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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未进行招投标如何处理负责人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法对单位负责人进行处分。这里面的处分一般为降级,开除等。项目重新组织招标。

工程未进行招投标如何处理负责人

2,应当招标而未招标就施工了怎么处理

满意答案热心问友2012-05-10根据招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应当招标而未招标就施工了怎么处理

3,应招标未招标的已经竣工的对建设单位怎样处罚

重新评标。按照《招投标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我估摸着难如果办理相关手续了 责任就是这些办手续的政府部门了 他们不愿意给你承担责任的一般情况下

应招标未招标的已经竣工的对建设单位怎样处罚

4,重大工程未按规定招标如何处理

原有标的内容折价,重新组织招标或完善招标手续
工程招标时招标文件出现重大失误怎么处理,卖螺栓螺丝螺母俞文龙认为工程招标时招标文件出现重大失误那又有什么关系,只要还没签合同,还没开始施工,此次招标废掉重新招标就可以了,大不了标书就不要他们重复购买了。如果已经签合同,已经开始施工,那相关责任人都要承担责任了。紧固件咨询顾问俞文龙认为,最好自己查相关资料,网上得来总是假,碰到不懂装懂的,随便应答的,根本就是假的或骗人的就直接误导你,甚至害惨你。

5,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该如何处理

对于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处理,各地的规定有所不同。不过可供参考的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存档及书面报告】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招标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至少保存十五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至于招标过程中的文件资料是否包括“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尚需看各地的规定,我们目前的做法是保留半年。如果保留15年,那将需要一个巨大的仓库,所以与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的保存期应有所不同。
(四)评标成员相互串通或与投标人串通,评标意见显失公平的; (五)泄露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与...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
只需要把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商务和技术正本留下归档即可,其他的可没有必要留存。至于归入哪个档案,这个还是要根据你们哪里的具体情况,这个是属于外来文件,就可以编为“未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你觉得呢?

6,工程招标后不实施怎么处理

如果属于中标后,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百同的情况,招标人应当依据以上规定予以处理。此外,招标人提出招标项目时,应当确保招标项目资金落实、项目审批。因招标人原因导致招标项目流标,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或中标度人赔偿损失。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版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权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如果属于中标后,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情况,招标人应当依据以上规定予以处理。此外,招标人提出招标项目时,应当确保招标项目资金落实、项目审批。因招标人原因导致招标项目流标,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或中标人赔偿损失。 扩展阅读: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发布工程招标信息可以去比比招标网,里面的供应商在行业内还是比较多的。

7,规避招标应怎么处理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规避招标的,应当承担如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是实现行政处罚补救性功能的具体手段,是行政机关要求违法当事人对不法状态予以纠正的一种措施。其目的在于要求违法当事人将不法状态恢复为合法状态。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是指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对于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规避招标的行为予以纠正,对强制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以消除因为规避招标而引起的不良影响或不利后果。(2)罚款。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个人、组织所作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使个人、组织承担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罚款必须是要式行为,处罚机关必须作出正式书面决定,依法明确规定罚款的数额和交纳的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被罚款人以申诉和诉讼的权利。罚款不同于罚金:前者是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处。根据本条规定,除限期改正外,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所谓可以罚款是指对于违法的行为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决定是否给予罚款。通俗地讲,就是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享有自由裁量权。(3)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的前提是该项目必须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暂停拨付的也只能是国有资金,藉此促使项目单位纠正其违法行为。(4)处分。处分包括行政处分与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的轻重作出不同的行政处分决定。更多的招标问题可以上比比招标网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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