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对招投标的规定,发包与承包招标与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3-10 13: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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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与承包招标与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
可以参见《招投标法》、《合同法》、《工程建设法》、《建设施工合同法》对建设工程这块有什么疑问可以追问。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一些采购项目都必须依法进行招标,而不能采取直接发包,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采购。也就是说发包方必须通过招标方式才能确定与之签订合同的承包方。因此,一定意义上来讲,发包人相当于招标人,投标人相当于承包人。
2,法律法规对招标公告要什么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公告按合同法规定,原则上属要约邀请,如果是要约邀请的话,在招标文件中完全可以修改。 但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已明确表示将与报价最高者订立合同,那么这种意思表示已具有要约的性质。应当受其约束,不能随便更改。
3,关于招投标的法律问题
招标书中会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的,如果你符合,那就可以。关于招投标的法律问题???? 悬赏分:0 - 离问题结束还有 6 小时如果在前期给招标方做过技术咨询,技术咨询与设计并没有在招标方立项我方也没有收取咨询费用。 那当招标方将项目公开招投标时,我方可以进行投标吗? 谢谢提问者:北京小生 - 试用期 一级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均为专门性法规,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和合同等进行专门性规定。在实际招标活动中,政府采购项目需同时遵守《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且招标项目结束后的执行过程应当遵守《合同法》。这三种法律没有矛盾之处,所以不存在问题。
4,合同法对联合体投标的合同有什么规定
首先,联合体各方应当签定书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如果中标的联合体内部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共同签定的协议加以解决。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不能以联合体中某一投标人的名义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是联合体各方都必须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对中标的项目... 首先,联合体各方应当签定书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如果中标的联合体内部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共同签定的协议加以解决。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不能以联合体中某一投标人的名义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是联合体各方都必须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对中标的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的某一方违反合同,采购人都有权要求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其内部联合体协议的约定来对抗招标人。 按你的说法就是联合体其中的单位加上业主签订一份合同。 全部
5,中标具有哪些法律的要求
我国《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相应的赔偿责任)违约责任(除赔偿责任外,还包括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以及其他补救措施等责任方式)需要具体分析,最终可能需要司法机关的确认,但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原理,我赞成违约责任的认定。不论哪种形式的责任,中标的施工企业肯定是要要赔偿的。当然,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等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可参考摘自比比招标采购网知识库
6,投标竞标的规则是什么
投标(Submission of Tender)是与招标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按照招标的要求和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递价,争取中标的行为。
投标的基本做法:投标人首先取得招标文件,认真分析研究后(在现场实地考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实质上是一项有效期至规定开标日期为止的发盘或实施性施组编写,内容必须十分明确,中标后与招标人签定合同所要包含的重要内容应全部列入,并在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标书、变更标书报价或对标书内容作实质性修改。为防止投标人在投标后撤标或在中标后拒不签定合同,招标人通常都要求投标人提供一定比例或金额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决定中标人后,未中标的投标人已缴纳的保证金即予退还。
投标书分为生产经营性投标书和技术投标书。生产经营性投标书有工程投标书、承包投标书、产品销售投标书、劳务投标书;技术投标书包括科研课题投标书、技术引进或技术转让投标书。
写法
1、标题。投标书标题正中写明“投标申请书”、“投标答辩书” 或“投标书”即可。
2、正文。投标书正文由开头和主体组成。
开头,写明投标的依据和主导思想。
主体,应把投标的经营思想和经营方针、经营目标、经营措施、要求、外部条件等内容具体、完整、全面地表述出来,力求论证严密、层次清晰、文字简练。
3、落款。写明投标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和投标日期。
注意事项
投标书的写作,要求实事求是、具体清晰、准确准时。
工程投标书通常分在技术标和经济标两部分。
投标人在递交标书应注意的问题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不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文件的送达。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投标文件。投递投标书的方式最好是直接送达或委托代理人送达,以便获得招标机构已收到投标书的回执。
在招标文件中通常就包含有递交投标书的时间和地点,投标人不能将投标文件送交招标文件规定地点反外地方,如果投标人因为递交投标书的地点发生错误,而延误投标时间的,将被视为无效标而被拒收。
如果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投标人必须留出邮寄时间,保证投标文件能够在截止日期之前送达招标人指定的地点。而不是以“邮戳为准”。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即已经过了招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原封退回,不得进入开标阶段。
招标文件的签收保存。招标人收到标书以后应当签收,不得开启。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人必须履行完备的签收、登记和备案手续。签收人要记录投标文件递交的日期和地点以及密封状况,签收人签名后应将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放置在保密安全的地方,任何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为了保证引起充分竞争,对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这种情况在国外称之为“流标”。按照国际惯例,至少有三家投标者才能带来有效竞争,因为两家参加投标,缺乏竞争,投标人可能提高采购价格,损害招标人利益。
7,劳务发包招投标法律有什么规定
法律:《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得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其他的法律规定还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联合体投标均有规定,这些规定的内容都是一致的。即我国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联合体类型是合伙型投标联合体,属于《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的“合伙型联营”。这种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也就是说,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的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主体(多个主体的情况下)的名义进行,《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在组成之前,就要明确内部各成员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并依据联合体各方在投标前组成联合体时共同订立的协议及合同为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31条“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即联合体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所有成员都要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所以中标通知书打印和评标名头应是联合体的名称。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和等级,具备资质即可。也就是说具有劳务资质即可参与劳务发包招投标或承接劳务作业。目前有个别城市已经试行取消劳务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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