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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通则68到69条

第六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民法通则68到69条

2,施工中发生纠纷如何中止合同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施工中发生纠纷的,是不能中止合同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解决纠纷,但协商过程中要继续履行合同,但出现《合同法》第68条的情形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施工中发生纠纷如何中止合同

3,合同法的第48条第69条是

48: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49: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68:不安抗辩权:应该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69: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整整齐齐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合同法的第48条第69条是

4,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用大白话讲就是,我要先履行合同(发货或者付款)但是我发现你这人我信不过,于是我很不安,于是我不掏钱了
第六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5,合同法第108条和合同法第68条的一个疑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8: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49: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68:不安抗辩权:应该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69: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整整齐齐可以解除合同。
第68条讲的是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的不安履行抗辩权,可以这么理解,本来该你先履行的,但是你发现就算你履行了义务,但对方明显不能履行他的义务,若此时你正常履行不是铁定吃亏了么,所以法律规定在此种情况下,你可以在符合条件时中止履行,进而可能解除合同。而第108条讲的是预期违约,这时你大多处在已履行己方义务的情况下了,所以你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以实现救济。
您好:  首先68条涉及的是“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所以《合同法》68条所涉及的条件就是“不安抗辩权”的履行条件,在此等情况下“先履行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68条是针对的是特殊的情况。  要注意的是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方”所享有的权利,试想如果“后履行方”存在68条所规定的情节,那么“先履行方”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后履行方”极有可能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对“先履行方”是很不利的。  而《合同法》108条 指的是一般情况(预期违约),可以解释为“一般而言如果不存在68条的情况,那么——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抗辩权”,您还可以看看“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这两个都是涉及合同抗辩权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大哥 68条是不安抗辩权 108条是预期违约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作为违约行为的形态之一,预期违约当然要负违约责任。 详细的建议你去百度百科一下 或学习下民法教材或合同法教材。

6,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

赵某为著名表演艺术家。A公司与赵某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赵某在A公司主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A公司预先支付给赵某劳务费10万元。后来,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期限到来之前,赵某因一场车祸受伤住院。A公司通过向医生询问得知,在演出日之前,赵某的身体有康复的可能,但也有可能伤情恶化,甚至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基于上述情况,A公司向赵某发出通知,暂不支付约定的10万元劳务费。赵某不同意,认为演出的时间还没有到来,应当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劳务费,否则就属于违约行为。法宝解析:我国《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是:“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 丧失商业信誉;(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A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这种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双方在履行期限上并不一致,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履行能力严重恶化,以致有不能履行债务或者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为对等履行或提供履行能力的担保前,先履行债务的一方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有权中止其所应当履行的合同债务。中止履行后,当对方当事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应恢复履行;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主张不安抗辩权,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应当举出对方有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可能的证据。有确切证据证明的,先履行债务一方的不安抗辩权主张成立;没有确切证据的,先履行债务一方的不安抗辩权主张不能成立,并构成违约。本案中,A公司与赵某的债务是因同一演出合同而发生,并且按合同约定,A公司有先给付劳务费的义务。在该双务合同成立后,赵某因车祸而造成身体伤害,以致有不能按时履行出场演出义务的可能。
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有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1.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须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具有对价关系的互负债务,没有对价关系的互负债务,不发生不安抗辩权;(2)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届履行期限;(3)先履行合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现实危险。 2.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1)经营状况恶化,即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经营状况发生恶劣的变化从而导致财产大量减少,从而引起履行债务的能力丧失或可能丧失;(2)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履行期届满前,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即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商业行为上已经给人留下了失去诚实信用的感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履行下列两项附随义务:(1)通知义务,即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2)举证义务,即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的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可能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否则,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此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为:(1)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债务,及时通知对方;(2)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债务,否则构成违约;(3)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另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出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7,违约在先的问题

象你说的有3种情况,详细跟你说说,供你参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同时履行,是指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行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股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合同法》第“条规定:“当李人互负仅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侦务双务合同是产生抗辩权的基础,单务合同中不存在抗辩权的问题。同时,当事人只有通过不履行本合同中的义务来对抗对方在本合同中的不履行,而不能用一个合同中的权利去对抗另一个合同。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这正是同时履行的本质.如果约定了履行顺序,其抗辩权就不是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是后面要提到的异时履行抗辩权了。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只有一方未履行其义务,另一方才具有行使抗辩权的基本条件。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倘若对方所负债务已经没有履行的可能性,即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实现时,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当攀人可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由当事人行使,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有阻却对方请求权的效力,没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即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出履行前,可以拒绝履行;当对方履行或提出展行时,应当恢复履行。二、先履行抗辩权(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要求。(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1.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互负债务先屐行抗辩权存在于双务合同,而非单务合同。先履行抗辩权的双方债务应基于同一合同。2.履行彼务有先后顺序债务屐行的顺序可能基于法律规定,也可能基于当事人约定。如果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就应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非先股行抗辩权。3.有义务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如果先履行一方已经适当、全面地履行俄务,则后履行一方就没有先履行抗辩权,而应当依约履行自身义务,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三)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先履行抗辩权在当事人行使时,可采取明示或采取默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在他方未先履行义务前,可拒绝自己履行义务,并不承担违约责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没有消除合同的效力,在先履行方适当履行后,先履行抗辩权消灭。三、不安抗辩权(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因后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欠缺履行债务能力或信用,而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存在于双务合同,而非单务合同。不安抗辩权的双方侦务应基于同一合同。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且由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行使。如果债务履行没有先后顺序,则只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履行债务有先后顺序的情况下,先履行一方可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履行一方只可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俊务能力的情形。不安抗辩权制度在于保护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但不是无条件的,而是以该当事人的愤权实现受到存在于对方当事人的现实危险威胁为条件。根据《合同法》68条规定:“应当先屐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俊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履行能力明显下降,可能严重危及履行顺序在先当事人的债权。但是,如果后履行方提供适当担保,则先履行方的债权不会受到损害,所以,就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行使与效力中止履行的一方,即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负有对相对人欠缺信用、欠缺履行能力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满意请采纳。
你好!建议你提起反诉,要求对方赔偿迟延交付房屋造成的租金损失。甲方应交付房屋的日期是1月10日,你换门锁是3月22日,属甲方违约在先。纵横法律网 周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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