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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合同纠纷实用哪些法律

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
这种只能按照解除合同获得赔偿了,一般是工龄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

劳务合同纠纷实用哪些法律

2,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必备条款。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3,劳动合同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直接走人而不通知单位会影响单位开立离职证明,有时候不好找下家。
那就算自离 顶多不给你这个月的工资 其他没什么
试用期到底应不应该有工资? 有,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我国有没有这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 有,第二十条
你没有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书,也没有到公司现场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书,那公司只能按旷工处理并出具文件公告开除你,并要你承担旷工违章的罚款和当月的五险一金缴纳的费用。下一个单位聘请你前做职前调查时,你的这个污点可能会让你入职新单位时造成困难。
对你征信无影响。但是你这么做对你找下一份工作有影响,也影响你的社保缴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你下一家单位不轻易接受你。

劳动合同法律法规

4,劳动合同法主要包括哪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公布施行后,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甚至有的认为在走回头路。为了消除误解,实施条例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中可以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情形归纳起来作了集中规定,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实际上这些都是散见在劳动合同法的,为了消除社会误解我们集中起来做了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完全一致。这样规定,澄清了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误解。 二是对劳务派遣作了具体规定。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是对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于经济补偿与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社会上存在着意见分歧。按照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不同性质,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的工作加班时间.补偿的办法.以及工人的保护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

5,劳动合同法的内容有哪些

下面是劳动合同应该具有的内容,劳动合同法内容太多,没法发,想看的话到百度搜就行,很好找。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可以在百度里搜索一下劳动合同法,内容不就全部看到了。
1、适用范围2、劳动合同的订立3、劳动合同的类型4、劳动合同的效力5、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带薪年休假、加班费;试用期、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6、医疗期7、劳动合同的履行8、劳动合同的变更9、劳动合同的解除10、劳动合同的终止11、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后的法律后果和责任12、劳动争议的解决(劳动调解、劳动仲裁、劳动诉讼)13、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以上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想了解详细的问题,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劳动合同 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6,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范有哪些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既然是劳务派遣,那么和你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就不是电信,那么已经续签过的两次跟接下来要签的合同就没有关系。通常来讲法律都是没有溯及力的,明年要生效的法律,只能规范明年以后的事情,明年开始跟电信连续签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次签订合同时,您提出来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电信才应该跟您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知道我这样讲是否清楚? 您自己也知道是劳务派遣,用人单位是派遣公司,所以在法律关系上,支付工资报酬的主体是派遣公司。尽管电信会支付派遣公司相关的管理手续费用,但形式上不是支付的派遣员工工资,当然也就不可能像电信正式员工一样。不光是电信,只要是劳务派遣,就是这样的。因为关键是要看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关系主体到底是谁。
劳务派遣单位需依照公司法成立,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对劳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作了明确。

7,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①劳动合同期限。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②工作内容。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种),以及工作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或者应当完成的任务。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即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及其他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④劳动报酬。即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资。⑤劳动纪律。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工作秩序和规则。⑥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即除了期限以外其他由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法律事实,这些事实一出现,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即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违法订立这类协议的,该协议无效。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如试用期限、商业秘密的保护等。
劳动合同的条款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劳动合同的八条必备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的设施、设备及防护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以及为劳动者提供的保证生产(工作)任务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条件和生产(工作)环境;4、劳动报酬。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内容。5、社会保险。6、劳动纪律。包括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内容及其执行程序。7、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主要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法定终止条件或当事人约定条件出现,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消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劳动合同除以上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商订立约定条款。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职业技能培训、保守商业秘密等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条款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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