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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有投标文件,但是没有签署合同,因为他们不一致。不知道你说的投标文件与什么不一致?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合同一旦签署,其效力就高于投标文件了,慎重啊!

投标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投标文件是否属于合同签约

投标文件属于合同谈判中的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拿到承诺后就可以根据要约签约了。
不属于,投标文件只是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文书,中标了,会签订合同
从合同法分析,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无论中标与否,投标方案归招标方所有或无偿使用”这一条款对未中标人没有法律效力。从知识产权法分析,投标文件的知识产权由投标人依法享有。从经济学分析,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目的是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和工程质量最优化。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应充分尊重并合理保护投标人的知识产权,以激励技术创新。

投标文件是否属于合同签约

3,发出中标通知书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中标通知书,在法律上的性质是承诺。招标书是要约邀请,投标书是要约。 中标通知书应属于承诺,法律层面上,招标单位发布招标通告是要约邀请,投标单位的投标(如价款情况、质量情况、服务情况等)属于要约,经过招标单位的筛选评估,将会给一个或多个投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该通知书即表示招标单位认可投标单位要约内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发出中标通知书这一行为是招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履行招标人法定义务的行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不是合同法中的“承诺”行为,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专门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也就是说,合同的订立是在发出中标通知之后,合同订立前,合同并没有因为发出中标通知书而成立,否则就不需要专门规定需要订立合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调整和确定,不适用合同法关于要约与承诺的规定。
承诺

发出中标通知书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4,招投标是什么法律性质

你好! 投标的法律性质。招标投标的目的在于选择中标人,并与之签定合同。因此,招标是签定合同的具体行为,是要约与承诺的特殊表现形式。招标投标中主要的具体法律行为有招标行为、投标行为和确定中标人行为。 1.①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依据合同订立的一般原理,招标人发布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的直接目的在于邀请投标人投标,投标人投标之后并不当然要订立合同,因此,招标行为仅仅是要约邀请,一般没有法律约束力。 2.②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行为。投标文件中包含有将来订立合同的具体条款,只要投标人承诺(宣布中标)就可签定合同。作为要约的投标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表现在投标是一次性的,同一投标人不能就同一投标进行一次以上的投标;各个投人对自己的报价负责;在投标文件发出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随意修改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撤回投标文件。 3.③确定中标人行为的法律性质是承诺行为。采购机构一旦宣布确定中标人,就是对中标人的承诺。采购机构和中标人各自都有权利要求对方签定合同,也有义务与对方签定合同。另外,在确定中标结果和签定合同前,双方不能就合同的内容进行谈判。
合同关系,要约与承诺

5,投标的法律性质是

你好! 投标的法律性质。招标投标的目的在于选择中标人,并与之签定合同。因此,招标是签定合同的具体行为,是要约与承诺的特殊表现形式。招标投标中主要的具体法律行为有招标行为、投标行为和确定中标人行为。 1.①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依据合同订立的一般原理,招标人发布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的直接目的在于邀请投标人投标,投标人投标之后并不当然要订立合同,因此,招标行为仅仅是要约邀请,一般没有法律约束力。 2.②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行为。投标文件中包含有将来订立合同的具体条款,只要投标人承诺(宣布中标)就可签定合同。作为要约的投标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表现在投标是一次性的,同一投标人不能就同一投标进行一次以上的投标;各个投人对自己的报价负责;在投标文件发出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随意修改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撤回投标文件。 3.③确定中标人行为的法律性质是承诺行为。采购机构一旦宣布确定中标人,就是对中标人的承诺。采购机构和中标人各自都有权利要求对方签定合同,也有义务与对方签定合同。另外,在确定中标结果和签定合同前,双方不能就合同的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投标是合同订立的一种方式。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投标文件中包含将来订立合同的具体条款,只要招标人承诺(发出中标通知书)就可以签订合同。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是承诺,承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生效,合同成立,招标人和投标人均有权要求对方签订书面合同。
2010年法规单选37题 投标行为属于--要约 2011年法规单选37题 投标的法律性质是--要约 ,最佳答案吧
招标在法律行为上称为“邀约”,投标则为“应邀”。邀约就是做出合同公示,而应邀就是做出合同意向,中标之后就会达成合同,就是这意思。

6,投标公司的性质是什么

投标公司是中介服务公司,为企事业、或政府进行大宗货物采购进行招投标的公司
1. 投标公司: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取的一种交易方式。招标和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招投标公司是一般在行业内的口头叫法,其一般指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有资质之分,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我国主要有6种招标采购代理资质。一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二是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三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四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五是科技项目招标代理,六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 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行为。投标文件中包含有将来订立合同的具体条款,只要投标人承诺(宣布中标)就可签定合同。作为要约的投标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表现在投标是一次性的,同一投标人不能就同一投标进行一次以上的投标;各个投人对自己的报价负责;在投标文件发出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随意修改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撤回投标文件。
招标投标的目的在于选择中标人,并与之签定合同。因此,招标是签定合同的具体行为,是要约与承诺的特殊表现形式。招标投标中主要的具体法律行为有招标行为、投标行为和确定中标人行为。①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依据合同订立的一般原理,招标人发布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的直接目的在于邀请投标人投标,投标人投标之后并不当然要订立合同,因此,招标行为仅仅是要约邀请,一般没有法律约束力。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实际上,各国际政府采购规则都允许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但是,由于招标行为的特殊性,采购机构为了实现采购的效率及公平性等原则,在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时也往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比如各国际政府采购规则都规定,修改应在投标有效期内进行进行,应向所有的投标商提供相同的修改信息,并不得在此过程中对投标商造成歧视。②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行为。投标文件中包含有将来订立合同的具体条款,只要投标人承诺(宣布中标)就可签定合同。作为要约的投标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表现在投标是一次性的,同一投标人不能就同一投标进行一次以上的投标;各个投人对自己的报价负责;在投标文件发出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随意修改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撤回投标文件。③确定中标人行为的法律性质是承诺行为。采购机构一旦宣布确定中标人,就是对中标人的承诺。采购机构和中标人各自都有权利要求对方签定合同,也有义务与对方签定合同。另外,在确定中标结果和签定合同前,双方不能就合同的内容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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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简述招投标的性质 原则 和要求

一、性质1.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依据合同订立的一般原理,招标人发布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的直接目的在于邀请投标人投标,投标人投标之后并不当然要订立合同,因此,招标行为仅仅是要约邀请,一般没有法律约束力。2.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行为。投标文件中包含有将来订立合同的具体条款,只要投标人承诺(宣布中标)就可签定合同。作为要约的投标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表现在投标是一次性的,同一投标人不能就同一投标进行一次以上的投标;各个投人对自己的报价负责;在投标文件发出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随意修改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撤回投标文件。3.确定中标人行为的法律性质是承诺行为。采购机构一旦宣布确定中标人,就是对中标人的承诺。采购机构和中标人各自都有权利要求对方签定合同,也有义务与对方签定合同。另外,在确定中标结果和签定合同前,双方不能就合同的内容进行谈判。1. 二、原则1公开原则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原则,首先要求进行招标活动的信息要公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公共媒介发布。无论是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还是投标邀请书,都应当载明能大体满足潜在投标人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竞争所需要的信息。另外开标的程序、评标的标准和程序、中标的结果等都应当公开。2公平原则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原则,要求招标人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不得对不同的投标竞争者采用不同的标准。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3公正原则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行为应当公正,对所有的投标竞争者都应平等对待,不能有特殊。特别是在评标时,评标标准应当明确、严格,对所有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送到的投标书都应拒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都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是以订立采购合同为目的的民事活动,当然也适用这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也就是说,在确定中标人钱,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不得以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如果出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内容有矛盾的合同,将来就会出现旅行合同时使用哪一个合同的争议。但是,有的时候,招标人为了能够获得更大的利益,会要求中标人另行签订一个背离原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针对这种情况可能产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备案的中标合同”就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签订的书面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1月10号到12月12日明显已经超出30的规定。 1.招标是要约邀请:行为人作出的邀请他方对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本案例:招标人向a b c d e等五家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2.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与要约相对应: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 本案例:该5家承包商均接受邀请,并按规定的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 3.承诺:是对要约的回应,同意要约的表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本案例: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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