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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与合同法的区别

基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根据我国“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合同法中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合同法,合同法中没有规定的才适用民法

民法与合同法的区别

2,合同法学和民法里的合同法

《民法学》是国家教育部确定的法学专业本科教学14门核心课程之一,《合同法》则是《民法学》的子课程。在民法学债权分论课程中会涉及到合同法的内容,但并不深入和全面。

合同法学和民法里的合同法

3,合同和编制的区别是什么

编制内人员的工资是国家财政统发的,属财政供养人员,类似于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了,如果一个单位编制有空缺时,可以通过考录、从其他单位编制内调入等。合同工属于单位通过劳动合同自行聘任的人员,工资由单位从自己的预算外资金中支付,由单位交养老保险。在目前体制下,编制内人员和合同工还是有差别的。 从收入上看,编制内人员有工资+全额奖金+福利+社保医保公积金+补贴等等 合同制人员则一般只有工资+部分奖金+社保

合同和编制的区别是什么

4,合同民法知识

可以转让。因为抵押人对抵押物具有所有权,因此属于抵押人的处分权。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没有转让权,只有在抵押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等后有优先受偿权。这些权利属于《担保法》和《物权法》的内容。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优先适用担保法 抵押人可以处分抵押物,但是必须经过抵押权人的允许
可以转让,但是抵押权人对转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后面的问题不懂,清楚一点行吗,嘿嘿
抵押物是不允许转让、变卖、赠与的。这属于担保法的管辖。

5,民法通则大于合同法

民法通则属于旧法,如果合同法里面有和民法通则冲突的,应依照合同法
《民法通则》是我国民法立法过程中的里程碑,同时也是妥协之作。因为,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条件不适合进行大的民法典的立法,于是先出来一个通则性质的民事立法,以为救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按照传统的民法体系,都是民法典的组成部分。《民法通则》类似于民法典的总则和各编的总则,是原则性很强的规定,《合同法》相当于民法典债编的合同部分,是很具体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合同法是合同领域的主要调整法律,现行法条件下,相对于《民法通则》属于特别法,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要是合同领域的案件都优先适用合同法,合同法没有规定的,才上溯至民法通则。至于两法的效力位阶,都是一样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二者效力上没有区别。
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认定为可撤销合同。
效力等级是一样的,都是法律,制定机关是全国人大

6,民法和合同法是什么关系合同法属于独立的部门法吗

1. 民法是独立的部门法,它主要是调解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解的内容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2.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法律关系就合同的订立、变更、修改、终止和违约的相关的内容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合同法要按照合同的原则来执行法律。3. (1)合同法是民法的一部分内容 民法与合同法的法律关系之一是合同法为民法的一部分,也是民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合同法的很多内容都是依据民法的内容进行分类的,例如买卖合同、经济合同等,都是根据民法的内容中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分类的。(2)民法是合同法制定的基础民法与合同法的法律关系的另外一个方面是民法是合同法制定的基础。(3)民法和合同法内容的互补性,在民法的内容中,合同法的部分内容在一定的情况下,对民法的一些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补充说明。(4)民法与合同法法律关系的一致性民法与合同法法律关系的一致性,主要一方面是说民法与合同法的调整对象相同。
民法和合同法都属于私法,合同法调整的对象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合同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宪法是母法,民法通则是基本法,合同法是子法特别法合同法不属于独立的部门法

7,求教民法上合同法的问题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一百

运输在途的标的物,没有约定的,按法律条文规定的,自然就是 买受人承担其灭失等风险,包括追偿是否能获得赔偿的风险。出卖人已视为交付完毕,不用再涉及到标的物在事后发生的任何情况中。而买受人承担标的物的风险后,运输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即风险)就转移到买受人身上。而如果在承运过程中,是运输单位造成的损坏或灭失的,是承运单位违反运输约定造成,买受人则可以 向承运单位追讨赔偿,而不能再向出卖人要求赔偿。-------------就如,我在网上付钱购买了一件商品,店主把商品交给快递公司后,快递公司负责把商品送来给我。如果途中商品破损了,我收到的是一堆烂货,那么我追究的是快递公司的责任,而不是再去找店主赔偿(当然,如果店主没有保价的,快递赔偿的费用不够商品本身价值的话,那么点主也有补充赔偿责任,这里说的快递跟普通的物流有点不同,因为快递是根据邮政法来约束的——不买保价保险的送递物品最高只赔三倍的运费数额的钱,而物流另有合同的约定、违约的责任按照《合同法》来运作)。
《民法通则》是我国民法立法过程中的里程碑,同时也是妥协之作。因为,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条件不适合进行大的民法典的立法,于是先出来一个通则性质的民事立法,以为救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按照传统的民法体系,都是民法典的组成部分。《民法通则》类似于民法典的总则和各编的总则,是原则性很强的规定,《合同法》相当于民法典债编的合同部分,是很具体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合同法是合同领域的主要调整法律,现行法条件下,相对于《民法通则》属于特别法,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要是合同领域的案件都优先适用合同法,合同法没有规定的,才上溯至民法通则。至于两法的效力位阶,都是一样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二者效力上没有区别。
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了标的物风险基本的承担方式,但最后规定了但书。一百四十四条便属于一百四十二条的但书情形。符合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适用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是:出卖“ 交由承运人运输在途的标的物”。出卖是谓语,后边是宾语,换句话说就是将正在运输在途的标的物给卖出了,不能理解为标的物转让后需要运输给买受人而使标的物在途的情形。标的物转让后运输在途的情形应当适用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这个规定很明确了。动产的风险承担主要是看交付,或者视同交付的情形。例如物权法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附: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1、《合同法》142条与144条是普通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2、当事实情况符合特殊法条的时候,就适用特殊法条(此时特殊法条的使用不受普通法条的限制)。如果不符合特殊法条那么就适用普通法条。两者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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