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平均应发工资在7千实发在6千左右而且是签的无固定期限劳动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3-19 19:2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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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均应发工资在7千实发在6千左右而且是签的无固定期限劳动
应该是按照一年一个月给的。属于N+1。不是一年二个月工资补偿。劳动法第47条。这个属于正常解除合同。如果非法解除,应该按照第87条,加倍补偿。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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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签订的。
4.一年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为无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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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以上,超过8年,第三次就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
3,已在上海公司工作满11年合同即将到期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劳动者要求续签,但单位不同意续签的,或者单位同意续签,但降低劳动合同待遇条件的,且劳动者不同意的,单位则需要,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单位原因要求你跟另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动者的原因,那么,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新公单位应该出去接,如果新单位不同意承接,则原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务合同一般涉及工作时间,地点,年龄,工作期限,劳动报酬,安全等问题。这些都是简单的聘用人工,假如涉及到质量方面开出的罚单那就要研究当时的合同所规定了。
4,上海离退休不足5年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劳动者离退休不到5年,而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那么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不然。劳动者反映到劳动局解决,要求公司取消决定。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可以在作出对劳动者赔偿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满15年以上的且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已在上海公司连续工作11年还有2个月合同期满向公司提出签订无
能签订。你自己写申请,向用人单表明你自己根据劳动法之规定,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条参考: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注意此法条规定是“应当”,不是可以,也就是按照你的情况,如果你没有反单位纪律,单位应该跟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否则是违法的。1、在单位连续工作满 10年可签无固定期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没有固定时间的应该签订什么劳动合同
工时可选择不定时工作制(需经劳动局批准)。《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上规定,对于符合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双方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的处理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不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该说,即使双方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也是可以申请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然而,上海市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当事人订立了固定期限合同的效力规定: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 因此,实践中即使劳动者符合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也需要用人单位同意才能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在用人单位只愿意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可以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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