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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纪要是否具有法效

具有法效
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会议纪要是否具有法效

2,会议纪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会议纪要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会议纪要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规范格式化文书,用于记载和传达行政机关有关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是行政机关公务活动的重要载体和工具。会议纪要只具有行政指导性质,不具有强制力,其并不能在法律上产生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具有行政法律效力。但会议纪要具有确定某一行政事项如何处理的初步意见,因此具有证据意义。法律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会议纪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政府会议纪要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吗

作为法律政策,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必须是分布给所有大众的才有效力。因此,会议纪要是不能改变其他政策的效力的,本身也不具公开性,没有法律效力。

政府会议纪要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吗

4,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会议纪要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规范格式化文书,用于记载和传达行政机关有关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是行政机关公务活动的重要载体和工具。会议纪要只具有行政指导性质,不具有强制力,其并不能在法律上产生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具有行政法律效力。但会议纪要具有确定某一行政事项如何处理的初步意见,因此具有证据意义。法律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三)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十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十二)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三)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5,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

会议纪要对参与会议的单位有一定的约束力,但没有法律效力,没有强制力。它的实质,只是一个相关单位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会议纪要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实践中是法院判决的参考,法院判决不会直接引用。北京王大红律师

6,会议记录可以做为有效的法律依据吗

1. 会议记录是会议的记载,如果记录完整、前面、客观应当起到证据作用。2. 如果是会议纪要经过全体参加会议人员签字就具有法律效力。
会议记录可以做为证据使用,如果你们没有合同来证明事实的真相,这个会议记录也可能就四唯一的书面证据了,

7,会议纪要有法律效力吗

会议纪要是否有法律效力,要看是否有各方的签字,或者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各方均认可。</P><P>能有签证的形式明确跟好。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就到法帮网 http://www.fabang.com/ask/browser.php?tid2=85

8,公文中的会议纪要有没有法律效力

会议纪要不仅要记录会议主要内容和决议,而且要在附属合同之前取得相关方的确认签字,否则会议纪要本身未经就已经是无效的,更不要谈法律效力了。
你好!看内容的具体情况:如是执行了的,以法律事实必须以行动、行为而成立的构成看,那就具有了法律效力了;而如果仅仅是在讨论当中并没有形成决议或正式行动情节,就没有法律效力了。打字不易,采纳哦!

9,关于 会议记录的 法律法规规定

1、会议纪要是根据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加工整理而成,反映会议基本情况和精神的纪实性公文,主要具有综合性、指导性、备考性等特点。2、会议纪要无非是地方党委、政府与下属各局、委共同协商地方政策的会议记录,无法上升到法律、法规、规章的高度,不是规范性文件,其效力远远低于法律、法规、规章。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1项中的“自动离职”的解释,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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