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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可以以合同形式对派驻人员的安全免责吗

不可以,理由如下:1、劳务派遣合同属于劳务合同范畴;2、关于安全责任派遣单位负有对派遣人员的教育、执业资格、上岗证的培训和教育义务;3、用工单位对派遣人员负有监督管理义务;4、一旦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双方负连带责任;5、关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按合同法规定,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合同中规定后明显免除乙方责任的条款无效。

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可以以合同形式对派驻人员的安全免责吗

2,有一条说在厂内上班时一切在不违规的情况下安全责任由厂方

没关系的 即使签了合同 如果合同里有违背劳动法的 都是以劳动法为准的 合同里相应条款会自动失效的 所以 你就放心大胆的签吧
一般来说,是可以签的,因为你出了厂以后再有问题就不属于厂子的安全责任范围之内,但是你要注意的是如果厂子派你出去公干,那如果出现安全问题,厂子是要负全责的!

有一条说在厂内上班时一切在不违规的情况下安全责任由厂方

3,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安全责任区别

出了安全事故首先要查验各级机构的资质,即项目经理有无分包工程的资质,承接方有无相应的施工资质。如果是“以私人名义承包给我的”,这还是有一定风险的。规避的方法是以劳动者的身份与该项目部签订劳务合同。合同的安全项条款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修改表述为:7、甲方权利及义务.......7.3甲方安排施工人员到场检查、监督工作。甲方委派?名安全员常驻乙方现场,由安全员及时处理安全隐患与不可预见事件,并对乙方工程的安全负总责。8、乙方权利及义务.......8.2乙方应在施工中确保施工安全,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无条件接受甲方安全员提出的安全标准及措施。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安全责任区别

4,劳动法有没有明确规定做劳务的要承担安全责任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在工作中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是 常识,做到“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如不是故意为之在工作中造成的安全责任由企业负担
一、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有哪些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1)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载明有关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等事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2)劳动者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劳动者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劳动者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一、违反安全规定能否认定为工伤(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5,签了劳务合同的工人约定安全自负现炸石受伤责任谁承担 搜

“安全自负”约定和法律相抵触,是无效的。必须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针对几种常见用工形式中的此类约定分别阐述之:1、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条款效力如何?1988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 “工伤概不负责任”条款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对这种行为应认定无效。2、承包人为自然人的分包(或内部承包)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条款效力如何?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以前,人民法院均认为:有资质承包建设工程的企业,这个资质不仅是指其有实力完成一定标准的工程建设,还包括其有实力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进行处理、挽救和承担责任。“工伤概不负责”条款,是把只有企业才有能力承担的安全风险,推给能力有限的自然人承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劳动法》的规定,依《民法通则》第58条确认为无效条款。3、“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根据上述规定,既然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那么其行为就违反了法定义务,与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雇主就具有共同的过错,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此,学界的看法是发包人不应承担责任。民法学教授梁慧星发表过类似的意见,理由是:受害人是包工头的工人,双方存在雇佣合同关系,发包人与受害人没有合同关系,处于第三人的地位。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第三人不对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因此针对你的提问,要看劳务合同的相对方是自然人还是单位?如果是与单位间的劳动合同,则依〈工伤保险条例〉处理,未办理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来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自然人间的雇用合同,则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1条,应由雇主承担责任,当然,如果自己有故意或重大过错的,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约定的内容无效,如果发生事故由用人单位负责
同意楼上观点,由用人单位赔偿医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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