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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潮洲有大学吗有哪些

韩山师范学院是一广东省属本科师范院校,该校又分本科与专科,本科类基本是在潮州市桥东,专科类得在潮州市西荣路。潮州广播电视大学是国家(国际)承认大学专科毕业学历的成人高等学校。 学校地址:潮州市枫春路504号(枫溪车头附近),基本就这两个了
文科564,理科581

潮洲有大学吗有哪些

2,解除租房合同必须书面合同签字吗

解除租赁合同不是必须要签解除合同的协议。具体可以由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的事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租赁合同,既可以口头解除,也可以书面解除。法律分析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建议签订变更或解除的书面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主要有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两种形式。租赁合同可以用口头形式约定,但是如果约定了租赁期限,并且该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话,则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如果此时仅有口头约定的话,该租赁会被视为不定期租赁。也即如果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下,或者没有租赁期限的,可以用口头形式约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双方 可以协商订立合同,也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协商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根据已经发生的情况,达成解除原合同的协议,协商解除所解除的是现存的合同关系,并对解除合同后的责任分担、损失分配达成共识,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安排、 调整和分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您好,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建议您签订变更或解除的书面协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双方 可以协商订立合同,也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协商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根据已经发生的情况,达成解除原合同的协议,协商解除所解除的是现存的合同关系,并对解除合同后的责任分担、损失分配达成共识,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安排、 调整和分配。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不一定。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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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河北政法干警的考试时间是什么时候啊怎么现在还没消息呢

想找华图的辅导班,上百度上搜“河*北*华*图”,河北政法干警去年是8月初发布的公告,8月中旬报名的,今年听说好像也是8月初发布,但是还是要等官方的消息。 如果想考,最好还是提前准备吧,这样如果出来公告开始报名时,也不至于备考时间太紧张。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2013年河北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公告已在8月28日公布,全省招录计划563名,其中法院系统42名(法律硕士12名、法学二学位29名、专科1名)、检察系统10名(全部为法律硕士)、公安系统470名(二学位60名、专科410名)、司法系统41名(二学位30名、专科11名)。更多内容请查看河北人事考试网报名时间:8月29日9:00 — 9月2日16:00缴费时间:8月29日9:00 — 9月3日16:00打印《笔试准考证》完成网上缴费确认的考生,请在9月17日9:00 — 9月19日17:00登录河北省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并打印《笔试准考证》。六、笔试及证件审核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考试范围以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笔试在石家庄市进行。(一)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9月21日上午,9:00 — 11:00 进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满分为100分;9月21日下午,14:00一16:30 进行《申论》考试,满分为100分。(二)教育入学考试。9月22日上午,9:00 — 11:30 ,报考专科层次(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专科)的考生进行《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考试,满分为150分;报考本科层次(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进行《民法学》考试,满分为150分。9:00 — 12:00,报考法律硕士层次的考生进行《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考试,满分为150分。9月22日下午,14:00 — 17:00 ,报考法律硕士层次的考生进行《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考试,满分为150分。具体考点和有关要求在《笔试准考证》写明。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教育入学考试按报考职位分别为:专科层次考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本科层次考民法学;硕士研究生层次考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和专业综合ii(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可以报个面授学习班,要是没有时间的话,网校也很不错,中.公.的网校就特别好,而且还有优惠,购买13年赠送12年课程。机会难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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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跟装修公司签了合同发现他们有欺骗客户我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有权解除合同。其次能要求对方返还订金要视解除合同解除的原因。所属欺骗客户的原因不详,如果是对方存在一般违约情形,有权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如果是对方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有权要求对方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中违约责任部分约定的内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法条是很精炼的,没有一个字是废话,即一个字也不能概括删减。我将该项拆分为前后两部分详细分析,即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前部分可断句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拆分理解来看:当事人一方即合同主体中的任一方;迟延履行即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满还没有履行,或者应当先履行而一直未履行;主要债务即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债务不应简单理解为借款纠纷中的债务,应做广义上的理解——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法条表述为什么是债务而不是义务。通常把因合同享有的权益称为合同之债,且合同法属于债法范畴,加上台湾民法典也表述为债务。该条是根本违约,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我们知道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本质上是一场交易、是一种契约,是为了实现某种交易目的而达成的契约精神。如果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则合同成立就没有任何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你好,如果你有对方欺骗客户的证据的话,那么您一定有权利解除合同,要汇定金,如果对方拒绝的话,你可以到法院起诉对方,要求法院解除合同并且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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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首先,您有权解除合同;其次是否能要求对方返还订金要视解除合同解除的原因。您所属欺骗客户的原因不详,如果是对方存在一般违约情形,有权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如果是对方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您有权要求对方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中违约责任部分约定的内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建议您先行与对方沟通,争取协议解决。  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1)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解除合同。  (2) 在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时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 当事人在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时可以解除合同。  (4)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

5,有人知道在南京什么地方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吗

在南京市保监局报名。请看官方通知: 关于2011年上半年保险代理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函〔2010〕563号各保监局:  现将2011年上半年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题型题量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题型题量为:单选题90道,每题1分;判断题10道,每题1分;试卷满分为100分,及格分数线为60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题型题量为:单选题100道,每题1分,试卷满分为100分,及格分数线为60分。  二、命题有关事项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参考用书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保险基础知识》(2010年版)和《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2010年版)两本书。分值分配和命题范围如下:保险原理知识占30分,命题范围是《保险基础知识》一书的第一章至第五章;财产保险知识占10分,命题范围是《保险基础知识》一书的第六章;人身保险知识占25分,命题范围是《保险基础知识》一书的第七章;《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占15分,命题范围是《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保险基础知识》一书的第八章和第九章;其他相关法规部分占20分,命题范围是《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占10分(全部为判断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占10分。详细命题范围请见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  (二)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命题范围包括“保险原理与实务”和“保险经纪相关知识与法规”两部分。“保险原理与实务”占60分,参考用书是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保险原理与实务》(2010年版)。“保险经纪相关知识与法规”占40分,参考用书是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保险经纪相关知识》(2010年版)和《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2010年版)。详细命题范围请见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命题范围包括“保险原理与实务”和“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两部分。“保险原理与实务”占60分,参考用书是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保险原理与实务》(2010年版)。“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占40分,参考用书是《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2010年版)。详细命题范围请见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  三、考试时间和报名时间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实行纸制考试和电子化考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实行电子化考试。  (一)纸制考试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纸制考试时间和报名时间如下,各地保监局根据地区实际组织安排。   考试时间   报名截止时间   试卷订制截止时间   2011年1月23日   2010年12月27日   2010年12月31日   2011年2月27日   2011年1月14日   2011年1月21日   2011年3月27日   2011年2月18日   2011年2月25日   2011年4月24日   2011年3月18日   2011年3月25日   2011年5月29日   2011年4月15日   2011年4月22日   2011年6月26日   2011年5月20日   2011年5月27日(注:每次考试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  (二)电子化考试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电子化考试由当地保监局负责组织实施,考试时间和报名时间由保监局根据地区实际安排,其中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原则上一年不少于两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6,有人知道在南京什么地方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吗如题 谢谢了

在南京市保监局报名。请看官方通知: 关于2011年上半年保险代理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厅函〔2010〕563号 各保监局: 现将2011年上半年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题型题量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题型题量为:单选题90道,每题1分;判断题10道,每题1分;试卷满分为100分,及格分数线为60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题型题量为:单选题100道,每题1分,试卷满分为100分,及格分数线为60分。 二、命题有关事项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参考用书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保险基础知识》(2010年版)和《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2010年版)两本书。分值分配和命题范围如下:保险原理知识占30分,命题范围是《保险基础知识》一书的第一章至第五章;财产保险知识占10分,命题范围是《保险基础知识》一书的第六章;人身保险知识占25分,命题范围是《保险基础知识》一书的第七章;《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占15分,命题范围是《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保险基础知识》一书的第八章和第九章;其他相关法规部分占20分,命题范围是《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占10分(全部为判断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占10分。详细命题范围请见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 (二)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命题范围包括“保险原理与实务”和“保险经纪相关知识与法规”两部分。“保险原理与实务”占60分,参考用书是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保险原理与实务》(2010年版)。“保险经纪相关知识与法规”占40分,参考用书是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保险经纪相关知识》(2010年版)和《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2010年版)。详细命题范围请见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命题范围包括“保险原理与实务”和“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两部分。“保险原理与实务”占60分,参考用书是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保险原理与实务》(2010年版)。“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占40分,参考用书是《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2010年版)。详细命题范围请见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 三、考试时间和报名时间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实行纸制考试和电子化考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实行电子化考试。 (一)纸制考试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纸制考试时间和报名时间如下,各地保监局根据地区实际组织安排。 考试时间 报名截止时间 试卷订制截止时间 2011年1月23日 2010年12月27日 2010年12月31日 2011年2月27日 2011年1月14日 2011年1月21日 2011年3月27日 2011年2月18日 2011年2月25日 2011年4月24日 2011年3月18日 2011年3月25日 2011年5月29日 2011年4月15日 2011年4月22日 2011年6月26日 2011年5月20日 2011年5月27日 (注:每次考试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 (二)电子化考试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电子化考试由当地保监局负责组织实施,考试时间和报名时间由保监局根据地区实际安排,其中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原则上一年不少于两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追问: 这个我看过了,没有报名地址啊……
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可报考,也可直接找行业协会报名。 建议直接找家寿险公司去报,他们正常有代理人培训,有免费辅导,易找到重点,方便学习通过。考证报名费全国统一60元,要交其他费用的话你问清楚了再交。

7,签好的合同能随便作废吗

签好的合同想要作废,只要双方协商一致,都同意解除合同,合同就可以作废,这是约定解除,还有一种是法定解除如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能使合同继续履行实现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法律分析国家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合同解除后,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样规定的理由是,一合同解除不溯及既往的,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请求赔偿损害,那么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受到的损害就无法补救。二合同解除溯及既往的,如果只是恢复原状,那么非违约方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因相信合同能够履行而作准备所支出的人力、物力,以及为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就得不到补偿。三在协议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受了损失,如果获利的一方不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受到的损害,不符合公平原则。四在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如果债务人不承担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他要么不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要么自己独享主张权利后而取得的利益,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想要解除合同的,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或者在合同约定中出现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的就可以解除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1、如果签订的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 2、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主要有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形式。 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此种解除的情形称为协议解除。 签订合同后出现法定解除事由的情形下,拥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行使解除权,而无需和对方协商一致,此种解除的情形为法定解除权。 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待条件成就时单方解除合同,这种约定解除的情形称为约定解除权。 3、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七条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不能随便作废(解除),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未约定解除条件的,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之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全面履行合同,不可随意解除合同。
不能随便作废。 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本人,而且协商经济补偿协议,做好工作交接。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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