   3、保证人丙丁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抵押人戊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现甲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只在原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因超出了六个月的保证期限,故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而抵押权消灭的期间为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之日起两年。虽然甲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仍未超出抵押权的消灭期间,故戊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4、保证人丙丁仍应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债权人放弃物保的,保证人在放弃物保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5、可以。同一债权既有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且未约定担保范围的,债权人可向任一担保人请求全部清偿。   6、可向债务人甲和财产代管人庚追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取得了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取得对其他担保人的应承担份额的追偿权。戊作为抵押担保人,其抵押物灭失,抵押权消灭。故其丧失抵押担保人的身份,丁不能向戊追偿。丙已失踪,其财产由庚代管,财产代管人在诉讼中可为诉讼当事人。故可向庚追偿。   案例2. 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一份书面购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冰箱200台,每台价格是1500元。   双方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10日内付款,合同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并且约定了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C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在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因为资金不足,发生生产困难,没有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乙公司拒绝,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提起诉讼。   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双方约定合同的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该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2、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C地为合同的履行地,并且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请问此时就本案而言,C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取得管辖权?为什么?   3、本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协议,那么,甲公司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4、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仅仅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为C地,并没有约定管辖协议,此时甲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5、如果双方当事人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的利益,在合同中约定因为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此时甲公司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6、如果乙公司已经交付了货物,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D地,但是,甲公司没有能够按时支付价款,双方发生争议,乙公司提起诉讼,此时,乙公司向D地的法院提起了诉讼,甲公司应诉答辩,没有提出异议,此时D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享有管辖权?   7、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而是在合同发生纠纷后,才书面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此时的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   1、该管辖协议有效,因为是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等特殊规定,具备了管辖协议生效的条件。   2、此时C地的法院取得管辖权,因为双方当事人约定C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而且也符合管辖协议的生效条件,因此,C地的法院取得管辖权。   3、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协议。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意见》的规定,因为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而且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管辖协议的情况下,因为本案件中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或者是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与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同,则原告只能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向B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此时,甲公司应当向被告所在地D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同上题答案。   5、此时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管辖协议无效,甲公司只能按照法定管辖向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考虑到本案中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因此,此时应当按照上述第三题的情况处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法意见》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者是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此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管辖处理。   6、此时D地的人民法院取得管辖权。虽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但是原告没有向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答辩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视为双方当事人放弃了管辖协议。   7、此时的管辖协议依然有效,因为管辖协议可以作为购销合同的一部分,也可以独立于购销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书面约定,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并且不违反法律关于管辖协议的禁止性规定,管辖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
为什么花了钱,没拿到货还输了官司——《合同法》案例分析 推荐 下载阅读caj格式全文 下载阅读pdf格式全文 【作者中文名】 宋瑞海; 【作者单位】 河北黎明律师事务所; 【文献出处】 河北企业, hebei enterprise, 编辑部邮箱 1999年 12期 期刊荣誉:aspt来源刊 cjfd收录刊 【摘要】 长期以来,对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领货凭证的性质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领货凭证就是物权凭证,持有领货凭证就必然享有得到该货物的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领货凭证不是物权凭证,拥有领货凭证并不必然享有得到货物的权利,如果托运人解除运输合同或者变更收货人,原有的领货凭证将作废,承运人不再负有向该领货凭证的持有者交付货物的义务。领货凭证究竟是何属性呢?1997年5月由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铁道部政策法规司、铁道部运输局联合召开了铁路运输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在形成的《会议纪要》中首次对领货凭证的法律属性予以界定,《会议纪要》指出:领货凭证不是物权凭证,收货人所持领货凭证并不构成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向其交付货物的证据。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托运 【doi】 cnki:sun:hbqy.0.1999-12-018 搜到1篇文献,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qq问问最多回答2000字,我没法把全文粘上来 国内比较权威的数据库为万方和中国知网 万方数据库下载论文,期刊等收费,3元/篇 中国知网的收费标准一般是0.5元/页 事先还要注册会员,登陆收费,预付费等问题比较麻烦 推荐你去我朋友开的小店 默默论文大全 http://492670898.paipai.com/ 资费标准: 2元/篇 3元/2篇 如果店里没有,可以留言,一个工作日内回复 也可以代下万方和中国知识总库的论文,提供论文名称,作者名称或网址(仅限万方和中网)一个工作日内下载完毕 收费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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